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名称相近者,如军爵律与爵律、厩苑律与厩律、置吏律与除吏律等,暂视作一类。 [50]《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条关于“令甲”的注释。 [51]王毓铨先生在《户役田述略》(中国明史学会编:《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曾言及明代的律、例,“大明律有‘律’有‘例’。‘律’是始皇太祖所定,‘例’是嗣皇所定”(第12页)。 [52]《太平御览》卷638“刑法部·律令下”,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3册,第2859页。 [53]《汉书·张释之传》如淳注引。 [54]《秦律十八种·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6页)。 [55]《秦律十八种·仓律》“日食城旦”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2页)。 [5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页。 [57]《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1—212页。 [58]富谷 至先生对秦令也有讨论,参见其《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汉の律と令》之Ⅱ(二)。 [59]里耶秦简J1(16)5正面、J1(16)6正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载《文物》2003年第1期。此处释文据马怡先生为本所史学沙龙举办的“第45次中古史研讨会”提交的《里耶秦简校注》(将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4集);我是在拜读此文时,才注意到以上材料的。 [60]《秦律十八种·司空》“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5页。 [61]《秦律杂抄》“任法(废)官者为吏”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8页。 [62]《睡虎地秦墓竹简·索引》对“犯令”作了索引,故此处不再征引此类例证。 [63]《秦律十八种·关市》“为作务及官府市”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8页。 [64]《秦律杂抄》“蓦马五尺八寸以上”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2页。 [65]《秦律十八种》“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1-62条。 [66]《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页。 [67]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简117,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10页。 [68]关于汉代律令的情况,中田熏、滋贺秀三、陈梦家、大庭脩等学者都已作过精湛的研究。特别是中田熏首先论证了汉代的“令”应分为两种,这使我们认识到法典意义上的“令”与处理朝政的一般诏令(即“诏”)之间的区别。(我通检了《史记》、《汉书》中的“诏令”一词,发现除少数条目是指“诏书律令”外,其它诸条中的“令”都作动词,是指下诏而令其如何如何。而单独用“令”,除作动词外,都是指某条令文。因此,中田先生对“令”所作的区分,实际上是诏书与令的区分。而从法典的角度看,诏书与令有很大区别,即只有一部分诏书可变成为令。这一点,我们下文还要讨论。)陈梦家、大庭脩两位,更是有机会利用了新出土的汉代律令史料;前者探讨了诏令的编集,后者则从古文书学的角度,复原了汉代的诏。参见中田熏:《关于中国律令法系的发展》、《关于律令法系的发展补考》,收入《法制史论集》第4卷,东京:岩波书店,1964年。滋贺秀三:《两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和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注[39];陈梦家:《西汉施行诏书目录》,《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第3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最新的相关研究综述,可参见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第1章第2、第3节,东京:创文社,2003年。 [6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46页。 [7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63页。 [71]“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书关中。·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0页。 [72] 1957年在武威磨咀子第十八号墓中出土了所谓“王杖十简”(参见《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刊《考古》1960年9期)。1981年,武威县博物馆又采集到属于同样内容的“王杖诏书令册”(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采集的这二十六枚简的背后有顺序标号,这为恢复前此出土的“王杖十简”的排序很有帮助。该文附有重新复原的“王杖十简”的编连顺序。 [73]参见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胡平生:《青川秦墓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刊《文史》第1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李学勤集》,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此处释文从李学勤先生之说。 [74]大庭脩先生将《法经》视作名为“法”的法典,于是将新发现的、时间是在《法经》之后的这两条魏律认作是“《法经》六篇法典产生之后出现的补充法”(《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篇第1章第3节“秦以前的法与汉代的法”,第10页)。这是由不明《法经》性质而致的牵强理解。 [75]睡虎地秦墓、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秦汉律令史料最为集中。此外,其它汉简中也有相关史料,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勾稽、排比和考释,如陈直:《居延汉简所见的汉律》(《居延汉简研究·居延汉简综论》,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连劭名:《西域竹简所见汉律》,高恒:《汉简所见汉律论考》(刊《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李均明:《居延新简的法制史料》(《初学录》,台北:兰台出版社,1999年),陈公柔:《居延出土汉律散简释义》(刊《燕京学报》新9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谢桂华:《汉简所见律令拾遗》(王子今等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等。 [76]关于汉代令文,可参见沈家本:《汉律摭遗》卷19、程树德:《汉律考·律文考·令文》、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简帛研究》第3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77]参见张鹏一:《晋令辑存》,西安:三秦出版社,1989年。 [78]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 [79]《奏谳书释文注释》,《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19页。 [80]韩树峰:《西汉的赎刑》,《田余庆先生八十华诞祝寿论文》(未刊本),第15-16页,2004年2月。 [81]《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晋书·刑法志》在谈到汉初的法典编集时,说到“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这是令的篇章。两者相较,律有五十余篇是可信的。 [82]参见宫宅 潔:《汉令的起源及其编纂》(中国史学会编:《中国史学》第5卷,1995年10月)、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论集》第1章第2节、富谷 至《晋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汉の律と令》之Ⅲ。 [83]前人对令甲、令乙、令丙有多种解释,如沈家本、程树德、中田熏等。但他们的解释都过于牵强。以干支名,实际就是简单地按时间前后顺序来编集,而这样的编集方式,整个汉代就只有这三集。这些都只能说明这种方式因不便检核而被放弃的过程。有关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可参见徐世虹:《汉令甲、令乙、令丙辨正》(载《简帛研究》第3辑)。 [84]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Ⅱ0114③:5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1页。 [85]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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