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民党轰炸而引起的社会治安不稳的情况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上海军管会对此积极应对,除发动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深入做工人工作外,同时亦采取镇压手段,及时抓捕挑唆工潮的主谋分子,并对已破获的反政府案公开宣判。如原国民党游击司令顾震等,化名胡仲武,假冒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治安军”名义,组织武装,非法接收,判徒刑10年至6个月不等。原国民党军官高鹏程等,参加“中国农工反共救国军”,结伙在逸仙桥实施抢劫被捕,判徒刑5年至2年不等。原国民党军官邱桂成等,参加“中国沪杭游击指挥部第一总队”,为充实活动经费实施抢劫,被处徒刑15年至3年不等。还有组织反共团体,或散布政治谣言,或煽动工潮等,均被判处徒刑。(注:《解放日报》1950年3月19日二版;《上海市人民法院刑判决书》(1950年12月16日),上档B1/2/1012/1-5,8-11,15-16;B1/2/1059/27;B1/2/1052/13-14。)结果,仅三个月之后,全市抢劫强盗案件的发案率以及工人闹事的情况已大幅下降。 治安状况的好转,并不意味着新政权感受到的威胁也一并减少。由于1950年6月25日爆发了朝鲜战争,两天后美国宣布武装干涉,并且派遣第七舰队公开介入台湾海峡,阻止中共夺取台湾岛,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进一步刺激了台湾国民党颠覆大陆共产党政权的欲望。特别是9月15日美军在朝鲜仁川成功登陆,开始大举北进,直接威胁到中国东北地区的安全之后,中共感受到来自国民党的各种武装和情报组织的威胁自然也日渐加大。和前此国民党残余势力自发的反抗相比,国民党开始有组织的由海外向大陆大量渗透的方式,在社会治安方面所造成的问题显得不是很突出。甚至,由于新政权的组织和宣传越来越深入到基层民众之中,并且有过“二六”轰炸之后那样一种经历,美国武装干涉所促成的新一波谣言也不大能够形成让基层党团组织手足无措的那样一种状况了。因此,即使在这一波国民党有组织的渗透活动中,上海首当其冲;即使中共中央在10月10日正式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大举发动了全国性的以“反特(务)”为中心的“镇反”运动;即使《人民日报》公开批评上海市人民法院对反革命案件惩治不力(注:《人民日报》10月17日即在题为《公安干部对土匪特务要更提高警惕--宽大无边偏向应即纠正》的报道中举例指出:“上海市公安局自去年六月至今年五月,送往法院土匪特务二七二人,法院判刑者不及半数。”上海方面在20天后在《解放日报》(11月9日)做出回应,说明:“本市人民法院自七月廿三日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衔发布的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后,审结反革命案件的数字逐月有显著增加。七月份判决匪特反革命案件百分之六十五,八月因收新案较多,但仍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四十,九月份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到十月底的不完全统计判决了收案的百分之二百以上。预计十月份以前的一小部分存案,可提前在十一月半前完成。”),但是,直到1950年底1951年初,上海方面的工作重心并未迅速转到“镇反”工作上来。 二、反动党团登记与协调“镇反”步调 上海新政权推迟群众性“镇反”运动发动的时间,相当程度上是受到了正在发动之中的土改运动的牵制。上海近郊的土改运动从1950年秋冬开始试点,12月中旬与华东土改一并全面推开,计划3个月完成。为了确保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上海市最初的作法是:“对反匪特问题,不可与土改混在一起,如果目前搞,一方面会混淆群众的斗争目标,另一方面领导上也不易掌握,反分散精力。”(注:上海市郊区工作委员会:《市郊土改讨论会上的发言记录》(1951年1月1日),上档A71/1/36/30。)注意到“镇反”运动在各地的声势,华东军政会主席饶漱石随后虽然提出土改和反特可以结合搞,但也明确认为动员和展开阶段、郊区和市区、流氓恶霸与特务,可以有策略地分步进行。他提出:开始动员时宣传上要稳,不强调镇压,以麻痹地主,“全面开展时,(宜)强调发动群众进行捕杀,震动越大越好”。因为上海的稳固,对郊区的控制很重要。而稳固上海,重点仍在打击流氓恶势力,“近郊统治中流氓势力很强,镇压一下,给市内流氓势力是很大打击”。(注:《马政委传达饶政委对郊区土改的指示》(1951年2月10日),上档A71/1/36/85。) 事实上,与毛泽东下决心乘抗美援朝战争发动“镇反”运动,一劳永逸地扫除内部隐患,根绝国民党特务隐藏的社会基础的最初设想不同,华东以及上海的中共领导人这时并没有把国民党特务活动的危险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上。他们这时明显地还在关心如何进一步建立执法机关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审判的规范,树立新政权的良好形象,和使整个政府行政迅速走上法制轨道的问题。 早在1949年底1950年初,上海市人民法院就曾基于当时的治安形势和判案情况,明确提出过规范司法的一些主张。他们提出,由于新政权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系统(注:中共中央在1949年2月就已经发布指示,明令废除国民政府的旧法统,包括禁止再以实为“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群众的武器”的“六法全书”为审案定案的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22日),《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49-1952)》,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第45-47页。),又未能及时建立起一套新的处刑标准,面对案件繁多,司法人员量刑自由度太大的情况,似宜制订一地方性处刑标准,以便掌握。他们草拟的《处刑标准》中不仅没有“反革命罪”,而且依照西方法学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应当根据犯罪人实际危害程度相应处刑。《处刑标准》中规定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除杀人偿命者以外,与政治行为相关的罪行只有“妨害国家罪”一种。其中亦只有第十条“武装聚众”和第十一条“勾结帝国主义海陆空军或借用其兵力武器”,具体实施了“阻挠革命破坏人民民主专政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行动者,才得判处死刑。“意图”或“阴谋”,包括“预备”实行上述行动者,均得减轻刑期,或仅处7年以下3年以上徒刑。参与行动而非主谋者,亦只能处以15年以下7年以上徒刑,胁从者还得免除其刑。就连“泄漏窃探传递或交付军事秘密于敌人”者,最高也只处无期徒刑。(注:该草案之起草者为留用的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检察官。《上海市人民法院处刑标准》(1949年12月),上档B1/2/308/5-13。)这一草案被市政府转报最高人民法院后,很快即被否定。1950年4月最高法院院长沈钧儒明确致函上海市人民法院,指出:草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及巩固革命秩序之需要体现不够”,“如第二章妨害国家罪,第九条意图阻挠革命破坏人民民主专政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已实施之罪,不论情节如何重大,仅以七年徒刑为最高限度;通谋敌人而犯之,亦仅以十五年徒刑为最高限度,其情节严重者亦以无期徒刑为限;第十二条泄漏窃探传递或交付军事秘密于敌人,以无期徒刑为最高限度;第六章第三十六条伪造人民银行纸币罪以十年徒刑为最高限度,以上各种犯罪均无死刑之规定,与人民民主专政及时镇压反动,巩固革命秩序之政策不合”。(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函》(1950年4月20日),上档B1/2/308/21。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汤镛为此曾正式向陈毅市长递交一份检查,声称自己糊里糊涂地做了旧人员的俘虏,政治上麻痹,故犯了原则错误。上档B1/2/308/25-2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