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条约基本是武力威胁的结果,故所谓“间接控制”并未改变其帝国主义性质。而条约的不平等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上,首先就体现在其主要反映战胜者的意志这一基本精神上。早期的帝国主义研究较多侧重实施侵略的一方,但恐怕更多是被侵略所在地的现实条件,而未必是侵略者的主观意愿,制约甚或决定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方式和特性。如罗宾逊(Ronald Robinson)所说,“有多少被侵略的地方,就有多少种歧异不同的帝国主义”。(注:参见Ronald Robinson,The Eccentric Idea of Imperialism,p.273;并参见其Non-European Foundations of European Imperialism:Sketch for a Theory of Collaboration.In R.Owen and B.Sutcliffe(eds.),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mperialism,London:Longman,1972,pp.117-140。David Fieldhouse从另一取向强调帝国主义行为实际发生作用地区的重要性,参见其Economics and Empire 1830-1914.London:Weidenfield & Nicolson,1973。) 从入侵者视角看,在中国实施“间接控制”是依据实际情形最可行也是效益最高的取径。在被侵略方面,中国除一些割地和少量租界外,领土基本得以保持完整;不平等条约固然侵犯了部分中国主权,但基本的主权仍在中国人手中。若返回当时人的认知,我们今日注重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类近代传入的西方观念对晚清中国人似不十分要紧,他们更看重的恐怕是基本的纲常礼教和政治体制这一“国体”仍依其旧。(注:由于“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西方观念不过新近才传入,近代中国人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时人更看重的恰是今日中外研究皆不那么重视的纲常礼教和国家(政治)体制的维持。晚清政治文献中一个频繁出现却难以精确译成西文的“国体”一词,就很能反映甚至代表中方的主要思虑。今日不少以中文为思想和表述工具者,也甚感难以界定“国体”一词,恐怕即因为这些人的思维和想像能力(或其使用的概念工具)已部分被“西化”了。)这个重要因素的意义是多重的。 帝国主义侵略所至,总要争夺被侵略国的文化控制权,一般是以贬低、打压甚至清洗等方式破除本土文化。在中国,因为没有直接的领土占据,不存在像殖民地那样的直接政治统治,西方就只能采取间接的渗透方式来获取文化控制。故对文化控制的竞争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西人对此是有备而来,且有着特别针对中国纲常礼教的持续努力。(注:从晚清到今日,试图淡化西方入侵之帝国主义性质者每强调西人来华意在“通商”,若以之与掠夺领土并论,这大致不甚差;但叶德辉已指出:“通商之士,一其心以营利,不能分其力以传教。”西人对后者的注重揭示出其目的不仅在于“通商”,而是远更广泛。见叶德辉《郋园书札·西医论》(长沙中国古书刊印社,1935年《郋园全书》版)第44页;并参见John Fitzgerald,Awakening China:Politics,Culture,and Class in the Nationalist Revolution.Stanford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109-111。) 另一方面,恰因上述因素的影响,中国士人对西方文化的仇视和抵制通常较殖民地人为轻。国体的持续和领土主权的基本完整,应该是士人确信中学可以为体的根本基础。由于不存在殖民地政府的直接压迫和文化清洗,中国士人在面对西方压力时显然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更能去主动接受和采纳外来的思想资源。故中国士人学习西方的愿望和实际行动都远比殖民地人要主动得多(注:近代中国与一般殖民地还有一大不同,殖民地的反帝运动往往是留学生领导,很多时候运动的领导中心正在所谓宗主国之内,与帝国主义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间接联系;而中国的反帝运动除早期与日本有着较密切的关联,中心一度也在日本(但同时更反中国政权)外,大部分时候是相对“独立”的(其思想资源主要是西方的,但运动本身与西方的联系则少);在20世纪20年代虽与苏俄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但当时苏俄的地位相对特殊:它在中国仍然维持着某些沙俄的帝国主义利益(例如中东路),然其在意识形态方面与一般帝国主义国家又有着巨大的差别。)。有些人为了美好的未来而日渐主动地破除自身的传统,实际成为西方打压中国文化的工具而不自觉。 再者,正是通过条约体系所建构的间接控制,外国在华存在(the foreign presence in China)既体现着一种外在的压迫,其本身又已内化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这一点越来越为中国人所认识到,清政府史无前例地援引义和团这一民间异端力量来对抗外国势力,部分即因其感到列强对中国内政的干预过分深入。(注:关于清政府支持民间异端力量,参见罗志田《异端的正统化:庚子义和团事件表现出的历史转折》,收入其《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中华书局,2003年,第1-32页。)当孙中山在美国获悉辛亥革命的消息时,这位革命家不是疾速返国,而是转往英国以寻求可能抑制日本的帮助。詹森(Marius B.Jansen)敏锐地指出,这表明在中国领袖人物的认知中,外国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意义。(注:詹森:《国际环境》,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陶骅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97页。) 若从文化视角看条约体系,鸦片战争后中外条约的订立,毋宁是开创了一种中外交涉的“方式”:即炮舰出条约,而条约代表胜者的意志;所能谈判的,只是反映胜者意志的程度而已。这才是最深层的也是最根本的不平等之处。早年中外谈判中道光帝觉得最不能忍受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方式。(注:参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此后的中外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修改以至取消这一方式的长期斗争。然而,不平等的中外交往方式既然由战争确立,实际上意味着条约的修订或废除多半需要诉诸武力或以武力为后盾。此后列强扩张权益的历次修约或订立新约是如此,中国方面亦然。 对清廷而言,每次条约修订,基本是外国利益的增强和中国权益的进一步损失,故其甚少主动提出修约。不过,费正清认为,这主要反映出所有的中外条约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的政教体制,所以清廷既不看重条约,也不认为有必要修约。(注:参见John K.Fairbank,The Early Treaty System in the Chinese World Order.In idem(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p.257-275。晚清中国官民当然也有过修约的想法,或以修约为抵御西方进一步要求的权益之计,然基本未成为一项有意识的国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国朝野皆不断提出修约以回收主权。这表明中国人已逐渐接受西方思维,注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远胜于往昔的“国体”;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承认条约这一形式的重要性,也试图以西方外交的常规方式来进行修改。(注:王韬早就指出,治外法权“不行于欧洲,而独行于土耳其、日本与我中国”。他认为这是有“忠君爱国之忱”的“我国官民在所必争”,且“必屡争而不一争”,盖“国家之权系于是也”。具体的争法,则“不必以甲兵,不必以威力,惟在折冲于坛坫之间,雍容于敦槃之会而已。事之成否不必计也,而要在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所谓以其矛陷其盾也”。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除额外权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73-74页。不过王氏未曾理解到条约的不平等也体现在缔结和修改的方式上,很多时候“执西律以与之反复辩论”未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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