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乾隆《盛湖志》卷下《建置》。 (75)嘉庆《娄塘志》卷三《水利志》。 (76)嘉庆《南翔镇志》卷一《疆里·开浚》。 (77)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第60-6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78)徐栋:《保甲书》卷二《成规上》。 (79)按:这里的县官不应是知县,应是县里的官员,具体到双林镇,当是兼辖琏市镇、双林镇、轮驻两处的归安县巡检司官员。由此可以推断,组织和依靠下属市镇的保甲系列,也是文官驻镇的职责之一,由此加强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80)民国《双林镇志》卷十八《保甲》。 (81)嘉庆《珠里小志》卷八《官署》。 (82)咸丰《南浔镇志》卷二《公署》、卷二十七《碑刻》。 (83)按:为江、浙二省,湖、嘉、苏三府,乌程、归安、石门、桐乡、秀水、吴江、震泽七县。详见乾隆《乌程县志》卷十一《乡镇》。 (84)乾隆《乌青镇志》卷二《疆域·水利·形势》。 (85)湖州府添设同知全为《复添设初规议》中称:“十九年又疏请添设通判一员坐镇,寻复以通判多委部解,倏来倏去与无官同,而官署且为恶少所煨烬矣。”见乾隆《乌青镇志》卷三《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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