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潘月山:《未信编》卷4《刑名下·发落》,康熙二十三年刊本,《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93页。 (12) 陈朝君:《范蒙平政录·为通饬详陈预筹积储悉心条议以备采择事·为盘诘匪类稽查流民以靖地方事》,康熙二十八年刊本,《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726、780页。 (13) 潘月山:《未信编》卷4《刑名下·理人命·理盗案》,康熙二十三年刊本,《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98、117页。 (14)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缉逃》,《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22页。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看须知》;卷14,《检验》,《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41、373页。 (16)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承事上司》,《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62页。 (17)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9《立局亲审》,《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0页。 (18)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2《问拟余论》,《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46页。 (19) 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27页。按:又见同书第629页。 (20) 瞿同祖先生即认为,清代“地方”即“地保”。参见瞿氏的《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从相关材料来看确有此种情况。至清代中期,“地方”之役的名称仍然存在,其职役性质和“地保”亦基本相同,甚至存在二者叠相为称之情形。如在清代天津相关土地买卖契约的署押中,“地方”、“地保”的称谓颇为常见,并可见同一人氏如“邵永祥”,既称其“地方”,亦称之“地保”。见刘海岩主编:《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9、56页。 (21) 《世宗宪皇帝殊批谕旨》卷2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下同),第416册,第92页。 (22) 《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76之8,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423册,第821页。 (23) 《畿辅通志》卷6《诏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504册,第106页。 (24)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卷67《兵部·发配》,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19册,第624页。 (25) 《大清律例》卷23《盗贼上·强盗》,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72册,第722页。 (26) 《皇朝通志》卷88《食货略八·平粜·常平仓》,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45册,第275页。 (27) 徐栋:《保甲书辑要》卷3《广存》。 (28)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29) 《清高宗实录》卷911,乾隆三十七年六月壬午条。 (30) 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31) 以上各种职役的称谓名目繁杂,究其原因,与各地推行保甲制度力度和具体做法的差异有关。 (32) 何耿绳:《学治一得录·整饬捕务并拟弭盗清盗禀》,《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685页。笔者按:这里所谓的“乡约”是一种职役,与讲约制度的“乡约”不同,讲约“乡约”是一种组织和制度之称,该组织中力宣教化的人通常被称作“约正”、“约副”。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页。 (33) 民国《仓县志》卷11《方舆志,疆域》。 (34)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5《告示·一件晓谕业主速行赴局推收毋得观望自误事》,《官箴书集成》第4册,第142页。 (35)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四编·乡治与保甲》),中华书局,1986年。 (36) 民国《德清县志》卷1《舆地志·区分》。 (37) 乾隆《淄川县志》卷3《赋役》。 (38) 《重刊永清县志·刑书第五》,民国重刊本。 (39) 张谐之:《办理乡甲禀》,《碣阳乡甲小试录》卷首,光绪刊本。 (40) 民国《宝应县志》卷2《铺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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