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光二十五年直隶定州编联保甲,以村为单位,“令各里胥”办理[22](P544)。 (3)山东寿张县乡地组织以里(保)领村庄,晚清办团练,丁册“发给庄长,按户填写”[105](P769)。 (4)河南新安县乡地组织为60“牌”,各辖若干村庄,而保甲系“各牌所立”[100](P214,464,467)。 (5)江苏省宝山有乡地组织14厂,晚清筹办民团,“每厂为一总团,即以厂董为团董”;光绪二十三年举办保甲团练,知县“照会各厂绅董督促进行”[106](P59-71,562-566)。 (七)办理与抗灾、赈济有关的事务 例如,张集馨任山西平朔府知府,境内发生蝗灾,乃谕令“乡保并地主、租佃人”捕蝗[107](P28);顺天府宝坻县每逢汛期“河水涨发”,均由“乡保昼夜督率牌甲拨夫巡查”,修筑堤埝,“日夜在埝防守”[98](2-88-001,2-89-18,2-87-016)。同治初宝坻县办理赈济,涉及后黄土坎等51个村庄,吴兆顺等5名乡保参与其事,具结保证赈务工作没有舞弊情事[98](1-46)。 (八)其他职能 乡地还须奉官府饬令办理各种临时性事务,难以尽述,举例证之: (1)清代官员任职,需要获得由本乡出具、经本籍地方官用印的干结,证明其“身家清白,并无过继、抗粮、违碍情弊”,这种干结需要本村庄乡地人员列名出具[98](1-2-005)。 (2)乾隆间江苏令各地乡地承担保举报社仓社长的责任,说“社长一年一换,岁岁需人,不得不责之乡保开报”[108](P1436-1437)。 在城乡地人员还承担一些特殊杂差,包括县署值班、支应衙署夫役、看管枷号人犯等。如嘉庆间宝坻县的一名在城乡保说:自己作为本城乡保,“轮流在署值班伺候,署内应用夫役等项一切差务”,“俱系身一人在署常川伺候”[98](2-121-135);某年,获鹿县的一名在城地方禀知县说:“发在城看守”的枷号犯人王某“枷限已满”,请示处置办法[99](655-2-485) 最后探讨一下乡地的治安职能问题。各地乡地人员往往负有本地的治安责任,有学者将乡地与保甲相混淆,这是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究其实,这一问题存在三个层面的情况: 其一,清统治者要求乡役中的治安职能与其他职能相互剥离,前者专责于保甲,后者责成于乡地。乾隆二十二年,清廷要求各地整顿保甲的那道著名上谕明确要求:“保甲之设,所以弥盗安民”,“其一切田土、户婚、催粮拘犯等事,另设地方一名承值”不由保甲长负责[5](P5062)。这一主旨在一些地方得到了贯彻。例如,直隶鸡泽县乾隆三十一年前后令各村编排保甲,仅令“地方”造册领牌,另外每村设保长一名,“亦称练总,专管巡查稽察之事;十家为牌,牌头一名,拨夫巡警”[109](《武备志》)。山东寿张县光绪二十六年《团练章程》规定:团练“专司捕盗”,“其余钱漕词讼人命一切大小案件,各团长不准稍有干预”,仍令乡地办理[105](P769-770)。 其二,在一般情况下,治安职责是由乡地人员承担的。例如,四川巴县于乡地组织各甲设立保长、乡约,两者均有维持治安的职责。官府颁发的执照规定,保长对于本甲“外来咽噜匪类、酗酒赌博以及私宰,一切不法之徒”,须“扭禀”官府[26](P201-202);乡约除朔望宣讲《圣谕》外,须“不时稽查啯匪、娼妓、私宰、私铸、邪教、端公、酗酒、赌博,以及外来面生可疑之人”,禀县拿究[104](乾隆朝一百零四卷)。又如,直隶定州乡地以44约统440余村,各村设有里正、乡长、地方、催头等役,分办本村催征、治安等事务,包括缉拿凶犯、“防拿贼匪”、报告村中聚赌窝娼、勾通贼匪、传习邪教、惑众敛钱、行凶强霸、调词唆讼以及结伙共殴行窃等事[22](P836-841);江苏睢宁县光绪间“清查保甲”,“责成圩董、庄长”[110](P626-627)。有的地方乡地人员互有分工,有人专门负责治安事务,如山东东阿县乡地分86“村”,“每村设甲总一人,掌田赋户籍;乡约一人,掌教化词讼;保正一人,掌巡防盗贼”[111](P108)。顺天府宝坻县的乡保也负有清查户口门牌、拨夫巡逻、修整窝铺、设置更夫的职责[98](2-87-016,1-40-001,1-40-005,1-40-003) 其三,治安事务由乡地人员负责,但当每逢奉令编排保甲,即在乡地基层设立专职保甲人员。例如,顺天府宝坻县光绪二十五年“办理保甲”,由乡地组织46保进行,每十家设一“小牌头”,每百家设一“总牌头”,经管支更拿贼之事,而各甲的“该管乡约”仍然负责[98](1-3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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