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一九○七年英俄关于西藏、波斯、阿富汗问题的谈判述要(5)
俄方草约的这些提法使整个问题进入了实质性讨论:即如果俄国接受英方要求的话,那么英国在维持阿富汗现状方面应承担什么义务。这是一笔非常艰巨的交易。英国对俄方草约第二款当然不能不感到满意,尼可尔森在给格雷信中说:“俄国政府已从原来所抱的态度迈出了一大步,正式承认俄国必须通过陛下政府为居间人和埃米尔打交道……”;(57)对第三款后半部分,基本上不持异议。但是对于俄方草约第一款中用“缓冲国”这个名词来表达阿富汗的地位,英国感到含义模糊、意思不确定,最好能予删去,若俄方坚持要提,可在序言中插入一个仅表明其地理位置的说法:“阿富汗为英、俄领土之间的中介国家”。(58)对于俄方草约第三款前半部分,英国尤其感到大为悖谬,格雷说“这个句子是危险的,远远超出我们可以妥协的范围。”(59)英方的理由是,如英国答允不兼并占领阿富汗领土,就可能使埃米尔不再恪守英阿条约义务,并且会怂恿山区部落袭击印度,会使“再次远征喀布尔成为必需。”同时,即使根据双边原则,俄国也应该承担同样的义务。(60) 6月17日,尼可尔森向伊兹伏尔斯基递交一份对应草约。 英方这份对应草约序言部分基本维持俄约原样,第一款重复俄方草约第二款以及第三款后半部分的内容,“俄国答允不派任何代理人去阿富汗”的条文也包括在内。关键是第二款,英国除了提及1905年3月英阿条约外,关于承诺维持阿富汗现状的问题是这样写的:“为不与那个条约(指上述英阿条约-作者注)相抵触,英国承允不兼并或占领阿富汗的任何部分,也不干涉该国内政,但以埃米尔履行他由于上述条约已向陛下政府承担的各种义务为条件”,“另一方面,俄国政府承允既不兼并或占领阿富汗的任何部分,也不采取干涉埃米尔领土内政的任何措施。”(61)这就彻底改变了俄方草约对这个问题的提法,使之成为双边承诺;同时,英方的承诺带有一个“但书”,是一项有条件承诺,而俄方的则是一项无条件承诺。 尼可尔森现在可以催促伊兹伏尔斯基“不失时机地缔结全约”了。但是,问题很清楚,英国本身就是评判阿富汗君主埃米尔是否履行条约义务的仲裁者,“但书”条款使它保留了随时可以兼并或占领阿富汗的自由,而俄国地位与英国不同,伊兹伏尔斯基完全不会接受英方对应草约加于俄国身上的“无条件”束缚。 伊兹伏尔斯基想了一个办法来摆脱窘境。7月初, 伊兹伏尔斯基出其不意地提出要增加一个“保留”条款,(a saving clause)即双方的承诺将“以阿富汗的实际现状不发生变化为条件”。(62)这样一来,不仅俄方的无条件承诺也变成有条件的承诺,而且英国在阿富汗的行动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谈判犹如“曲径通幽”,疑是无路,复有一村;英俄双方对此问题可谓费尽了心机。对英方对应草约删去“缓冲国”一节,伊兹伏尔斯基7月13日表示可以不提, 但建议在序言中添上“双方承认阿富汗的完整和独立”的字句。(63)当时其他问题谈判均有较为“园满”的成果,而关于阿富汗问题的讨论实际上还处在白热化阶段。 尼可尔森去国内磋商返回圣彼得堡后,英国立场变软。8月12日, 尼可尔森提出一份备忘录,表示英国政府将在协定第一款中“声明她没有改变阿富汗政治地位的企图”,以替代“缓冲国”的提法,并且同意原第二款中关于俄国无条件承诺的这部份不写入协定。(64)格雷还让尼可尔森准备一个应变方案,如俄国不同意上述第二款的解决办法,则双方承诺都予保留,再加上一句:“假如阿富汗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两国政府将就这个问题友好地交换意见。”(65) 但伊兹伏尔斯基得陇望蜀。8月17日他对尼可尔森表示“单是删节(指不把俄方无条件承诺写入协定-作者注)并不能完全取消俄国的反对。”(66)其理由是(1),俄国将因在协定中承认阿富汗系在其势力范围之外而被束缚了手脚, “俄国现在对阿富汗仍有相当的自由行动权,……但在协定签订之后,她的地位就完全不同了,她将受到严格的限制。”(67)而英国在一定情况下仍能采取改变阿富汗现状的措施。(2),“俄国是阿富汗邻居,共有一条漫长的边界,因此不能断然说阿富汗发生的事情与她无关。……俄国不可能对在靠近俄国边界的地区或在占领阿富汗战略位置方面英国力量或管理体制的确立漠视不问。”(68)因此,伊兹伏尔斯基8月19 日提出的草约中新加了一条款:“不论阿富汗的政治地位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缔约双方将进行友好的交换意见,以保证维持中亚的平衡。”(69) 8月21日,格雷电复尼可尔森, 俄方这个“交换意见”款“可能包括着不能预见的要求和含义”(70)英国当然不能接受。他又提出一个新的应变方案,即将双方承诺全部删去,英方“交换意见”款另作一条处理。(71)22日伊兹伏尔斯基在会谈时比较倾向于这个双方承诺均删去、添上英方“交换意见”款的解决方法。(72)但24日俄国大臣特别会议有不同看法,认为英方承诺应予保留。然而英国已决意不再让步,俄方只得妥协。伊兹伏尔斯基最后选择的方案是英方有条件承诺保留,俄方无条件承诺及英方“交换意见”款均不提。这个方案实际上回到了英方8月12 日备忘录的建议。这样,双方逾越了整个谈判的最后的障碍。 协定关于承诺维持阿富汗现状问题的条文,对英国是有利的。俄国第一次正式在文字上承认阿富汗在其势力范围之外,而英国只承担了一项有条件的承诺。不过,俄国最后没有选择英方“交换意见”款的方案,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后来伊兹伏尔斯基曾谈到:“俄国政府抱有一种希望,英国将会发现在阿富汗采取改变现状的行动是没有必要的,这会迫使俄国政府重新提出问题。”(73)俄国与其等到阿富汗现状发生变化再和英国交换意见,那倒不如完全不提的好,这样或许更能遏制英国,而且去掉了俄方的无条件承诺,也就留下了“重新提出问题”的余地。 勾结之中仍有争夺,但总的目标是要做成交易。英国如果不给俄国一点好处,阿富汗问题成约将是十分困难的。关于俄国和阿富汗就非政治性的地方事务进行联系的问题,双方只是对这种联系将在哪一级进行存有分歧。俄方主张“边界省份当局”而英方主张“边界当局”,伊兹伏尔斯基认为后者级别较次,不堪委以解决边界纠纷的重任,而尼可尔森感到边界纠纷无非是“盗马偷羊”之类的事情。两个用词之争反映了,俄国想把俄、阿地方联系的范围尽量扩大,而英国极力想把这种联系的范围缩小。伊兹伏尔斯基曾抱怨:英国“明显想把俄国和阿富汗的关系限制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74)后来,英国提出这种联系将在“由俄国政府和阿富汗政府指定的、居住在边界或边界省份的特派官员”之间进行。(75)俄方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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