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参见陈梦家:《西汉的施行诏书目录》,《汉简缀述》,第275—284页。大庭脩:《居延汉简的令甲目录》,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又见《汉简研究》(徐世虹译)第2篇第3章,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87]《王杖诏书令》和《王杖十简》中所提及的“兰台令”、“御史令”等,应当理解成令文收藏于此处。这与这两个机构的性质也是吻合的。 [88]甘肃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贰 释文”之“一〇 杂简及其它考释”,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年,第141页。 [89]《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李均明:《初学录》,第209页。 [90]高恒:《汉简中所见的令文辑考》,《简帛研究》第3辑,第395-396页。 [91]《后汉书》卷48《应劭传》。 [92]参孙星衍辑:《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0年。 [93]《大唐六典》卷6,东京广池学园事业部,1973年,第139页。 [94] 程树德:《汉律考·律名考》,《九朝律考》,第11页。 [9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简九六,第147页。 [96]如前所述,程树德提出“单行法”以解释汉代律的篇章不止于九章这一事实。滋贺秀三沿着这一思路,认为在魏律制定以后,就不再有单行法了。其实,这是就“律”而言的,因为至此律的篇目已大体固定,不再像秦汉那样可随时增加。但随时增加的律的篇章,相对于其它已有篇章而言,并不是单行法。而在魏律制定时,律、令截然分开以后,相对于律而言,令才具有法典上单行法的意义。 [97] 程树德:《汉律考·律名考》,《九朝律考》,第11-12页。 [98]《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页。 [99]参《云梦龙岗六号秦墓及出土简牍概述》“二 竹简内容简论”,《龙岗秦简》,第4-7页。 (责任编辑: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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