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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罗志田 参加讨论

相反,尽管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没什么进一步的具体损失,至少在认知的层面,对中国人来说,和会结果提示的是帝国主义更明显的“存在”。在中国人心目中,帝国主义不仅未曾“结束”,实有加剧之势。威尔逊和列宁提出的国际秩序新观念对被侵略各国之人皆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双方也存在对追随者的争夺问题,关键在于谁能真正实行民族自决的思想,或至少推动其实行。(注:参见N.Gordon Levin,Woodrow Wilson and World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对中国受众而言,威尔逊正是在这里开始输给列宁。这一转折影响中国思想甚大,(注:说详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0-75页。)与本文相关的直接后果是苏俄的反帝主张特别容易为中国人接受。
    为解决巴黎和会关于东亚的遗留问题,1921-1922年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国际会议。美国长期提倡的门户开放,包括尊重中国的完整,被正式写入《九国公约》,在法律上成为列强认可的原则;《公约》也正式否定了在华“势力范围”这种帝国主义行径(但不追溯既往),在法理上使列强不得增强旧势力范围,也不得谋求新势力范围;中国收回了山东的主权并可以赎回胶济铁路的所有权,取消了外国邮政电信,关税虽未自主,但可有提升,列强并同意考察中国司法状况以决定是否取消治外法权。(注:参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1983年)第224-234页;叶遐庵(恭绰)述、俞诚之笔录《太平洋会议前后中国外交内幕及其与粱士诒之关系》(自印本,香港,1970年)第179-277页;Roger Dingmen,Power in the Pacific:the Origins of Naval Arms Limitation,1914-1922.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Thomas Buckle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1921-1922.Knoxville: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1970;Noel H.Pugach,American Friendship for China and the Shantung Question at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LXIV(June1977),pp.67-86。)
    这样的收获在近代中外条约史上可说是前所未有,在一定程度上对积弱的中国有所保护。以中国当时的国情,取得这样的结果亦属来之不易。但中国在会上将各条约的不平等处尽行提出修改,却大部分未能实现。这就体现出华盛顿会议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列强基本上没有把中国作为东亚国际政治的一个正面因素来考虑,因而也就低估了民国代清以来中国内部革命性政治变动的重要性。
    民初的中国局势确实继承了清季混乱多变的特征,其变化的突然和急剧并不比前稍减。而列强间一个传统的看法是中国应先实施内政特别是法律改革,维持(西方标准的)“正常”社会秩序,然后才谈得上考虑条约的修订。(注:这一思维也被正式纳入中外条约之中,较早的表述见于1902年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第12款指出:中国愿意“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而英国则“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即允放弃治外法权。参见黄月波等编《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0页。)华盛顿会议一如既往地坚持了这样的基本见解,其惟一的新意是要求列强予中国以安宁(即不以威胁方式扩充帝国主义权益),以便其实施内政改革。(注:Dorothy Borg,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ese Revolution,1925-1928.New York:Macmillan,1947,p.12.)
    然而,正如前文所引“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所揭示的,入侵的帝国主义本身就是中国秩序紊乱的主要造因之一。(注:连一向“温和”的胡适在五卅事件后也说,列强对中国的排外运动“发生最大的恐怖。我试问这恐怖哪里来的?完全由于他们基于不平等的条约,享有特殊的权利而来”。因此,不平等条约就是“一切冲突的祸根”。见胡适《对于沪汉事件的感想》(1925年6月),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23页。)更关键的是,任何大规模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必然意味着对既存权势结构的挑战,当外国在华势力已成为中国权势结构的直接组成部分时,复因其依“例外法则”在中国实行双重标准,列强自身也是按西方标准不那么“正常”的中国政治法律秩序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在中国实行大规模的全面改革必然要涉及列强的帝国主义利益,此时列强是继续扮演改革推动者的角色?还是转换为既存秩序维护者的角色?
    当列强要求中国实行内部改革时,其依据的“国际准则”源自常规的“西方”;而外国在华存在本身行为的指导原则,又往往是类似租借意识等非常规的“西方”意识形态。帝国主义的非正式方式支撑了东亚国际秩序的“例外”或“特殊”,而隐伏于其间的观念和利益的既存冲突也造成了列强身份的困窘和错位;后者复使不同国家在特定具体场合可以采取未必一致的政策,预示了列强间合作的难以维持。
    在列强方面,华盛顿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修复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改变的东亚国际关系。过去西方的研究对华盛顿会议形成的列强在华合作的取向强调稍过,实则所谓“华盛顿条约体系”的合作取向一开始就颇有缺陷,到1925年五卅运动后的关税、法权会议期间已基本消失殆尽。应该说,20年代以中国为场景的列强国际关系是典型的既竞争又合作的状态,而合作更多是在防卫和限制的一面,即每逢中国方面向条约体系挑战时,列强便易合作;(注:中国方面的挑战包括官方的和民间的、中央的和地方的以及有意的和无意的,如1923-1924年的广州关余事件对列强而言乃是地方政府的作为,而1923年的“临城事件”则明显不具备挑战条约体系的主观意识,列强处理这两次事件皆颇能合作。)实际上,不少次列强的“合作”原本旨在遏制列强之一采取“过分”的行动以扩大某一国的势力。(注:与前引入江昭的看法不同,蒲嘉锡(Noel H.Pugach)和孔华润(Warren I.Cohen)等认为华盛顿会议后列强间的合作仍比较有限,且更多体现在相互限制的一面,参见Noel H.Pugach,Anglo-American Aircraft Competition and the China Arms Embargo,1919-1921.Diplomatic History,Ⅱ(Fall 1978),pp.351-371;Roberta A.Dayer,Bankers and Diplomats:The Anglo-American Relationship.Totowa,N.J.:Frank Cass,1981;Warren I.Cohen,The Chinese Connection:Roger S.Greene,Thomas W.Lamont,George E.Sokolsky and American East Asian Relation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8,pp.51-70,9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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