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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11)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杨奎松 参加讨论

在“镇反”运动展开后,这样的情况也常有发现。如做过国民党时期海员工会常务理事,有帮会背景的老海员车德芳,被捕时已过65岁,既掩护过共产党员,也在20年代帮助过国民党迫害过进步工人,考虑到车所犯罪恶已过去十几年,且“对人民少有贡献”,有意“按老年犯罪精神处理,保释管制两年”。但“征求群众意见”时,军管会办案人员得到邑庙分局及其区委的回复意见却是:“该犯在我区坏地位较高,爪牙较多,但其本人矢口否认,因之如判管制则将造成其爪牙邪气嚣张,而使民愤不平。故我们意见应判以五年以上徒刑。”结果,军管会只能参照区委会的意见,判处车犯有期徒刑五年(注:《工特车德芳决定书稿》(1951年10月20日),上档B1/2/1263/43-49。)。
    再如黄德熙案也是一例。黄为黄埔七期步科生,上海解放之际担任京沪区铁路警务处代处长。因认定国民党已败,遂率所部交警保护机车房上海北站及天目路大厦,不许任何人破坏,并主动向解放军和平缴械,清点移交了其保护下的所有财物。因所部900余人几乎全部遣散,个人亦未得安置,反被羁留审查,家眷来沪难以生活,故径直写信给毛泽东进行申诉,请求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所承诺(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年4月25日)由毛泽东和朱德联名签署,明确承诺:凡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命接受处理的国民党负责人员,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见《解放日报》1949年6月1日一版。),允其发挥所长,给予工作。此信被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回上海市委办公厅,办公厅再转回上海铁路局,而铁路局认定警务处有军统组织,故坚持不给黄工作,亦不许其走,非要其交待不可。原因就是黄德熙在上海解放当天集中部队向解放军主动缴械时曾扬言:“我是警务处代理处长,名黄德熙,我已把警务处之枪集中,等待移交。我赶走了特务王兆槐,保护资财完整,我是军校第七期毕业生,军统特务等等。我有罪,要杀,砍我一人之头,其他人概无关系。”但黄咬定只有他一人有军统背景,否认警务处有所谓军统组织。铁路局认为:“这显然是麻痹欺骗我们的鬼话”。黄桀骜不驯,铁路局则认定黄不老实,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延至“镇反”运动,黄自然被认定为“反革命罪”而逮捕。不仅如此,铁路公安处更坚持要将黄判处死刑,并坚持要开公审大会就地枪决。对此,市法院当然只能同意,并据此拟就了判决书。上报到军管会,注意到黄这种有特务身份,又态度强硬,且动辄写信上告,影响甚大的人物,军管会也只能批准执行(注:《黄德熙上毛主席函》(1950年11月21日);《公安局报告》(1950年12月9日;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呈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函》(1951年5月17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复函》(1951年5月18日),上档B1/2/1052/80-102。)。
    由于对《条例》中条文的解释及其依据条文量刑太过自由,导致各地迅速出现了滥杀的倾向。这种情况很快引起了毛泽东的注意。还在1951年5月上旬,中共中央接连下令将已经下放到县区一级的批捕权收回到地专一级,将杀人权收回到省级,并要求各地今后“只杀有血债的,有引起群众愤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换言之,今后应当执行死刑者,只应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注:《将捕杀批准权分别收回到地专和省级》(1951年5月7日),《共和国走过的路》,第245页;《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56页。)。很显然,这种情况并没有影响到上海的“镇反”运动。由于上海大规模的群众性“镇反”运动开展较晚,如前所述,5月份稍加休整之后,上海市在6-9月又重新恢复了大规模宣判以及处决人犯的作法(注:中共中央1951年6月2日曾就华东地区镇反问题有过专门批示,同意华东可“再杀三万反革命”,唯“应争取在夏秋两季大部分处决完毕,尤其成批处决时间不要拖得太长”。《中共中央批准华东局以华东公安部名义发出执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具体方案》(1951年6月2日)。)。到1951年底运动基本告一段落之际,上海全年完成了原定的“杀”、“关”、“管”的指标,公开枪毙的人犯达到了1800名以上,公开宣判的人犯则接近10000名(注:此一数字系作者对《解放日报》1951年公布数字所做的不完整的统计。就华东地区的“镇反”运动而言,此仅为第一阶段,1951年12月至1952年8月还有第二阶段,此后至1953年春天,还曾有过第三阶段,仍有相当规模的“杀”、“关”、“管”处置。但上海已不成为重点,且不再采取成批公开宣判和处决的方式。)。
    四、“镇反”之后的新问题
    “镇反”运动给上海市带来的一个巨大的好处,是社会治安环境的全面提升。除了大批直接或潜在地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恶霸、流氓、地头蛇作为“反革命”被清理以外,由于“镇反”的宣传动员直接深入到单位和居民之中,各阶层民众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有形无形地组织起来,使新政权对社会各阶层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镇反”运动之前,全市有组织的人口仅占三分之一弱,且因公私营的区别,有效组织的程度亦颇有不同。占全市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家属、失学、失业青年,以及其他小生产、独立劳动者和无业人员,除了一些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冬防服务队或清洁卫生小组以外,干脆就没有有形的组织系统加以管理。因为“镇反”,各街道里弄在冬防队的基础上,纷纷建立起了“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经过各种大会小会的动员、宣传,逐渐形成了直属市区办事处系统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到1952年5月,已建立起居民委员会2500多个,遍及全市11000多条街道里弄中的8000多条,管理起了320万人口,基本上将全市散在工、青、妇及各行业组织之外的居民组织和管理了起来(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街道里弄居民组织工作情况》(1952年6月),上档B168/1/760/110-111。)。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上海这一新的城市政权的统治网络,使社会治安条件极大改观,新政权客观上也更加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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