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管理方面,明初江南的一些市镇设有税课局,掌收商税、河泊所收渔税。明代税课局,“府曰司,县曰局”,下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侩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易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23)江南市镇中所设税课局主要负责本镇及周边村镇的税课,如枫泾镇,元时设有白牛务,“明初改为税课局,兼收王店、新丰、新行、钟带、白马堰等市课程,后废”。(24) 从方志记载及相关文献来看,明代江南地区设置巡检司与税课子局之市镇为数不少,苏州府设巡检司的便有震泽、汾湖、平望、同里、简村、木渎、光福、陈墓、许市、泗桥、石浦、江湾、福山、甘草、茜泾等镇市,设税课子局的有丘墟、安亭、同里等镇(25);松江府的亭林、新场、周浦、青龙、泖桥、朱泾、张堰等镇设有巡检司,张堰、小官、叶谢、下沙、周浦、八团等镇旧有盐场,朱泾、北七宝、乌泥泾、新场、唐行等镇设有税课局,青村镇旧有千户所(26);嘉兴府的斜塘、陶庄、风泾(即枫泾)、青镇等镇设有税课局,玉带、澉浦、石门、皂林等镇设有巡检司,澉浦、乍浦等镇另有千户所(27)。 江南市镇中税课局与河泊所的设置于明初洪武年间较多,明中叶以后,随着渔利的下降与税收的减少,一些税局与河泊所被裁革或合并。如黄渡镇,“洪武初设河泊所大使,管嘉定、昆山、华亭、上海四县渔户。弘治三年(1490年),松江知府刘璟奏革,“其渔课归秋粮项下带征,系苏州府者,并入沙头河泊所”。明初亦曾于嘉定设税课子局九处,黄渡镇为其一,而到“嘉靖四十二年,巡按御史陈瑞奏革”。(28)作为政府管理机构,这些只是税务征收与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县级以下或是镇一级的正式行政建置,只有巡检司才算是县政府派出的下属机关,并且诸多地方巡检司的设置一直延续到清代。因此,相比之下,巡检司对江南市镇发展的影响远较税课局与河泊所为大。 巡检司作为县级以下基层的行政管理组织,还保留了比较浓厚的军事色彩,“乡镇之防,巡检司之职也,故曰分防、曰巡檄,役亦曰弓兵”。(29)巡检司管辖范围以市镇为主干,包括环绕市镇的乡村。如湖州府南浔巡检司署设在南栅笺字一圩,管辖南浔镇及乌程县十七区及二十三区地方,于水陆丛杂之地弹压巡缉(30)。明初嘉定吴塘巡检司,初时以黄渡镇为驻地,管辖墩汛凡九:“青冈墩、黄泥泾墩、外冈墩、城西墩、石冈门墩、马陆墩、黄渡墩、冯家桥墩、沙冈墩。万历三年,裁归江湾巡检司兼辖。”(31)后来,江湾巡检司合并了吴塘巡检司,共辖十八墩九汛(32):“领墩凡十八:沙浦墩、汤字圩墩、吕字圩墩、生字圩墩、南翔墩、周家浜外墩、周家浜里墩、衣有字圩墩、致字圩墩、东潜字圩墩、西潜字圩墩、中潜字圩墩、大场墩、胡陆湾墩、江湾墩、清水洼墩、五圣庙墩、秦家店墩;辖汛凡九:江湾、南翔、真如、大场、安亭、黄渡、纪王庙、栅桥、殷行。”(33)这“十八墩九汛”基本上涵盖了江湾镇及周边的主要市镇及乡村。当时江湾巡检司内设有弓兵四十名,巡司一员,管理形式是由“巡司督率弓兵沿乡巡缉”,主要是水陆治安巡逻,监视和盘查人口,维持治安,并不代辖市镇、村庄。(34) 巡检司有正式官署,也有赁居民房者。正式的巡检司署,其建筑颇有讲究,以体现巡检司作为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某种特质。如吴淞江司,乾隆九年(1744年),建官署于法华寺东(后历任修葺),“嘉庆十一年,巡检宋肇署前植柳数株。竖杆,夜设灯火,以照行人。咸丰三年八月,毁于闽匪。后之来者,或假庙宇,或赁民舍,无定所焉”。(35) 巡检司制度于明清两朝一直存在。作为县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机构,虽然其驻地及增汰时有变动,但在维持地方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江南的一些市镇,尽管其建置规模多有变化,却始终维持巡检司的管理模式。如湖州府的双林镇,明洪武时由距双林镇二十四里的琏市巡检兼辖,清初设双林汛,康熙后镇市繁盛,“号称万家”,则移琏市巡司驻双林,仍以巡检司为主要管理机构。(36) 但是,巡检司毕竟只设从九品的末等官员,司下额定编制仅吏员一名,不得随意增设,其下召募来的弓兵十余名,其职务又往往局限于擒捕盗贼,难以承担管理市镇的繁杂任务。而且由于明代巡检司职能监管的缺位,在其设立之初,各类违纪事件就屡有发生:诸如巡检和弓兵在收取了所截获的逃军或逃囚的钱财之后,便“纵令逃去”;“及至拿住赃盗,不行火速解官,却乃教唆诬指平民。拿获私盐,允其骗诈民众。”(37)为此,朱元璋曾多次颁布诰令,严加惩治(38)。到明中后期,巡检司制度更是日趋涣散,“公勤守法者少,贪婪废事者多,止知取钱肥己,罔有肯用心盘诘”,敲诈勒索成为当时巡检司弓兵的家常便饭(39),巡检司维护一方安宁的管理作用日趋减弱。 另一方面,随着江南经济的日益繁荣,市镇规模不断扩大,市镇人口日渐增多,三教九流混杂其间,“万民辐辏”、“五方杂处”的局面不仅令市镇的社会治安隐患越来越多,日益繁盛的市镇经济也对市镇管理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已远非巡检司所能胜任。因此,明代中后期开始,江南地区的市镇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一些界跨两县或两府的大镇,面临的问题更为繁杂。由于市镇本身日益重要的经济地位,官方不能漠视其管理上的困境。于是政府不得不打破原有的“府-县-镇-乡、都、图”的传统行政层级模式,在一些比较大的市镇直接设立府、县级别的官员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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