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监禁》:刑名乃知县之要事,李成林当然也不会把这等要事漏掉。在此,他表白自己"从不滥禁一人,致监簿虚设,囹圄草深"。 《支放粮草》:数十万大军从县境经过,按例应由县库支给粮草。李成林对此采取通盘打算,将"应用粮草若干,预备八厂存贮,即分八人掌管,以应八旗之数"。且派家丁八名,同胥役分头给散。李成林认为这样就省去"稽迟骚扰之累",实际上是不放心库项。若库项出现亏损,承担责任的当然是知县。 《修筑官道》:康熙十四年,黄梅县受到洪水灾害。为此,李成林向黄州府申请,得到批准,拨下银谷,李成林同县丞楼自新"分头督率,惨淡经营,仍捐赀并设法募助,四阅月,工乃告成。"此役"共雇募人工四万有余,约工价一千二百两有零"。为使官道无坑陷之患,李成林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令民"运沙一斗,给粮一升",不到一月,百里官道铺沙完毕。为此事,李成林得到奖励纪功一次在案。 《禳除溺患》:黄梅县自遭洪灾以后,溺水而死的人接连不断。李成林认为是"昔年怨鬼尚未超生",便"捐金若干两,延请德行僧,大作佛事,广为超度"。 《建濯港桥》:濯港在黄梅县南二十里,其地"景极荒凉,实为南北要路。"为重要关隘而见载于《大清一统志》[11]。但过此地必经县河,当水涨之时,往来困难,仅靠渡船也十分不便。为此,李成林起意修桥,建起一座有18个桥洞,长三十余丈,宽一丈二,高二丈的桥粱,计费时十一个月而告峻。如此浩大的工程和善举,非但府县志各相关门类未载,即便是《名宦传》也未提及,个中原因不明。 《修筑堤坝》:因康熙十五年的水患,黄梅县属的堤坝多被水冲垮。李成林乃捐赀大行修筑,经四个月方告成功,但在康熙十八年夏,堤口又决。李成林与县丞楼自新再行修筑。又经四月,完成868丈的堤坝。李成林自称"居民欢感,群呼为李公堤",然遍查方志,均未见有李公堤之名。虽然李公堤未被编入府县志,但此事乃是李成林进入《名宦传》的主要功绩。 《修白湖桥》:离县城南四十里有白湖渡桥,是当地著名的渡口石桥,明末被拆毁,顺治十年重建。李成林称其到任之前便倾圮,到任之后而议重修。李成林倡捐而自己先后捐出150余两,并佐助一些赃罚银两,其余则僚属绅衿捐助,用五个月的时间修复完毕。查乾隆时的《白湖桥碑记》,未提李成林曾修过此桥。 《振兴学校》:三藩渐次平定,李成林也稍有空闲,况且离任期不远,便思有所建树以留好名,乃捐俸增修孔庙,又建名宦祠和乡贤祠,认为此举"有裨于名教"。 《设立义仓》:李成林行将离任,为留下好名声,建立义仓一所,自己先捐银五十两,然后"劝谕绅衿耆庶乐输银若干两,"建起一座有六间库房,可贮谷五千余担的义仓。行将离任的知县在此时再劝捐输,实有些"呼应不灵",李成林"不得不呼将伯于后之君子矣!" 《禳除疫患》:康熙十八年初,黄梅县流行疫病,李成林捐银三十两,在县玉皇阁设醮,与佐贰学官一起戒斋祈祷十余天,他自称"幸诚能感神,转祸为福,疫气消而四境宁也"。 《劝讲乡约》:本书缺此内容。然此时正是康熙颁布"上谕十六条"在全国宣讲的高潮时期,讲乡约成为当时州县官的重要责任,李成林当然不能不记此事。 《完聚父子》:这是李成林在任时自认为成功办理的一件案子。事情是这样的,有一名叫石胜十的人,向别人借银十两,不数月而利数倍。石胜十还不起此款,被债主拘击鞭棰,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将儿子折价卖给债主。石胜十持契到县盖印,被李成林得知,顿生恻隐之心。李成林乃招债主前来,晓以大义,自己捐俸银三十两以代偿,免去胜十卖子之惨。 《完聚夫妇》:这也是李成林认为自己处理的一件值得骄傲的案件。事情梗概是因张氏女在满月时即许给许章为妻,成年之后招许章入赘,张氏父母嫌弃女婿贫穷,不久便将许章逐出门外,许章因无处投宿,被衙役以犯夜之名拿入大牢。李成林在审问此案时得知此事原委,乃招其妻和岳父前来,问明情由,知夫妻恩爱尚在,便"薄责其岳父,而令二人完好焉"。在"宁拆十家房,不拆一家婚"的中国古代社会,能使夫妻完聚,自然被认为是一件积阴功之事。 从《纪略》的内容来看,李成林所纪之事大概可分为三个大类。 第一类是李成林到任之始所实施的各项政事。新官上任三把火,招徕复业,大行修建,编保甲,戒吏胥,清监禁,理案件,确实有点雷厉风行的劲头。 第二类是李成林到任后连遇兵荒水旱而疲于奔命的各项政事。接送大兵,修路筑堤,增驿添马,炮车、御马、粮草、渡船,无一不让李成林捉襟见肘,且承担万千风险。正如李成林在自序中所讲的,此时犹如"缀败帆而驾敝舟",惊险万状,以致李成林再回首而心犹惊悸不已。 第三类是李成林形将离任前实施的各项政事,也是李成林有空闲时间编写此书之时。在这些事中,李成林虽自称"非如山鸡之自惜其羽也,非如蛣蜣自爱其丸也。"但从其所记此时之事,可以看出,字里行间饱含怅然失望。如"余苦禄入有限,今日捐筑官道,明日捐筑桥梁,又明日捐修学宫,今则捐无可捐,而且瓜期在近,呼应不灵。""其亦有念此尽瘁竭绵之劳吏否乎?"等等。李成林自认为作了不少好事和善举,但其事迹除在府县志有简略记载外,《大清一统志》和府县志,对李成林所兴工修建的关隘、桥梁、渡口、河堤之事无一记载,可见其虽说不是自惜自爱,但也不无夸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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