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4)
(四)纠正战时滥发铸币,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 战乱中军费激增,税收败坏,财政窘迫可想而知。兼以唐代商品流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货币量因未相应增加而明显不足。肃宗乾元年间曾滥行铸币政策,“琦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乃请铸乾元重宝钱,以一当十行用之。及作相,又请更铸重轮乾元钱,一当五十,与乾元钱及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注:《旧唐书》卷一二三《第五琦传》。)旧饯与新钱单位重量相近,但面值之比分别为1:10与1:50,后二品名义价值大大低于币材价值。铸币减重的结果,朝廷固然是“用收十倍之利”(注:《旧唐书·食货志》。)以至五十倍之利,但在物资紧缺之际,“法既屡易”,人们对通货失去信任,以致“物价腾踊,米斗钱至七千,饿死者满道。”而且,“邦有‘虚钱’,京师人人私铸,并小钱,坏钟、像,犯禁者愈众。”(注:《新唐书·食货四》。)由于铸币贬值,严重地侵害了人民利益,从而危及李唐政权,“中外皆以琦变法之弊,封奏日闻。乾元二年十月,贬忠州长史。”(注:《旧唐书》卷一二三《第五琦传》。)次年,刘晏继任铸钱、盐铁诸使,纠正了滥发铸币政策,以各种措施收缩通货。将“乾元重宝钱以一当二、重轮钱以一当三,凡三日大小钱皆以一当一。……其后民间乾元、重棱二钱铸为器,不复出矣。”(注:《新唐书·食货四》。)逐渐减低新钱的法定价值,以至收回鎔铸,使币制归于统一。刘晏不仅反对货币减重,不以铸币贬值作为封建国家的牟利手段,要求铸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保持适当的比例。而且,实行稳定的货币发行政策,根据商品交换对货币的需要,不时相应地增铸通货,使流通中的货币量较为符合商品流通的需要。“诸道盐铁转运使刘晏以江、岭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贱弱之货,输京师不足以供道路之直。于是积之江淮,易铜铅薪炭,广铸钱,岁得十余万缗,输京师及荆、扬二州,自是钱日增矣。”(注:《新唐书·食货四》。)虽然钱重物轻状况仍不时出现,但此后一直未再发生严重的货币混乱问题,促进了财政经济的好转。 (五)创立两税法的赋税政策,顺应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 天宝之前,国家的正赋一般是租庸调,它主要课征于有劳动能力的丁男,而这一课征客体,必须拥有国家定额分配的耕地。换言之,租庸调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赋役制度。随着隋唐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促使自耕农向佃农转化,均田制终于为租佃制所取代。失去其存在基础的租庸调制势必退出历史舞台。从玄宗天宝至德宗建中近四十年间,就是封建土地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的演变交替时期。 自唐初以来,土地再分配,地权集中和自耕农民逃离本籍向佃农转化就已流行。到天宝年间,均田制及租庸调法已临崩溃边缘,而安史之乱则使之最后瓦解。曾作为赋税主干的租庸调古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而终告衰亡,继之苛征杂歛纷起,纤琐刻剥以供战时急迫的军政支出。开元时期开征盐税甚轻,自肃宗宝应年间的盐政改革后,榷盐即占财政收入的重要地位。隋及初唐为备荒的积粟义仓是按田所征的地税和作为辅助税种而按户等征收的户税,至中唐时税率不断提高,遂由杂税演变为主要税种。不仅租庸调和户地等税的数额上互相消长,即使租庸调本身,天宝后也不时酌情给复。天宝元年发布了“其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的赦文。广德元年,更有“一户之中,有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之制。以上体现了赋税的征收标准由“以丁身为本”向“以贫富为差”的转化,即按户征收的转变。由于朝廷编户的逐年丧失,自开元以来即行“括籍外逃户”,要求客籍居民和土著居民一样缴纳赋税。就是说,赋税的课征客体已由主户扩展到现居的居民。租赋的缴纳时间,“租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注:《通典》。),贞观时的地税“秋熟所在为义仓”(注:《新唐书·食货一》。),大历元年征收的青苗钱“又诏上都秋税分二等”(注:《新唐书·食货一》。),五年始定为两税:“而歛以夏秋”。(注:《新唐书·食货二》。)租赋的形式本定为谷物、绢帛、力役,到高宗永徽年间,已“扬州租、调以钱”(注:《新唐书·食货一》。),户税唐初即以钱征收,到大历中,舒州“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户人家。……九等以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注:《全唐文》卷三八六《答杨贲处士书》。)不仅以“贯”为计算单位,且连租庸也折收货币,可见以货币交纳租赋渐趋普遍。这一切都显示实行了三百年的旧的赋税制度已进入尾声。 综上,隋唐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私人大土地占有制的发展,决定了与之相应的新的财政分配制度的必然产生。均田制的弛废,户籍的散乱,使租庸调法不能继续推行。封建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必须顺应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财政分配制度。而天宝以后四十年的酝酿演进,为新的赋税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故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采纳了杨炎的建议,正式废除租庸调制,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如下:“几百役之费,一钱之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犬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注:《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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