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综上考述,关于清代地保,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地保的起源,与清代里甲的衰退,保甲的代兴紧密相关。有清一代,尽管国家不断自上而下推行保甲制度,但实际上,许多地方这一制度并未得到切实贯彻。正如晚清冯桂芬所云:清代除了皇帝和地方官员发布的一大堆强调保甲制的命令外,保甲很少实行过,在实行了保甲制的那少得可怜的场合,也没有产生什么实效。(125) 瞿同祖亦认为:清代除了王凤生、叶佩荪、刘蘅等少数官员因力行保甲而闻名外,清朝历代帝王不断要求整顿保甲组织,则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各地推行保甲不力的现实。(126) 因此,里甲崩溃后,不少地方的保甲因推行不力而徒有其名,正所谓:官方以保甲行乡治,而民间以乡治代保甲,此种情形相当普遍。从而在基层社会出现名目繁多的乡地职役,其中,尤以地保(地方)设置最为常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保的普遍设置乃是清代保甲制度流变的产物,不过是保甲制度推行不力之次生形态而已。 第二,地保的设置既有普遍性,又有区域性特征。在北方(如华北),普遍存在乡地组织。(127) 其管理人员名目繁多,地保仅是乡地管理人员之一。地保在北方更多地被称作“地方”,所谓的“乡保”、“乡地”,均包括地保或地方。在南方一些地方(如上海、江浙、徽州、江西、广东等地),乡(都)-图-村构成基层的区划形式,按图设置地保颇为常见,因此,地保多被称为“图保”、“图正”。另外,对于宗法制度强固的地区,地方宗族往往以组织化的形式应对官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保的职能。如在“最重宗法”的明清徽州,宗族势力的影响根深蒂固,地保乃至胥吏的社会地位和发挥的功能远不及宗族组织。史载:“书吏操纵之弊,是处皆然,徽俗则否。充是役者,大都巨姓旧家,藉蔽风雨,计其上下之期,裹粮而往,惴惴焉以误公为惧。大憝巨猾,绝未之闻,间有作慝者,乡党共耳目之,奸诡不行焉,则非其人尽善良也,良由聚族而居,公论有所不容耳。里仁为美,不信然哉。”(128) 关于地保设置的区域差异,笔者将撰文另作讨论。 第三,地保的普遍设置,加强了清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清代叶佩荪在《饬行保甲》中曾云:“夫州县所领一邑人户不下百十万计,若欲以一人之耳目,周知四境之奸良,虽有长材,势难尽悉。”(129) 可见,清代推行保甲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很多地方在保甲推行不力的情势下,按自然乡村聚落为基础而设置地保等役是各地普遍的做法。地保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避免传统里甲或保甲那种理想化的行政编制所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清代政府面对人口快速增长和频繁流动的现实,而有效转变对基层社会的统治方式,反映了清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加强。 第四,清代地保的产生是以里甲向保甲嬗递为背景的,其职能既有继承性的一面,又有适应新的社会变迁的一面。清初地保继承了明代以来保甲组织的“弭盗”职能。雍乾以后,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和里甲组织的彻底崩溃,地保又被赋予催征钱粮、支应官差等民事事务。这一时期,地保作为一种正式职役名称出现于“谕旨”等官府文件,且不少方志关于这一时期地保的记载,更多地被放在“赋役”条目中,即是证明。总体来看,清代地保的职能大体经历了从弭盗安民到全面承值乡里差役的演变,而从乡里职役向官府吏役转化。 [收稿日期]2009-01-08 注释: ① 参见萧公权(Kung- chuan Hsiao):《乡土中国:十九世纪的帝国统治》,西雅图,1960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0页。 ② 佐伯富:《清代の乡约·地保につぃて--清代地方行政の一出》,《东方学》第28辑,1964年。 ③ 斯威特:《从福建教案中来看地保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清史问题》1976第6期;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234~241页;王福明:《乡与村的社会结构》,载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3~41页。 ④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45页。 ⑤ 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 ⑥ 魏光奇:《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 ⑦ 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历史研究》2001第6期。 ⑧ 孙海泉:《清代赋役制度变革后的地方基层组织》,《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⑨ 山本进:《清代财政史研究》第七章,汲古书院2002年3月发行。 ⑩ 陈朝君:《蒞蒙平政录·为特设牌坊以靖疆界等事·为严格保甲册费以恤穷民事》,康熙二十八年刊本,《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701、780页,黄山书社1997年版(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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