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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地”制度考略(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魏光奇 参加讨论

其三,在另外一些地方,有关历史记载不能直接表明里甲被废、乡地代兴与赋役改革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但其字里行间却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即废里甲、改乡地是为使官府从整体上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以便利各项政务的推行。例如,山西灵石县旧里甲系统为19里,而后来实际运作的系统是按方位建立的“五大里”,每里10甲,共50甲,分领904村;改革后除每甲设一名“总户头”催办地粮外,每个村庄还分设“小甲”一、二名,以“管理地方公事,纠察奸匿”[75](P152);山东莒州原分28社(里),“后以户口繁衍,立社益多,难于统率”,遂将全境划分为20牌,以牌统社,全县共495社[76](P136)。
    (四)保留里甲,使之继续承担某种赋役职能;同时另外建立乡地组织以承担其他各种职役
    雍乾以后,里甲制度趋于废弛,但若要将它彻底废除,则相当困难。原因在于,清初各地里甲的编制大多沿自前明,从一开始就严重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而在此后直至清末的近270年间,清政府也从来没有尝试建立能够正常运作的土地产权登记和赋役变动登记制度。其结果,各州县官衙保存的赋役册从不定时重编,土地产权变动和相应赋役负担变动全靠各里里书私下“过割”;而里书将自己保存的土地册视为私产,或世代相传,或私相买卖,甚至可以作为嫁妆陪送。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和地方官员如果不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决不可能将里甲制彻底废除,否则就会冒赋役征收无凭的极大风险。正因为如此,诸如顺庄编里等彻底废除里甲的改革,许多地方始终未予实行。里甲既不能彻底废除,其紊乱又严重影响国家各项行政在乡村的贯彻,于是只能在它之外另建乡地系统。
    这样,各地就出现了许多里甲与乡地并存的情况。例如,直隶南宫县里甲分24社,乡地分48牌[77](《法制志·建置篇》);宝鸡县里甲分53里,又按照地域将村落分为20“联”[78](P120-126);湖北黄梅县除有里甲42图外,另分36镇,“镇以辖村”[79](P51,71)。在江西、广东一些地方,里甲与乡地两个系统一“首”二“身”,均隶属于地域性的“都”。例如:江西广信府所属7个县均分为若干都,“都”一身三任,设册书一名,“管理赋税造册推收”,履行里甲职能;保正一名,“主烟火贼盗之事”,履行保甲职能;练总一名,“勾摄公事,稽察奸匪”,履行乡地职能;而都之下则里甲与乡地分立,每都一方面分若干“里”,负责赋役;另一方面辖若干“甲”,勾摄公事[80](P61)。广东永安县分3都,其下一方面分7图,另一方面分38约社,约社各领若干村[81](P143-158)。
    在保留里甲而别建乡地的地方,一般说来是仍以里甲承担赋役功能,而以乡地承担征发差徭、勾摄公事等其他职能。例如:河南叶县有里甲组织31里和乡地组织24“村”,“里出丁粮,村出差徭”,直至晚清“率由未改”[82](P349-350)。陕西安康县里甲分24里,“设里书征收钱粮”;乡地分27铺,置乡约、保正司“讼狱、公务”[83](P226)。陕西同官县乾隆间存在以“里”领村的里甲系统和以“堡”领村的乡地系统,里有里长,堡有乡保。该县乾隆志分析这两个系统在职能上的区别说:“五方杂厝,居徙无常,地不能以限人,人亦不能属于里。故里长之所统者,地亩之所居也;乡保之所管者,室家之所定也。析里于里,而赋役有经;联村于乡,而保甲可按。”[84](P77-101)
    所谓里甲承担赋役职能,对于有些地方来说仅仅意味着赋役册籍仍按里甲编列,以及州县征收田赋时仍按里甲设柜,但对于赋役制度来说更具实质意义的催征,则已改由乡地系统承担。例如,直隶大名县在里甲制度下,由里长、甲长负责催征。后里甲系统紊乱,赋役册仍按里编制和办理奏销,而催征则“改按村庄,分为各路”,实行滚单制度,“或有玩户,则惟乡地是问,不责之里甲”[85](《田赋志》)。还有许多地方,表面看里甲与乡地并存,但实际上里甲仅存其名,或仅存在于赋役册簿。这种情况在北方地区较为普遍。例如:直隶交河县有里甲14里和乡地4镇63地方,“清季里甲虽存,仅循故事,童子应试所书某里某甲,证之旧有门牌,已多不合”[86](《舆地志》)。直隶满城县直至清末田赋征收仍按里甲造册,但往往“仅沿社甲之空名,其实已不可考”[87](《建置志》)。山西寿阳县清初里甲分22都,早已紊乱,其实际运行的是按方位划分的乡地组织92“所”;22都仅用于赋役册,“某乡某都之称,用以纳正供,虽迁居而不改,故有家于西而尚称东几都,家于北而尚称南几都者”[88](P78-79)。
    (五)次生形态:乡地通过编联保甲得到充实
    清中期后,湖北、江西以及湖南、广东、山东、陕西、四川等地还存在各种以“保”、“甲”为其不同组织层次命名的乡役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属于保甲组织;相反,它们一般不采用保甲编户的十进制,而是采用地域原则,属于乡地组织。试举湖北的两个州县为例:鹤峰州原有地域化里甲组织本城和12里;后本城分为2保,其他12里各分为4-7保不等,全县共57保,各保俱以地命名;保之分甲,数目也视地域广狭而有不同,“或分为二甲、三甲”[89](P359-360)。长乐县光绪间行“保甲法”,全县共分34保,均以地命名,有固定方位(如湾潭保“在城西南九十里”等);“保”或不分“甲”,或分2-4“甲”,视地域广狭而定;“甲”分牌,数目同样多寡不等[90](P112,130-131)。这种“保甲”除基层十家牌外,“保”和“甲”均为地域组织。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保”、“甲”可以说是乡地的次生形态。即是说,这些地方原来就存在地域性乡地组织,当各级官府下令整顿保甲时,它们即在自己的组织框架内办理,尤其是在自然村庄内实行牌甲编民。而当乡地组织这样运作时,其自身就得到了充实和不同程度的更新。例如:山东长清县有“保(里)-村庄”两级乡地组织,道光六年编查保甲,以村庄为单位,每村庄为一甲,“甲长即庄长也”;甲下分牌,10家一牌[91](P303-328)。湖北施恩县存在乡地化里甲组织25甲,乡地之“甲”内部又分保甲之“甲”,每“甲”统10牌,每牌设牌头1名[92](P118-122)。江西瑞州府各县同治间办理保甲,以地域化都、图为基本框架,在各图内部实行编户,设“牌头”、“防长”、“保甲”等首领人员,“稽察匪类逃人及违禁等事”[93](P110)。广东顺德县清初原有地域组织40堡,在“编查保甲”时,在堡之下设立各级编民组织,“户统以甲,甲统以村,村统以堡”[94](《舆地略》)。四川桐梓县存在地域化里甲组织为17甲,其地域广阔者下分为若干“村甲”;乾隆四十年编联保甲,其方法是各“村甲”根据地域广狭编分1-4保,每保根据其地域广狭编分若干“牌”[95](P83)
    这种地域性的“保”、“甲”,即使最初是为治安目的建立,也往往会在无形之中演变为职能全面的乡地组织。例如,乾隆二十二年湖北省东湖县编联保甲后,至迟不过同治初年,各铺保正、甲长已仅各剩1名,与乡约、耆老同为乡地首领,各铺“凡公私大小之事,必闻于乡耆保甲,以为一方之首,俨若官司”[96](P384);鹤峰州的保正、甲长,“专责”本来是“稽查协捕”,但实际上却须应付各种官差,“但供期会奔走”[89](P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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