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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 杨奎松 参加讨论

上海方面相信:“只要首先把镇压的锋芒,对准为群众所痛恨的匪首、恶霸、及确有证据的特务、会门头子和解放后继续活动的国民党重要党团分子,就不致抓错杀错”。(注:《华东局关于镇压反革命的补充指示》(1951年2月7日),转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117-118页。)并且,它还组织了市区两级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判处死刑一般须经过群众,并使民主人士与闻”的主张(注:毛泽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1951年2月10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第127页。),将死刑案件都向审查委员会宣读通过,力求判案能够尽可能准确。但是,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大规模的结案处刑,特别是处人死刑,仍旧带有极大的冒险性。此前《人民日报》批评上海市法院将近一年时间审理判刑人犯不足140人,平均每月审理判刑仅十一二人。以后市法院和市军管会改变工作态度,尽量“随收随结,及时判决”,最快也不过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二百以上,其中更鲜有定案量刑难度较大的死刑案。(注:前引《解放日报》1950年11月9日二版。文称从当年5月到11月初,仅判29例死刑,47%为5-15年徒刑,余多为短期徒刑。)如今一个多月时间,就判处了380余人死刑(注:报载,上海市3月27日执行处决91人,4月4日执行处决6人,4月30日执行处决285人,总计处决382人。)。此后,据不完全统计,除5月处决人数略少外,6月宣布处决的人数就达到436人,7月更达到624人,8月则为102人,9月为281人,如果再加上这几个月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和管制的约7000人,其工作量之大,速度之快,就更是让人难以置信了。(注:这一时期出于宣传和动员的需要,凡因“反革命罪”而判刑者,均大张旗鼓地用布告形式公示,并刊登于报纸上。已知连同处死刑的人犯加在一起,6月共判处两批1145人,7月共判处12批3069人,8月共判处7批2763人,9月共判处5批1384人。分别见5-9月的《解放日报》,恕不一一注明日期。)
    为加速判处死刑,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上海市最初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是暂时将其他案件放在一边,先集中人力审结那些民怨极深,容易定案的死刑案,像29日公审的陆杏生、陈阿毛等著名恶霸及其帮凶,或已经过数次公审,或其罪行早已整理见报,处理起来自然较为容易;一是大批复审旧案,将过去判得过轻,依现时标准各方早已提出疑问的案件集中起来,对那些原本罪行较重,只因过去考虑到种种原因而被宽大了的分子,这次一概从严改判死刑。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说来不大容易出现错判误判的现象;但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其轻重的尺度却不是很容易把握的。像前述有组织特务武装现行活动的顾震、高鹏程、邱桂成等,这时均被改判死刑。而像前述不服从工会而向资方启衅的金星等,这时也大都被改判了死刑。这其中量刑的尺度就有明显的差异。随着“大杀几批”的宣传声势已经达到极致,“关”和“管”的数字也要相应跟上,在把容易审结的案件突击审结之后,以后几个月的工作难度之大,就更是可想而知了。
    这时上海司法机关能够较为从容地应付这一局面的一个基本原因,自然是《条例》所给予的相当宽松的判案权限了。同一罪行可以量刑的伸缩幅度之大,给了判案人员极大的自由掌握空间。像《条例》第六条有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第七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各种情节之一者,第八条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第九条以反革命为目策谋或执行破坏或杀害行为者,第十条以反革命为目有挑拨、煽惑行为者,第十一条以反革命为目偷越国境者,第十三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凡触犯所列各条以下任何一款,均重可判死刑、死缓或无期,轻可判五年或三年。区分罪犯目的如何,该重该轻的唯一尺度,就掌握在审判机关的手里,全视审判人员认为是“情节重大”还是“情节较轻”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人民日报》1951年2月22日一版。)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完成上级下达的“杀”、“关”、“管”指标,又要避免在此重大政治斗争关头再受“宽大无边”的批评,出身成份不好的旧司法人员占到60%的上海市法院,这时在掌握《条例》的判案标准上,自然要一概趋严趋重了。(注:据报,《条例》公布后上海市法院用了一个半月时间进行学习,清算了超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的“仁慈”观点,批判了“宽大无边”的倾向和伪六法全书观点,深感过去处理案件中轻刑主义是严重的,在“已遂”、“未遂”、“意图”、“阴谋”上太过推敲,不是从人民利益和反革命的犯罪危害性出发。根本就是由于多数旧人员受旧司法熏染,出身地主和小资产阶级家庭的原因在作怪。《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批判宽大无边偏向》,《解放日报》1951年5月7日三版。)在这方面,倒是负责复核的军管会反而做了一些值得肯定的工作。
    比如,铁路老工人程阿鸿,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这时被人检举还参加过有国民党背景的“正气社”,且上海解放后不满新政权,发牢骚,开快车,有意破坏。再加上本人抗拒登记,市法院据此于4月下旬判处程死刑。对此,军管会终审组复核该案材料时,明确提出疑问:程承认曾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承认解放后不满政府赌气怠工,也承认生气开过快车,但不承认有意破坏,也否认参加过“正气社”。对此,法院都没有充分举证以否定其说法。从情理看,程为一有近40年工龄的老工人,1946年才加入国民党,政治上并非一贯反动,且历史上亦无恶行。仅以思想反动,故意破坏,发牢骚,抗拒登记即判死刑,似嫌过重。故应“判徒刑十二年,以资改造”。此案最后报到负责政法的潘汉年那里,潘虽认为程不满新政权,赌气怠工,抗拒登记应予重判,但也认为:“死刑不妥”,改判“徒刑廿年”(注:《程阿鸿反革命案决定书稿》(1951年5月),上档B1/2/10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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