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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刘道胜 参加讨论

三、地保的职能
    清代“地保”所管理的事务十分繁杂,总体上可以从民事和刑事两个主要方面来加以考察。
    首先,从“地保”管理民事事务方面看,其主要职能涉及钱粮催征、支应官差、治安管理、田土勘丈、民间调处、救灾赈济等。
    第一,钱粮催征。清代前期,赋税征收仍以里甲组织为主导。雍乾以后,随着摊丁入亩的实施,里甲编审的废止,里甲组织衰退。在赋税征收上,清政府不得不实行顺庄滚催,于是,钱粮催征成为地保的一个重要职责。关于保甲催征,在乾隆间即规定:“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等事,另设地方一名承值。”(45) 从很多地方的具体实践看,多通过设置地方、地保之役,以责“按庄开载,开单确查,有地必有粮”。(46) 如广宗县规定:“死亡逃户应征粮银由各村地保赔缴”;(47) 乾隆间,淄川县也是“以地方代催科之役,民颇便焉”;(48) 乾隆间,四川巴县亦推行乡保督办钱粮。(49) 直隶大名县的钱粮催征“不责之里甲”,而“改按村庄,分为五路……或有玩户则惟乡地是问”。(50) 山东章邱县在革除里长后,赋税“惟有用乡保按庄传催,以本庄之人催本庄之赋,事易不劳,绅民称便”。(51) 嘉道间,曾历任地方官的王凤生在其《保甲事宜》中亦强调:“一切催征钱粮、命盗词讼等事,仍归地保办理。”(52) 丁日昌《抚吴公牍》亦云:“武阳二县,各图地保,无论士农,逐年逐庄,按亩轮充,收缴钱漕。”(53) 可见,在钱粮征收上,保甲与原来里甲的征派形式和内容颇有差异。在人丁税尚未摊入田亩前,里甲组织原则上是一个既承值赋役又催征赋役的赋役单位,其赋役承值和征派应是统一的。摊丁入亩后,保甲组织对于赋役征收,侧重于应官催征和直接支应官差。这种催征和支应官差,很多地方均落到了乡村地保(地方)身上。
    第二,支应官差和治安管理。如上所述,支应官差是清代地保重要职役之一,具体体现为:(1)上报地方情况。如地方治安“谕饬乡长、地保随时妥查密报”。(54) 在广东,遇有地方械斗,“或责成族长、地保飞报。”(55) 另外,举凡地方册籍,亦往往“交该管地保进城之便,投县备查”。(56) (2)执行官府禁令。如金溪县对于地方“溺女”恶俗“专责于地保”。(57) 宁波府为禁止演出淫戏,要求地保督同地方宗族“随时随地互为查禁”。(58) 乾隆四十六年(1781),祁门县一份告示中亦明确宣示,“如敢抗违,许该地地保人等指名赴县具禀”。(59)(3)张贴告示。地方官颁发告示,一般“交地保实贴,无论村僻处所,不许遗漏,并令收管,不得风雨损坏”(60)(4)地方接应。地方官员下乡,往往“先期传集地保伺候”。(61)(5)治安管理。清代地保具有监守和维护辖区内地方治安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对乞丐等流动人口的监管。如在浙江,为了防止流动乞丐结伙为匪,官府采取“交地保收管,记档备查”。并予以集中管理,“责成地保稽查,(夜宿间)不许外出”。(62) 另外,浙江还规定:对于沿海流动水手、纤夫等,如无当地居民保结,“即行驱逐,并选派兵役协同地保严行稽查,以杜为匪之渐”。(63) 从地保管理地方治安职能看,其具有地方保甲组织的性质,并在清代中期以后,治安稽查成为各地地保的主要职责。
    第三,田土勘丈。清代一些地方的地保往往参与民间土地管理。如《牧令书》中有:民间土地纠纷“先令地保于两家管业四至处所插签标记,并密吊该业之四邻契据,令其勘日当面呈阅,然后履勘。”(64) 又如,近代上海开埠后,为了适应外国人租借土地,上海道台与各国领事联合成立了专门性机构--会丈局。至今遗存的大量“道契”,很多是会丈局管理土地申领和勘丈的相关文书。从这些文书记载看,近代上海民间土地的租佃和买卖,必先经各图地保勘验和盖戳方能生效。(65) 因此,在近代上海,管理土地的地保又称“盖戳地保”。(66)
    第四,民间调处。明清时期,地方纠纷和诉讼多于民间范围内得以调处。民间调处的途径灵活多样。里甲、里老、乡约、保甲等基层组织,宗族、文会等社会团体,中人等民间群体,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清代,地保作为官方基层代言人,往往亦参与“户婚田土”等民间细故的调处,这从一些地方官所撰的各种政书中可见一斑。所谓“无关紧要之事,或批族老调处,或令地保查覆,酌量办理”;对于“一堂不结”的民间案件,“或添传人证覆讯,或交族人、地保调处”。(67) 光绪间莱阳县孙兰馨府控张尚谟案,最终“仰地保协同首事人等调处”而息讼。(68)《办案要略》中亦云:“讼之起也,未必尽皆不法之事。乡愚器量褊浅,一草一木辄争竞。彼此角胜负气,构怨始而投知族邻、地保,尚冀排解”。(69) 道光间,黟县程嘉栋因纠纷而投族邻以及“地保胡吉”理处,胡吉随即“往验属实,邀同族邻劝谕息事”。(70) 当然,一旦所调处的纠纷被“讦告官府”成为诉讼,地保又必须配合官府履行相关勘验、取证职责。如乾隆间,休宁县首村朱氏与黄姓发生产业纠纷,并讦告于县,县主即批复“地保查复”,地保黄时英随向官府出具了禀呈。(71)
    第五,救灾赈荒。清代官府对地方的救灾赈济,亦多赖地保一役。地保在这方面的职能有:(1)上报灾情。如河南永城县对于蝗灾,“责成地保随时禀报”,捕蝗时,地方官“督率地保查察”。(72)(2)参与救灾。雍正二年(1724),黄河入海口发生泛滥,地方官责令“地保人等各择寺庙安插被淹人民”。(73) 雍正四年,福建省罗源县因水灾山崖塌方,对压死之人“量给银两,令地保买棺埋葬”。(74) (3)参与赈荒。如《牧令书》载:官府勘灾赈荒由“地保协同业户逐段挨查入册”,(75) 在赈荒中须“取有地保并邻佑保结,给予(救济)”。(76)(4)协助掩埋无殓尸体。如《得一录》中有:“向来流丐病毙,该图地保、丐头以篇草包裹掩埋”;(77)“偶遇(乞丐)身故,经同事看明,地保收殓”。(78)(5)收管流丐。如在南方一些州县,对于流丐采取集中安置,“每冬于城外空旷处,搭盖席屋数间……或地保、甲头,令其掌管”。(79) 又如,在上海,曾设立抚教局收留乞丐,并规定:“如尚见有此辈沿街乞食,惟丐头、地保是问”。(80) (6)协助慈善机构收养病茕。所谓“填单收敛,来去俱凭地保……如无地保送局,概不收养”。(81)
    其次,从地保管理刑事事务看,其主要职责涉及案情查验,案件报官、传拘罪犯、充当质证、查盗起赃、“另户”监管等。
    第一,案情查验。凡地方发生人命、强盗、窃盗等刑事案件,“地保宜立刻究问衅由及斗殴之状,受伤之处,细细诘问察看”。(82) 尤其是命案发生后,多责令“地保勘验”。(83)
    第二,案件报官。地保查验后,须及时闻官。所谓地方命案“地保及尸亲、邻证不分雨夜,立即赴县报名”(84) 在清代相关法律文书中,“事据地保呈明”,“据地保禀称”是十分常见的用语。
    第三,传拘罪犯。刑事案件闻官后,地保须直接或协助官差缉传罪犯。如《庐乡公牍》案例中有:“谕饬地保居腾和严拿展洛四等(犯)”。(85) 又如,清代莱阳县“传拘人犯,向系差协地保到庄传拘。盖非地保无人指户”。(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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