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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九○七年英俄关于西藏、波斯、阿富汗问题的谈判述要(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朱瀛泉 参加讨论

关于马什哈德--纳斯腊塔巴特(Nasratabad)电报线租让权问题,双方踢皮球,推来推去拖了很长时间。还在1906年9月,英国获悉俄取得这项租让权时,就提出,这“改变了我们相当小心正在维持的波斯现状。”(43)英国不满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纳斯腊塔巴特位于锡斯坦三角区,该电报线与波、阿边界平行,正好在英国想把俄国势力撵出去的地区。1907年8月下旬,双方同意在波斯协定外, 单独作一项安排,将英国控制的德黑兰--马什哈德电报线租让权与俄国的马什哈德--纳斯腊特巴特的大部分电报线租让权相交换。(44)此外,哈纳金--德黑兰的电报线租让权也交给俄国,作为俄国不反对英国把德黑兰--伊斯法罕电报线延长到波斯南部的回报。双方相约敦促波斯政府同意接受这些交换。至此,对波斯问题的讨论全部结束。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英俄双方为避免在条文上使用“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这个词绞尽脑汁,所有用来提供讨论的草约、提案直至最后的协定正文都经过精心的推敲,以便与所谓“尊重波斯之完整和独立”的字句保持和谐一致,但在他们的会谈和私人通信里面却常常运用这个简单明了的表达。在波斯问题讨论开始后不久,尼可尔森给格雷信中谈到:“假定我们(指英俄双方--作者注)互相同意在某些特定的地区不竞争租让权,我们从波斯政府获得一项不把这些地区的租让权割让给其他大国的保证,那么毫无疑问这在事实上是承认了势力范围。”(45)当时已调任英驻波斯公使的斯普林·赖斯看出这个协定含有瓜分波斯领土的性质,认为这会使英国在波斯自由主义者中间威信扫地。格雷曾在他的一份报告上作过一道批注:该协定“也许会使在我们和俄国之间的敌意中生活惯了的波斯人感到恼怒,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取悦波斯人而继续和俄国争吵。”(46)在英国外交当局看来,英俄化干戈为玉帛的“价值”远远胜过了“波斯之完整和独立。”英国撕破了“波斯朋友”的伪装。列宁后来在谈到英俄对波斯革命运动的态度时指出:“这个联盟使英国自由派政府成了沙皇制度的血腥暴行的帮凶。”(47)
    条约也许比战争更有效力。英俄通过一纸波斯协定,将他们多年来到手的赃物加以保障。波斯被分割成三个部分:俄国居北,包括德黑兰在内的大片最富绕的地区,英国居东南,面积虽比俄国小,但在那里“得到了防卫印度边界所必需的一切。”剩下一个中立区作为缓冲,格雷给它起了一个“修饰性”名字,叫“整个波斯的其余地区(The whole of the rest of persia)。当时还未曾证实那里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不然中立区的分赃又不知将如何进行。尽管随着波斯协定的公布,英俄两国国内鼓噪之声不绝,以为分赃不匀而吃了大亏的大有人在,但是事隔多少年后,人们总不能忘记当年英国《笨拙》杂志上的一幅漫画:中间蹲着一只波斯猫,两侧分别是英国狮和俄国熊,狮对熊说:“瞧着:君可玩其头,吾可摇其尾,咱俩均可捋其腰。”波斯猫叹道:“你们何曾和我商量过这种玩法呀!”(49)这正是对波斯协定的深刻讽刺!
    三、阿富汗专约--所谓“缓冲国”
    阿富汗的地理位置直接介于沙皇帝国和英印帝国之间,它作为一个“缓冲国”,备受了英俄帝国的争夺和蹂躏之苦。英国把这个中亚山国视为禁脔(50),俄国则力图打破这种垄断。由于中亚长期的对峙局面,双方对阿富汗问题特别敏感,这就使关于阿富汗专约的讨论成为谈判中一个最微妙和最有争议的部分。
    关于阿富汗专约的讨论最晚开始,1907年2月23日,尼可尔森提出了一份书面意见,内容是要求俄国政府承认阿富汗系在俄国势力范围之外,阿富汗的对外政策由英国支配,俄国不得派代理人去阿富汗,停止给俄商在那里的活动提供优厚的补助金,英方可考虑在俄、阿边界事务联系以及俄国在阿富汗的商业活动享有一定的便利条件等方面作出让步。(51)讨论从这里渐次展开,步步深入。双方争议的中心是在承诺关于维持阿富汗现状的问题上,波澜迭起,直至谈判的最后一刻。
    英方上述建议的调子并不“温和”,俨然是以阿富汗“保护国”的身份和俄国对话,尼可尔森毫不隐晦英国政府的目标,他对伊兹伏尔斯基开诚布公地讲:“英国对阿富汗政策的主要之点,从来是排除任何第三国对该国内政外交事务的直接或间接的干扰。”(52)换言之,英国起码要从政治上堵塞俄国势力渗入阿富汗的渠道,继续使这个缓冲国处于英国优势的控制之下,确保这道防卫印度的大门的安全。(53)
    俄方反建议迟迟没有提出。迟疑原因是俄国担心英国会利用它在阿富汗的地位“在保护阿富汗的名义下进行不知不觉的推进。”(54)尽管伊兹伏尔斯基不得不遵守过去关于阿富汗系在俄国势力范围之外的说法,但他必须寻找某些安全的手段来防止英国“把阿富汗从一个缓冲国变成印度帝国的前卫。”(55)1907年4月27 日俄国大臣特别会议商议对应措施,其决定反映在5月15 日伊兹伏尔斯基递给尼科尔森的俄方草约当中。直接与维持阿富汗现状有关的主要有序言及前三项条款。
    俄方草约用了一个短序说明缔约“宗旨”,即所谓要保证双方在中亚边界的安全和维护持久和平。第二款承认阿富汗系俄国势力范围之外,答应俄阿之间政治联系以英国为中介,但第一、三款提出:(1)阿富汗为缔约双方所属领土之间的缓冲国(Buffer State)(俄方草约第一款);(2)英国答允不兼并或占领阿富汗领土的任何部分,也不得干涉其内政(俄方草约第三款前半部分);(3)英国政府答允只有为了和平才运用其在阿富汗的势力,自己不采取也不鼓励阿富汗人采取任何威胁俄国边界的军事行动(第三款后半部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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