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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民权初步》若干问题之检讨(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社会科学》 颜德如 吴志辉 参加讨论

但是,孙中山笃信不易的信条,在当时就遭人非议。尽管胡适称赞孙中山是一个“真 实行家”,且有“远见的计划”(注:胡明:《胡适传论》(下),[北京]人民文学出版 社1996年版,第628页,第675-676页。)。但是,鉴于他与陈炯明的争端,胡适开始质 疑:“孙氏曾著文提倡‘行之非艰,知之维艰’的学说,我们当时曾赞成他的‘知之则 必能行之,知之则更易行之’的话(《每周评论》第31号)。现在看来孙氏的失败还在这 一个‘知’字上。一方面是他不能使多数人了解他的主张,一方面是他自己不幸采用了 一种短见的速成手段。但我们平心而论,孙氏的失败不应该使我们埋没他的成功”(注 :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之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8-409页。)。后来 ,胡适明确指出:“知难行易”说的根本谬误首先在于把“知”与“行”截然分为两类 人(领袖或先知先觉与民众)做的两件事,造成“箝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 异己的议论”的恶果;其次,“行易”用在治国上可能导致“卤莽糊涂胡作胡为,害人 误国。”(注:胡明:《胡适传论》(下),[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8页, 第675-676页。)当时国民政府之所以“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实源于孙中 山的知难行易说。不过,胡适于孙中山所谓的中国初进共和犹如“幼童入塾读书”表示 赞同,用以支持他的知行合一说:“宪政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读书’”,因为“民治 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参政“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 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注: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79页。)。究竟谁是谁非已不重要。关 键是它反映了不同国人认识和解决中国政治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
    其五、孙中山认为,“凡研究事理而为之解决,一人谓之独思,二人谓之对话,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规则者则谓之会议。”(注:《孙中山选集》,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注:《孙中山选集》,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
    按照孙中山的说法,会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参加人数,要三人以上;二是要有目的,即“研究事理”和解决事情;三是“研究事理”要遵循规则,不能没有章法。这三个条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个。所以在介绍了“会议之定义”后,随之介绍“会议之规则。”由于会议必须有规则,它就不同于“聚众”,后者经常“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以致于“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因此,“聚众”又可以称之为“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很明显,孙中山说的“会议”是限指“有规则之会议”,“其组织必有举定之职员,以专责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条不紊。”这样的会议“能收集思广益之功,使与会者亦得练习其经验,加增其智能”(注:《孙中山选集》,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与中国社会常见的“聚众”,判断有别。
    那么,集会与会议有无分别呢?综观《民权初步》,孙中山并没有给“集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他又非常重视“集会”,将它与民权发达与否相联:“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注:《孙中山选集》,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在孙中山的眼中,“集会”是“固结人心、纠合群力”的一种途径,也是恢复和磨砺人类合群天性的手段。不过,只有那种依循“原则、条理、习惯、经验”的“集会”,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否则就是“乌合”。由此可见,“有规则之会议”与遵守“原则、条理、习惯、经验”的“集会”是一回事,那种不讲规则的会议即“聚众”与不守“原则、条理、习惯、经验”的集会即“乌合”又是一回事。但是,从孙中山的行文来看,如果不对“会议”与“集会”予以特别说明,二者都是指有规则的集体活动。比如,他所说的三种会议之一的“临时集会”,其实就是“临时会议”(注:《孙中山选集》,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第384页,第386页。)。
    有一点令人奇怪的是,他没有提到“议会”及其与“会议”的区别。我们以为有三种可能:第一是“议学”能够囊括“议会”,所以没有必要再谈议会规则;第二是议会与会议有很大的区别,在这里再谈,就很难突出会议,因此不如不提;事实上,孙中山本书只有几处提到议会(立法院、立法会、国会)(注:《孙中山选集》,第396页、第397页、第413页等。其实,孙中山对英美议会制度比较了解。因为,他在上海故居的西文藏书中,直接涉及民权主义的书,至少有100余种。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发现有“沙德氏之书”。参见姜义华:《大道之行——孙中山思想发微》,[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123页。);第三是这里的“会议”同样适用于议会的会议,因此也没有必要再提。
    在他看来,一人研究事情和解决事情就是“独思”,如果是两人就是“对话”,如果三人或三人以上就是“会议”。问题是,“独思”、“对话”与“会议”是否可以放在一起来比较?也就是说,“会议”之中难道排除“独思”、“对话”?如果三者要并列,应该是从解决问题的组织方式而言;如果从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来说,三者不能并列,因为“会议”不排除“独思”、“对话”。事实上,一个成功的“会议”,往往大力鼓励“独思”、“对话”。如果不如此,如何“收集思广益之功”?讨论又有什么好处?
    其六、孙中山认为,“凡有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者,皆可召来会议。”(注:《孙中山选集》,第387页,第393页,第393-394页,第396页,第420页,第410页,第413页,第398页,第414页,第394页,第386-387页,第387页,第385页,第383页,第385页,第384页,第385页,第165页,第163页。)
    意思是说,来开会的人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也就是“志同道合”。问题是,既然已经“同”,何必再议?如果要议论,自然是因为不同。因此,响应者来开会,前提是由于要解决问题,这是目标上的“同”。不过,目标的相同,不能要求过程的相同。如果这样,大家来开会,就是来做呆板的表决器。如果真要求目标与过程的同一,就无法避免的“党同伐异”的现象发生,也不能避免意志的强加,最后会出现专制局面,所谓“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均会“削夺净尽”。如果真如此,社会谈何进步!
    孙中山的本意应是开会须经由“集思广益”,也就是“异”或者“和而不同”的过程,达成一个大致相同的结果。如果不是这样,他就没有必要,提出投票时的“大多数与较多数”的问题。
    其七、孙中山认为,“大多数者,即过半数也;较多数者,即半数以下之最多数也。”(注:《孙中山选集》,第387页,第393页,第393-394页,第396页,第420页,第410页,第413页,第398页,第414页,第394页,第386-387页,第387页,第385页,第383页,第385页,第384页,第385页,第165页,第163页。)
    一个人是否当选为会议之主席或书记,通常要通过投票选举(委任除外),并根据得票多少而定。这就涉及选票计算,引出“大多数”与“较多数”的问题。如果只有二人参加选举,一人只要得票多于另一人,就可获选,因而“大多数与较多数实无所别”;如果是三人或以上角逐,必须在投票之先,决定当选的票数,假若规定大多数票才可获选,其中一人必须满足此条件方可当选。问题是:如果无一人得大多数票,又该如何?孙中山先生提出所谓的“复选之法”:“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干票以上皆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须先表决。”不过,他还指出,“一切社会之职员选举,最少须有一票过半乃能当选,庶几合大多数之例。惟在人民选举官吏,则反乎此者乃为常例。因用大多数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经验之国家多不行之。”(注:《孙中山选集》,第387页,第393页,第393-394页,第396页,第420页,第410页,第413页,第398页,第414页,第394页,第386-387页,第387页,第385页,第383页,第385页,第384页,第385页,第165页,第163页。)也就是说,会议的职员选举,常用的标准是大多数而非“较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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