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华盛顿条约体系”并未充分体认到外国在华势力构成本身的激变:德国和苏联未曾参与华盛顿会议,这两个大国在整个20年代推行着基本独立的中国政策,对“条约体系”形成了有力挑战。(注:参见Iriye,After Imperialism,pp.20-21;Warren I.Cohen,America's Response to China:An Interpretative History of Sino-American Relations.New York:John Wiley,2nd ed.,1980,pp.105-107。)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与中国间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已被废除。中德两国在1921年5月以新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德国放弃原有的条约权利,而中国则予德国以最惠国待遇,使其仍享有他国所具有的利益。没有了治外法权保护,德国人在中国的安全不仅不比他国人差,且成功地恢复了不少在一战期间失去的经济利益,复因放弃条约权利而获得中国人的好感,为其后来与国民党建立密切关系打下了基础。(注:关于中德谈判及德国恢复其在华经济利益,参见William C.Kirby,Germany and Republican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p.23-28;Robert T.Pollard,China's Foreign Relations,1917-1931.New York:Macmillan,1933,pp.100-104;Iriye,After Imperialism,pp.12-13。) 战后出现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一开始就表示愿意废除沙皇俄国与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意识形态和具体作为都使其对条约体系的挑战更明显也更具冲击性。1924年5月,中苏两国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等系列文件,正式恢复了外交关系。苏联对领事裁判权的放弃和承认与中国订立关税条约时采用平等互让的原则,大大强化了中国与其他列强谈判的立场。此前的中德条约多少是战争的遗产,而中苏条约基本是通过平等的谈判所缔结,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中对中国最有利的一次,可以说开启了近代中外关系史上新的一页。(注:不过,当年中苏条约的谈判却在一种特殊的政治氛圈下进行的,苏俄代表加拉罕提出以“中国人民”为外交对象这一违背国际外交谈判常规的口号,却相当符合当时中国各界民众要求参与外交的心理,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得到从激进到保守的各类中国人士的应和,使本来处境艰难的北洋政府不得不在谈判中让步。参见何艳艳“1924年中苏建交谈判述论”,四川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1999年5月,未刊。) 这样,一向被激进者视为北洋“太上政府”的外交使团中首次出现一个共产党国家的代表。苏联向中国派驻大使级驻华代表更凸显出这一象征性变化的实际意义:此前各国所派使节皆为公使级,按照外交惯例,在华使节中层级最高者应为外交使团的当然领袖,这就意味着苏联大使将成为驻华外交使团的代表。结果,所谓“东交民巷太上政府”很难再集体行使其惯性权势(注:例如,五卅事件后的中外交涉中,英、日、法、美、意、比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六国集团”共同行动,最能说明原有“外交团”的常规集体行为基本不复存在。),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外国在华势力已不复为一个整体,中外关系的格局出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奠定了此后南北两政府修订中外不平等条约的基础。 中国与德、苏新条约意味着已经运作多年的在华“条约体系”出现了巨大的缺漏(注:这一体系的缺陷也包括对华武器禁运的突破,国民党正利用了这一缺陷,先后从俄、德两国获得主要的军事援助。),同时也反映出中外关系可调适的余地甚大。德国人在中国的经历说明外国人无须治外法权的保护而生活得很好,经济上也能获利。(注:实际上,治外法权对外国人的保护远没有一般认为的那样有效,北伐时期的经历更说明这一条款对外国人的生命财产连象征性保护能力都不具备:整个北伐战争期间,惟一在中国活动频繁而又没有人员伤亡的主要列强就是在一次大战后失去了治外法权的德国。)凭借其建立的平等新关系,苏联可以在中国公开鼓吹和支持反帝运动(注:当然,列强也会利用意识形态来认识和处理苏俄在华行为,参见Martin Mun-Loong Loh,American Officials in China,1923-1927:Their Use of Bolshevism to Explain the Rise of the Kuomintang and Chinese Anti-foreignism.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1984。),然其通过中苏条约以及此后的奉俄条约实际保留了几乎所有的具体利益。后者提示出中国方面的修约要求可以是有限的和非常灵活的:中国朝野寻求的是主权,有时甚至可以是象征性的主权,而在具体利益上则可以做出较大的让步。(注: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解决已开先例,即日本在政治上从山东退出,但涉及实质性利益的日本势力仍留在山东(中国以为期15年的国库券向日本赎回胶济铁路,在未清偿期间用日本人为车务长、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但华盛顿会议上中国的让步是在列强压力下做出,而中苏条约中的让步却是在内部“国民外交”压力下做出,更能说明中国外交的灵活性。) 在一定程度上,既然多数列强(日本除外)渐已放弃直接掠夺中国领土的取向,中国获得至少象征性的主权而列强基本维持其实际利益大致符合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在华帝国主义秩序。但一向被认为最重实利的主要帝国主义列强似乎迟迟不能认识到中国修约要求的灵活性,恰揭示出中外交涉方面的文化意义有多么深厚。 列强对领土掠夺的放弃使外交谈判的重要性大增,涉及具体利益时,任何列强都不会轻易放弃对其有利的条约权利。然所谓“有利”,包括实际有利和以为有利(imaginary advantages)(注:杜亚泉曾指出:事物之“为利为害,虽仍不离乎事实,而常有多少之思考想象存于其间”。见杜亚泉《论思想战》(1915年),田建业等编《杜亚泉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5页。本条材料由刘宪阁先生提示。),20世纪上半叶中外交涉的大量史实证明,即使是那些早就对外国在华利益不起实际保护作用的条款,列强也不轻言放弃。由于许多条约“利益”已是想像多于实际,中外修约谈判中双方所争的常常不是具体利益的得失,而更多是中外交往应奉行怎样一种“方式”。说到底,这是一种文化竞争。那时的中外谈判常常因一些今日看来极细小的问题而搁置,就因为对谈判双方来说,这些细小问题都有着深远得多的文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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