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第1页。 [14]李学勤:《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2页。 [15]李学勤:《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195页。 [16]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17]李力《〈法经〉的篇目及其亡佚》对汉人称律为经作了分析,认为汉代礼律渗透、德刑互用,使律与经发生了联系,并处于同等地位,云云(第134—135页)。称律为律经,目前还只是文颖之说,且其说是指萧何所定的律令,而非泛指律令。沈家本已对文颖之说作过一按语:“萧何律经之名仅见此注,他书皆言何作律九章,不以经名,疑当日沿李悝旧名而称之耳。”(《律令九卷》,《历代刑法考》第2册,第859页) [18]黄晖:《论衡校释》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42—543、567页。 [19]吴树平:《从竹简本〈秦律〉看秦律律篇的历史源流》,《秦汉文献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88年。 [20]指出古籍中三九为虚指的最著名的文章是清人汪中的《释三九》(《述学》卷1《内篇》),成都:志古堂刊本。后刘师培有《古籍多虚数说》中(《左盦文集》卷8),又进一步张大其说,见《刘师培全集》,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影印《刘申叔遗书》本,1997年。 [21]钱宝琮校点:《算经十书》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91页。 [22]《周礼》郑玄注,上海:上海书店1997年影印四部丛刊本《十三经》,上册,第383页。 [23]《周礼正义》卷26,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第4册,第1014—1016页。 [24]钱宝琮:《九章算术提要》,《算经十书》上册,第84页。钱宝琮主编《中国数学史》第2章即明确说:“‘今有重差、句股’说明数学有新的发展,算术纲目不应局限于九项。”(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年,第31页)。 [25]《隋书·经籍志三》著录有刘徽撰“《九章算术》十卷”。钱宝琮先生认为刘徽为该书作注时,自撰《重差》一卷附于其后,故增为十卷(见其《九章算术提要》)。但也有学者认为重差就是差分,见《周礼正义》所引。参以其它以九章为名之书,卷次差别甚大,可知卷次与其所讨论的算术问题的分类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内容分作九类,卷次却未必即分作九卷。 [26]参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九歌第二”、“九章第四”,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徐中舒:《九歌九辩考》,收入《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研究者争论最多的是这些篇章的作者及其写作年代,我们此处所注意者仅是虽以“九”为名,但此“九”并不表示其篇目为九。汤炳正《楚辞类稿》 “六七 《九歌》开后世‘乐府题’之风”条曾言:“《九歌》与《九辩》皆远古遗传之歌曲名。至于屈原之《九歌》,宋玉之《九辩》,皆为沿用古题而写新辞。不仅内容不必与原诗全同,即章节亦不必全合九数。《九歌》而章节为十,并加尾声,不必强其必‘九’也。”(成都:巴蜀书社,1988年,第237页) [27]杨伯峻:《左秋左传注(修订本)》昭公六年三月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册,第1275—1276页。 [28]参见伊藤德男:《关于西汉的九卿》,《东方学论集》第1号,1954年;徐复观:《汉代一人专制政治下的官制演变》第2节“三公九卿在历史官制中的澄清”,《两汉思想史》第1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29]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9、185、161、189页。 [30]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8-40页、第98-100页、第108页。 [31]分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2页、第60页、第64页、第72页、第101页、第105页。 [32]《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2-294页。 [33]参见堀毅:《汉律溯源考》一文“表Ⅰ 上古至秦代的法典”,见其《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344—345页。 [34]关于唐修《晋书》的渊源,可参见刘知几《史通·外篇·古今正史》(赵吕甫:《史通新校注》,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年;程千帆《史通笺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1—225页)及杨朝明《试论汤球〈九家旧晋书辑本〉》(汤球辑、杨朝明校补:《九家旧晋书辑本·代前言》,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35]吴树平《从竹简本〈秦律〉看秦律律篇的历史源流》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律条,基本都可分入这六类。可见这种对律条的理论分类,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实践。 [36]沈家本:《律令九卷》之一,《历代刑法考》第2册,第843页;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引论上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页。 [37]《盐铁论·诏圣第五十八》,文学曰:“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95页)这种对令与法所作的区分未必妥当,但可以说明,在时人眼中,法之本意在于刑罚。 [38]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径以“法律”名之,欠妥。李学勤先生将其定为子书是妥当的(《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6篇之三、四、五等文)。 [39]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5—247页;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 [40]祝总斌先生认为此说不可信(《关于我国古代的“改法为律”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41]对商鞅学派的研究,可参见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 [42]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2年,第298页;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 [43]与“法律答问”不同,“秦律十八种”所收各条律文后均标注了律名,而效律这一类简之中有标题简“效”,表明这一类简均为效律。 [44]参见祝总斌:《关于我国古代的“改法为律”问题》。 [45]关于上古法典的名称,我们无从确知;虽然典籍中也有记载(如《尚书》、《周礼》等),但这不能排除后人的整理和修改,或理想化的追述。从较为可信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情况来看,法典多称“刑”、“法”,只有赵国称“律”,参见堀毅:《汉律溯源考》“表Ⅰ 上古至秦代的法典”。 [46]滋贺秀三在《西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和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考》的一个注释中,提到了这一点。“九章律的‘九’这个数字,是汉代法律家们十分稔熟而有好感的数字。‘九章’一辞即通同于‘律’字之义(《论衡·谢短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第96页注24)可惜未作讨论。 [47]沈家本:《汉律摭遗》卷1《目录》,《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370—1381页。程树德:《汉律考·律名考》。 [48]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文史》第2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按,简文中所见汉律大多未标明律的篇名,根据文献中所见的汉律篇名予以比对者,此处未予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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