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6)
第三,国家财政与皇室经费的划分 在“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时代,社稷一归天子,国家财政与皇室费用不可能绝对分开。但西汉,二者大体上是各自独立运筹,国家财政收支由大司农掌管,宫廷收支由少府和水衡都尉掌管。“到后汉以后……到底没有看到过象汉代那样显著的状况。”虽然“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之间的区别比较清楚,实在是汉代财政的特色。”(注: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但西汉以来,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其执掌机构已截然划分,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向原则上也各有归属,不过经常互相流用,公赋往往为君权所侵犯。唐建国后,“天子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数闻,尚书比部覆其出入,上下相辖,无失宜。及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京师多豪将,求取无节,琦不能禁,乃悉以租赋进入大盈内库,以中人主之,意天子以取给为便,故不复出。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能计其赢宿,殆二十年矣。”“及炎作相,顿首于上前……请出之以归有司,度宫中经费一岁几何,量数奉入不敢阙。”(注:《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由此可知,唐初公赋收入都归大藏库,太府及时上报其收入数目,由比部覆核。这样,各部门配合管理,各守制度。安史乱后,京师豪将任意向左藏库索取,第五琦任度支、盐铁使时,无法禁止,就将全部租赋收入缴入大盈库,由宦官掌管,主管财政的官吏无从知道和计算财政的盈虚,将近二十年了。到了杨炎为相,奏请把国家财政与皇室经费分开,宫中的费用该拨多少,如数奉进不敢短缺。德宗批准实行杨炎的奏议,于是恢复了公私财政分管制度,维护了国家公赋的独立。 第四,倡行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 德宗建中元年,杨炎在实行两税改革的建议中,首次正式提出了这一原则:“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是与中国西周以来传统的“量入为出”绝然对立的新的财政原则。量入为出这一私人经济原则,由于封建帝王的私人收支与国家财政混杂一体而被奉行于国家财政分配。虽然这一传统原则在整个封建时代均占支配地位,但实行上则往往是根据封建政权的实际支出需要而课征于民的。史书记载,在汉初就实行了“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注:《史记》《平准书》。)其意义是先衡量国家经费的开支,在这范围内取给于赋税的收入,而皇室和封君的经费,各有其山川园地和市肆租税的收入,以供“私奉养”。即划分国家经费与皇室费用的办法,还不能视为“量出制入”财政思想的形成。中唐时期,也经常迫于“度支艰窘”而加税加歛,但否定古老观念,将量出制入作为财政原则正式提出,却是杨炎的历史功绩,是世界财政思想的历史发展的一个里程。 第五,两税法的特色 两税法是历史上税制变革的必然产物。对比租庸调法,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课税基础不同。租庸调的课税基础是丁。陆贽说:“先王之制赋入也,必以丁夫为本。”“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注:《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卹百姓》。)而田是按丁配给,庸是按丁征发,户是以丁为主的。两税则以“资产为宗”“以贫富为差”,按垦田数征收“田亩之税”,按拥有资产量决定的户等征收“居人之税”。联系到中国封建社会中赋税课征标准由人口向劳动力,继而向产业和收个水平转化,逐渐强调负担能力的趋势。计资而税制度的建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财政思想史上的一个大突破。二是租税形式不同。在封建财政制度下,租税收入的三种形式:劳役租税、实物租税、货币租税依次出现并取代。井田制时,人们务毕公田而后及私,汉代更赋等亦属这一类型,租庸调制,也还征收力役,但已规定可以资课代偿,而两税制则取消了力役之征。同时,租庸调基本上以实物缴纳,而两税制则贯彻了以货币定税的原则,征收货币或以货币计税征收实物。在我国封建制度的全盛时代的唐朝,实物租税仍不失为财政收入的典型形态,以货币定税只继续了数十年时间即行停止。但以货币课征较以实物课征,毕竟是更先进的财政制度,一反历史上课征实物以保证财政收入之稳定的财政观念。以货币定税原则的提出,也是我国财政思想史上的一个大突破。 两税法的实行,在租庸调法名存实亡,“科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相集,不知其汇,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输月送,无有休止”(注:《陆宣公奏议·论两税之弊应有厘革》。)的情况下,虽是“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下》。),但并繁多之税种于两税,集诸税务异的征收时间于夏秋,代租庸、青苗诸使为两税使,简化了手续,统一了税制,减少了对人民的催征输纳之纷扰。次之,土地兼并使人民大量逃亡,战乱又使北方人民大举南迁,故乾元三年,近二百万人口中,担负租税的课户不到百分之四十,到建中元年,三百八十余万人口中,原规定纳税的主户也远未达半数。所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重大改革,是形势使然。以正赋课及商贾、手工业者,扩大了税源,增加了高户的课税数量,至少在立法上均衡了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人民的负担。 但两税法也远不是完善的公允的赋税制度,税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财政制度的本质。这决定了两税法的剥削性质。然而两税法产生的历史意义和作用是不可抹煞的。它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革,在封建全盛时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中新因素的萌芽,并成为明清税制改革的先驱,为中国封建财政史放出一道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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