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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张海英 参加讨论

(三)委派县级副职加强管理
    在市镇中委派知府佐官坐镇管理应该说是比较特殊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可能在市镇一级的行政单位中设立太多的府厅级官员驻镇管理。而加强对规模日益发展扩大的市镇管理又迫在眉睫,于是,明清政府便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市镇中直接委派县级副职(如县丞、主簿)坐镇管理。委派县级官员亲自坐镇属下的一个市镇,自然也是管理体制上的强化,这种文官驻镇的管理模式弥补了市镇中政府行政机构缺乏的不足。
    明清时期,苏松地区委派县级官员予以管理的市镇主要有:地属元和、昆山、新阳三县的角直镇(元、昆、新县丞厅),地跨元和、吴江、青浦三县的章练塘镇(元、江、青县丞厅),吴江县盛泽镇(县丞驻),吴县木渎镇(县丞驻),奉贤县四团镇(县丞驻)、高桥镇(奉贤县丞驻此,后移驻四团镇;宝山县丞驻),金山朱泾镇(金山县丞驻),青浦七宝镇(县丞驻),青浦南翔镇(分防县丞驻)、枫泾镇(娄县巡检署、嘉善县主簿驻)等;(52)嘉湖地区设立县级官员加强管理的大镇主要有浙江湖州府归安县的菱湖镇(归安县主簿移驻)(53),秀水县的新塍镇(54)和嘉兴府嘉善县的西塘镇(亦称斜塘镇,县丞驻)。
    明代,县级地方官建置主要是知县、县丞、主簿、典史若于人。其中,知县正七品,掌一县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55)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均为知县佐官,县丞设一人,主簿无定员。具体分工是,“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56)。清代,县长官为知县,掌理一县之政,其基本职责与明代类似,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以及缉盗除奸等事务,无不统理,“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57)知县佐官有县丞与主簿等,分掌粮马、征税、户籍、河防、巡捕诸事。
    在这样一种职责框架下,委派县级官员坐镇管理,具体效果是很明显的。
    从史料记载来看,以县级官职身份参与市镇管理的官员,其职责范围较之前述以治安、盐法、水利为主要职责的府厅级官员更为广泛一些,他们既负责管理治安事宜,还掌管教化民众,主持兴修水利,督促催征赋役,加强保甲户籍等职责。
    以著名大镇南翔镇为例。明正德以前,南翔已成为嘉定县所属七个市镇(南翔、罗店、安亭、黄渡、大场、江湾、清浦)中之繁盛者。嘉靖年间,因倭寇多次骚扰,南翔镇及其四乡多遭焚掠。隆庆、万历年间逐渐复兴,镇上徽商丛集,成为棉布业贸易中心。清代,南翔镇“生齿日繁,廛舍日扩”;康熙时,已是“四方商贾辐辏,廛市蝉联,村落丛聚,为花、豆、米、麦百货之所骈集”。(58)
    南翔镇的管理,元时设中槎巡检司,明初裁撤。清朝雍正年间,复设南翔巡检司,继改为诸翟司,署设诸翟镇。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分防县丞移驻南翔(59)。县级官员的移驻,强化了政府对于市镇的直接管理,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其得以直接与县官衙役沟通,联手处理各类治安事件或矛盾纠纷,因此,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作用尤为突出。
    南翔镇棉布加工业发达,为布商字号加工服务的踹坊多达十数家,雇佣双方矛盾纠纷不断。于是,县丞连同知县共同出面,颁布告示,解决问题。乾隆四十年(1775年),嘉定县竖立“禁南翔镇踹匠恃众告增规定踹匠工价钱串告示碑”,明确规定,“踹坊工价钱串”依照苏州(阊门)之惯例,“每银壹两给钱八百二十文,画一给发,勒碑遵守”,“嗣后无论米薪钱价长落,不许再行借端滋事,恃众告增。倘敢故违,定即照例通详,从重治罪。各商店亦不得短发亏扣,敢于并究,各宜凛遵,毋违”。(60)
    从市镇志书的记载来看,不少县丞除“缉捕盗贼”以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之外,在教化民众、分理词讼、治农水利及催征钱粮方面还是卓有成效的,其驻镇管理对于明清江南市镇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发展的融合互动
    明清时期,在基层设立巡检司,在市镇设立府、县级官员以加强管理,以及州县衙署的直接领导,构成了这一时期江南市镇行政管理的主要模式。此外,一些市镇功能或地理位置比较特殊的市镇,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特殊管理形式。(61)这种多层面、多类型的管理模式,成为江南市镇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以巡检司而言,它的设立,在市镇管理的层面上还是起到了稽查人口、维持治安的作用。如吴淞江司(后属法华镇),洪武五年(1372年)设,当时其主要任务是“主稽察往来奸慝及私贩、禁盐、逃亡军民罪囚并无引私越之人,责以捕逮警逻之事。驻防要害,以护卫村民”,有弓兵三十名。设立之初,“与黄浦司分管城乡图保之半。乾隆九年(或云雍正十一年),里人王之御等具呈请移驻法华,由宪批准。自移驻以来,历简贤员,勤于职事,匪徒远迹,地方攸赖焉”。(62)
    府级官厅的设立对市镇的治安管理也有明显的效用。以前述乌镇为例,由于“两镇民皆杂居,正浙直二省六县接壤之区也,以前凡有罪犯,一奉勾摄,借口异省异府关提,右推左调,以致法令不行,事务牵格”。首任同知刘治上任后,采取“备兵船以缉盐盗”、“明县界以便专理”、“委官员以便分理”等措施(63),明确职责,强化了对该地区的管理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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