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5)
从两税法的内容来看,它是不分主户客户,也不分定居和行商,都要纳税;税额按资产田亩的多寡而定;纳税期间分夏秋两季征收;把原来的户税、地税以及杂税都合并在两税之内,废除以前租庸调及杂税,这是赋税制度上的大变革,遂为以后千余年来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四、贯彻执行财政政策实现经济复苏的基本因素和历史经验 面临直接危及唐封建王朝政权的客观形势,封建君主及其统治下的中央权臣,出于殷忧启智,下了改革财政的决心,更重要的是能顺应历史发展,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重大切实可行的财政政策,这是唐朝中兴的基本前提。中唐时期的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所起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点卓越的历史经验: 第一,以发展工商业为繁荣经济的手段 唐中叶的财政政策及其措施,有着一个基本特点,即重视商品货币关系,迎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面发展商品货币经济自不可能实现,但有初步认识则是无疑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见诸实践。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运用商业经营的原则和方式,取得经济收入。如刘晏“自言如见钱流地上”(注:《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他经办常平、盐法、转运等业务,就是运用商业经营的手段,通过货币运转进入财政渠道。将国营商业的利润,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刘晏常以吞吐物资办法,调节年景丰歉和商品供求,控制物价在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常岁价格水平上。同时,从对比市场一般价格的异地、异时贵买贱卖中获得厚利。又如掌握食盐的批发环节,控制盐价,剥夺了商贾的暴利;用一部分盐利发给船场漕运雇工,调动他们劳动积极性;提高绢价换盐,鼓励商人纳绢等等。做到“榷盐之利,得之奸商,非得之食盐之民也;漕运之羡,得之徒劳之费,非得之输輓之民也。上不在官,下不在民,晏乃居中而使租、庸不加,军食以足”。(注: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四。) 重视商情动态。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辖区内的商情动态,刘晏广设商业情报网,“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轻重,尽权在握”。(注:《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以保证商业经营利润之获得和人民生活之安定。 以雇佣劳动代替强制劳役。唐代募工制在民间已有一定程度的流行,但官营机构则未尝采用。而刘晏雇用工匠广泛使用于所辖业务中,将雇佣劳动制引进官营事业,取代无偿的强制劳役。他对转运制度的改革内容之一,即雇用船工水手造船行舟,从而“不发丁男,不劳郡县,盖自古未之有也。”(注:《旧唐书·食货志》。)盐场、官炉铸钱、驿站所用人工,曾改为招募录用,甚至官府所用器皿也采用雇工制造。这使中唐力役制度趋于衰微的一个原因。 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刘晏认为“舟车既通,百货杂集,航海梯峤,可追贞观、永徽之盛。”(注:《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发展商品流通以繁荣经济方面,在举办国营工商业的同时,注意发展民间工商业,实行扶植工商业的政策,如在大历年间,取消了唐初以来关于商贾户税加二等征收的规定等,减轻了国家政权对工商业的限制。适当增加铸币,缓和通货紧缺状况;沟通水陆运输路线,便利物资交流。总之,一反抑商政策,借助商人和手工业者力量,来发展经济生产。 第二,在人员的选用上,恪守任人唯贤的原则 刘晏的用人原则,具有突出的表现。刘晏本人,“权势之重邻于宰相,要官重职,颇出其门。既有才力,视事敏速……军国之用,皆仰于晏。”(注:《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但他蒙冤赐死时,抄家所出,“唯杂书两乘,米麦数斛”(注:《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其清严正,令人叹服。刘晏用人,“其场院要据之官,必尽一时之选”,“办集公务,在于得人,故必择通敏、精悍、勤廉之士而用之”乃至“其属官虽在数千里外,奉教令如在目前”,“故晏没之后,掌财赋有声者,多晏之故吏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其次,用人所长。由于“士陷臧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脩;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所以“勾检簿书,出纳钱谷,必委之士类;吏惟书符牒,不得轻出一言。”(注:《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再次,权、职的相对分离,这实在出于不得已而用之法。“当时权贵,或以亲故属之者,晏亦应之,使俸给多少,迁次缓速,皆如其志,然无得亲职事。”(注:《资治通鉴》卷二二六。)这与前人关于官爵分离,爵用以赏赍,官择能者而任之的做法,可谓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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