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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张海英 参加讨论

对于政府行政职能、制度因素等在明清江南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以往的研究多有涉及,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同时诸多的疑问仍然存在:以江南地区而言,人们在对江南地区蓬勃发展的各类市镇不吝笔墨--对其经济结构、商路交通、商人商帮的活动特点、市场体系以及各类市镇经济发展的个案特色深入探讨的同时,对于作为职能部门的各类政府管理机构在江南市镇①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则着墨不多。应该说,明清时期江南地区蓬勃兴起的各类商业、手工业专业市镇,不仅在经济结构上各有千秋,在行政管理机制上也各具特色。在林林总总的各类市镇中,有的位于两省或两府或两县的交界处,行政上分属两个府或两个县;有些市镇,明朝时没有任何管理机构,至清代也不是县级行政机构的中心,却委派县级行政管理人员驻镇管理;有的市镇则由政府直接设立府厅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还有的市镇自明至清,尽管建置规模多有变化,但却始终维持原来的管理模式。其他如钞关、临海港口等情况特殊的市镇,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特殊管理形式。这些不同类型的市镇,其行政管理模式是怎样的?以江南市镇而言,在传统国家行政框架之下,明清政府行政机构在融合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地方发展方面的作用如何?如何评判其市镇管理的行政效率及管理成本?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讨,为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地方行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提供一种参照。②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与市镇的兴起
    在中国古代遗存的各类文献中,人们对于市、集、村、镇含义的理解还是有所区别的:“民人屯聚之所谓之村,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亦有不设官而称镇,既设而仍称村者。”③但总体而言,基本上是“远于城而民聚焉者曰聚,聚落曰村,聚货曰集。古未有以镇名者,夫镇者,重也,压也,至后世凡地有税课者,亦谓之镇”④。也就是说,许多地区设“镇”之处,早先多为军事重地或设置军事机构以“重也,压也”,后来则演变为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税课局、巡检司)之地。这一发展特点,在江南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分属嘉定与昆山的安亭镇而言,清中期当地人追溯称,“吾安亭,《方舆纪要》、昆嘉二县志俱载有税课局之设,明祖吴元犹沿不改,至嘉靖四十一年奏革,则斯地之在汉时特以安亭名其地,迨设税课,又以镇系于安亭也”⑤。至清代,镇的名称因主要具有“市”的功能而通称“镇市”或“市镇”,“聚落曰村,聚货曰集,村集之大者,今皆名镇”。⑥
    从方志记载来看,江南地区市镇名称的源起在明清两代并不全然相同,特别是明代前期的一些“镇”,除却“地处冲要之所”等交通因素外,有一部分便是因其地曾设有驻军、税课司、巡检司或盐场、驿铺等各类官方机构而得以发展乃至得名的。以正德《姑苏志》⑦所记载的苏州府七州县为例,当时苏州府吴江县所辖三市四镇中⑧,同里、震泽、平望三镇曾设有巡检司,同里镇还设有税课局⑨,平望另设有官方驿站;长洲县所辖五市三镇中⑩,陈墓设有巡检司,许市(一名浒墅,宣德间始设钞关,即浒墅关)设有巡检司、急递铺;昆山县所辖四市五镇中(11),丘墟、泗桥、安亭、石浦四镇曾设税课子局或巡检司;吴县的木渎镇设有巡检司(12);常熟县福山镇设有巡检司(13);嘉定县的江湾镇设有巡检司,大场镇曾设盐场(14);太仓州的甘草市、茜泾镇设有巡检司(15)。
    相比之下,清代许多著名的大镇则更多地是由于其自身经济的发展而得名。最典型的莫如明代“嘉靖间渐成市”、终明一代连兼辖的巡检都不见记载的盛泽镇,入清以后,借丝绸之利蓬勃发展。至乾隆间,则是“舟楫塞港,街道肩摩”,“万家烟火,百倍于昔,其热闹与郡阊门埒”(16)。“乾隆五年,移驻县丞,以资弹压,遂称巨镇。”(17)因此,明代江南方志中所载的诸多“镇”的规模与清代方志所记载镇的规模大相径庭。明代曾设有巡检司、税课局、营汛等各级军政机构乃至称为“镇”的地方,并不一定是清代的经济大镇,也不同于我们今天行政意义上的市镇。有些明代前期方志记载的“镇”,到了明中后期,由于其原先所具有的军事或政治功能的下降,而经济上又没有大的发展就渐渐落寂了;而一些原本并没有政治功能的村市,却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原因,在清代成为颇具规模的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手工业、商业市镇。清代以后,新兴的市镇有许多是在经济活动中或适应经济活动需要而形成的,并不是法定社区的行政区划组织,这从某些大镇经常分属二三府县即可见一斑。这些分区特点,也形成了明清江南市镇独特的管理机制。
    总体而言,明清方志中较多的是对市镇规模、经济特色、风俗、物产、人文历史等方面的记载描述,对具体行政机构及其职能的体现等则着力不多,这也从中反映出市镇的行政职能与市镇建置、市镇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在某种程度上,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机制较之其经济的发展需求尚有许多缺失。
    二、明清江南市镇的管理模式
    据方志记载,“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18)。因此,就行政管理而言,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绝大多数市镇仍依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接受州县级行政机构的直接管理。在此基础上,又有一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管理形式。
    (一)设立县级以下的官方机构
    明代前期,政府对江南市镇的管理总体上仍承继了宋、元时期的巡检司制度。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即下令在全国各布政司所属州县设立巡检司。巡检司设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初,洪武二年,以广西地接瑶、僮,始于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19)洪武十三年(1380年)十二月,敕谕天下巡检,明确其具体职责,并派员巡视考核:“朕设巡检,扼要道,验关津,必市民之乐业,致商旅之无艰,然虽法古之良能,未经点督。今特差诣所在,谕以巡防有道,讥察多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靖所司,役满来朝,朕必嘉焉。”(20)
    江南地区巡检司的设置,大致以水陆交通要地为主,包括运河沿岸的市镇,其任务也是“专盘诘察捕等事”(21),“察奸顽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22)。《明会典》中特别强调,巡检司主要职责就是盘查过往关津之人或船马,查验官方行文,“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明代实行“文引”制度,“文引”也称“路引”,明政府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概验文引。如果没有官方文引,或内官内使来历不明者,巡检司有权将其拿送巡河御史究治。为了加强对市镇的控制,巡检之外,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市镇,另有如守备、把总、千总等武官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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