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初重武轻文的制度格局 明初立国,统兵之权归于大都督府。即使如大都督府断事官一类的幕职,其遴选亦相当慎重。贝琼《送褚德刚序》云:“洪武十年夏,大都督府断事官缺,上难其人,咨之在庭,以行府经历会稽褚君为之。”就在此文的批注中,有言:“国初兵权皆统于大都督府,故其幕职亦重。”(11)“幕职亦重”一语,大抵已经道出明初重武轻文的制度格局(12)。 在明初制定的《大明律》中,对武官犯罪亦略显优待。如《大明律》内有一款云:“六部、都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法不公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拘问。”(13)在所有“公事”中,只要其事“干连军官”,即使是告军官“不法不公”等事,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司法衙门,均无权过问。法律上格外优待甚至赋予其特权,足以证明初武官地位之高。 明初总兵,地位显赫。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一是从官衔上看,总兵明显高于巡抚。按照明代的制度,各镇都是先设总兵,其后才陆续添设巡抚。所以,巡抚的署衔,仅仅是“参赞军务”。只有各镇无总兵官以及后设之总兵官,巡抚署衔方可称“提督军务”(14)。“参赞军务”与“提督军务”之间,尽管只有二字之差,但权限大有区别。官衔上署称参赞军务,说明巡抚相较于总兵官,仅有辅佐之责,并无统辖之权。二是从文武官员的交际体统上看,明初总兵有“列侯”之誉,其体统极其尊重,地方有司“伏谒如属礼”。一些内地知府、知县,因昧于掌故,“辄欲钧礼,往往取累”(15)。 按照明初的制度规定,设立军民诸司,原本是“彼此颉颃,两非统属”。然事实并非如此。在明初洪武、永乐两朝,因为天下初定,都司卫所武官势力炫灼,时常凌轹地方有司官员。永乐元年(1403),福建巡按周志新的奏疏显示,当地方知府路过都司所辖各卫的衙门,或者二者在路途相遇,各卫官员因为对知府不下马感到愤怒,就借此“鞭辱仆隶”。至于卫所的公务,更是直接交给地方有司办理,稍有不从,即“呵责吏典”(16)。明代之卫,设有镇抚,所亦有镇抚一职。在千户所中,大抵以千户为主将,而镇抚佐之。可见,在武官中,千户所镇抚可称是“至微”之职。明初的文官对这些镇抚亦格外小心,惟恐得罪他们。如苏伯衡在明初号称著名的文学侍臣,甚至被明太祖所优礼。即使如此,苏氏亦不得不撰写《送谭镇抚调平阳序》一文,与这些千户所镇抚应酬,甚至不乏揄扬称道之言(17)。诸如之类,无不证明明初武弁何等受人重视。 (二)明中期以后崇文黜武局面的形成 明代中期以后,承平日久,崇文黜武局面随之形成。由于文官大抵来自科举,所以明代的文官制度最重资格。甲榜进士出身最为崇高,可以仕至六部。在进士中,又以翰林最受人尊重。一入翰林,则不屈膝,或虽有拱揖,亦“腰背不甚折”,号称“养相体”。乙榜举人出身,则只可仕至知府而已。为此,进士出身者,无不鄙视举人出身之官,虽同处朝列,亦不甚款接。至于岁贡、荫官,更是等而下之。在如此讲求资格的官场,武官地位一落千丈,显得相当卑微。即使是总兵官,在文臣看来,“抑末也”(18)。 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初所定《大明律》中关于军职犯罪,官员不准擅自拘禁的规定,显然已经保证了武官在明初的特殊地位。到了明代中期,这一律条已经被作了部分的修改。成化年间,巡抚四川右副都御史夏埙葵上奏,请求“今后军职违法害军,间有干碍惧罪欲逃者,许该卫所呈禀,先将犯人拘系在官,一面奏请问罪”。这一建议到了刑部,刑部最后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方面,军职若是仅仅犯有“一应常事”,仍然按照都察院等衙门会议奏准事例,“令其暂住管事,支俸听提。若明文已到,截住支俸,就提,不许破调仍旧支俸”。另一方面,若是军职犯了“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逃脱在外,因而交通巨恶,搆结为非”,允许该卫所“措实呈禀,先将犯人拘系在官,听候奏拿”(19)。这一条例一出,显然已经证明武官在犯罪方面所享有的一些特权,已经开始部分丧失。 明初大将提兵,权势赫奕,所设巡抚都御史,不过是“赞理军务”,“与之督粮,不与兵事”,亦即负责后勤保障而已。自中期以后,总兵官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牵制与削弱。丧失赏罚之权不论,即使是“出师之期”一类的用兵机宜之事,总兵一类的将官亦已无决定权,而是必须“请命而行”,依次受制于兵备、巡抚、总督,大失任将之道(20)。正如黄宗羲所云,明制尽管有失,但总兵毕竟用的是武人。一旦总兵必须受到总督、巡抚、经略的节制,那么,其文武格局顿时发生转变:总督、巡抚、经略越俎代庖,亲自担当主将的职责;反之,总兵则沦为辅佐之职,不过是聊充“偏裨”而已。其结果,则是总兵“有将之名而无将之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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