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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税关中间代理制度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 胡铁球 参加讨论

(二)芜湖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责
    杭州南新关、安徽芜湖关、湖北荆州关皆以抽分竹木税为主,故它们在税关管理和设置上是相似的。史称:“芜湖厂抽分系关国计,事体匪轻,欲照荆州、杭州抽分事例,请敕管理,以重事权。”(17)又言:“缘荆州、杭州、芜湖三关司,虽分南北,事同一体,相应依拟。”(18)因此,这些关的商人纳税程序应与杭州南新关大同小异,为了进一步理清税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责,现将芜湖关的保家设置与职能详述如下。
    据万历三十一年成书、顺治末年补刻本《芜关榷志》记载,安徽芜湖关共设有保家63名,又名“相识家”或“相识”(19),其名额分布及职责如下:“一班保家拾壹名,二班保家拾名。凡大抽竹木等项,并两班识认商人、保单销号。三班保家拾伍名,四班保家拾陆名,五班保家拾壹名。凡小抽竹木、查票等项,并三班保家识认、销号。”(20)“买办二名,万历十六年(1588)议定,一班、二班保家内轮值。凡厂内使用小菜、油、烟等项,并领廪给银买办。凡使客送程请酒等项,并领公费银买办。”(21)据上述记载,芜湖关的保家是按税额的大小分类设置,即一、二班保家是管“大抽竹木等项”,三、四、五班是管“小抽竹木等项”。实际上与杭州南新关没有多大区别,即除“奇零竹木”外,其一切竹木税皆由保家保收。
    芜湖关保家的职责有四。一是“保单销号”,“保单销号”所蕴含信息非常复杂,据杭州南关保家的职能梳理及下文芜湖关有关保家案例,所谓“保单”,就是保家承包“清单”所开的关税;所谓“销号”,就是保家代理商人办理纳税过关的手续以及代纳关税。二是稽查,即“识认商人”与“查票”。所谓“识认商人”,就是政府利用保家对商人十分熟识的便利而赋予其“稽查”的职责,以防逃税漏税。在各关中,往往有各种逃税手段,如“有附搭民船、官船、家小船、使人不得盘验者”(22),“有小筏潜舣僻地,俟大筏既放而混入者”(23),“一船在官,夹带十船者有之”(24),等等。要识破这些作弊手段,往往需要“识认”身份,这成为税关稽查的重要环节。三是“写单”,即“保家改名歇家,包揽写单”(25)。四是充当买办,凡税关一切公私消费,皆由保家轮值承办。不仅修理税关衙署由保家承办(26),诸如橱柜、桌子、衣架、屏风等器具也皆由保家承办,史称:“厂器旧无额费。年例借办,并出头班、二班相识家”(27),甚至小菜、油、烟等项及使客送程请酒等项也是由保家承办。
    上述保家的职责,仅是根据其作为关役的身份总结出来的,若从具体案例来看,还很不全面。《芜关榷志》卷下,增补了“曾九韶、曾九德额外科派案”与“杉木诬称青柳案”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的主角皆是商人与保家,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对芜湖关保家的设置特点、职责以及商人与保家的关系会有更深入的了解。
    (1)曾九韶、曾九德额外科派案。万历四十二年,清江县商人罗尚年、周腾冲、陈国器等人状告保家曾九韶、曾九德,告他们利用丈量体制中“量深量宽不量长”的规定,从中挟诈,额外科派。据此案例,保家具有四个职责,即丈量、估算税额、稽查夹带、保收商税,其中丈量、估算税额的职责不在保家作为关役职责范围内,但在此案例中,这却是保家的核心职责,各种弊端皆由此而生。该案例还揭示了保家是按区域及木料类别来设置的,如该案称:“台治相识贰拾余家,俱保杉捆额……独有枭恶曾九韶、曾九德专保江簰。”“江簰,来自辰州、荆州等处,木有楠、杂、青柳不等,量深量宽不量长……积保曾九韶、曾九德,从中挟诈,商情不甘。”那么保家是如何“挟诈”的?这与商人夹带避税有关,即商人根据“不量长”的规定,“乘是日益加长,有至于拾余丈”,而且还在中间夹带昂贵木料以避税,即“夹带俱在腹中”。于是保家在丈量估税时,以打击夹带避税为借口而索骗,即“积保乘是要挟,阴咨吞噬”,往往是“每税百两索骗不啻伍拾两”(28)。对于保家曾九韶、曾九德挟诈索骗,商人虽然恨之入骨,但只要是贩自辰州、荆州等处的楠、杂、青柳等木料,还是要投入曾九韶、曾九德家,他们包办这些木料的关税具有世代相传的特性,如案中说曾家“百年溪求、积磊数万”,到曾九韶、曾九德这一代,已经富过王侯,额外所得赛过国税。因他们作恶多端,漏税严重,证据确凿,最后处理意见是:“相识(保家)之为商害,其日已久,其类甚多……依拟:曾九韶二犯,追赃完日,所回原籍详道发配,满日不许潜回,以绝商蠹。”(29)
    (2)杉木诬称青柳起税案。此案出现的背景是明朝晚期不断加抽关税,而这些加抽商税皆由商保包办,由此导致商保困苦不堪,于是清江各商为了转移负担,把出自江西石城、福建宁化联界等处的“杉木诬称青柳”,按当时税则,杉木“每根抽银七厘”(30),而青柳每根抽银“贰钱五分”(31),税额相差30多倍,福建木商负担由此激增。于是两个商业群体对于按“杉木还是青柳”征税的官司就此拉开序幕。官司从九江关打到芜关,时间自崇祯十五年一直打到崇祯十七年,最后得出了“诬称”的结论,即“蒙仁天亲临查验,实非青柳,果系杉木”,之所以出现诬称的情况,是“《志》云:闽汀清江县亦出青柳”和“清江商人假公报隙”两者结合的结果。随后“比采酌众议,将数簲量作青柳二层科算,商情未服,控苦纷纷,久不领单……无已,即条议各商同福建各商并两处保家公议”,公议结果是江西石城、福建宁化联界等处杉木“比徽、甯、池、饶之木围原略大,价值略增……业经确议服输,凡系福建木植,每根例抽七厘,义输七豪”,最终以福建杉木每根加征七豪而结束(32)。在此案例中,凡是重大决议皆出现了“两处保家公议”之语。由此可见保家在木色税则的制定中亦起了关键作用,且似乎成了政府与商人之间调停的中间人。最值得注意的是保家以固定区域的商人群体为服务对象,这从该案多次出现“两处保家”之说亦可推断出来,这个特点也与上述曾九韶、曾九德案所述暗合。
    保家不仅征收木料正税,而且在关各吏役的种种使费也是由保家征收,保家成为税关征收正税及各费的实际承担者。这从清初江宁等处巡按上官鉝的奏折便可得知。顺治九年,清政府下令“各关不许留用保家、委官等项名色”(33),这一禁令的颁布与顺治八年十二月江宁等处巡按上官鉝奏报芜湖关保家舞弊息息相关:
    臣训历所至,备谘民间疾苦。查芜、湖两关,其商人之最苦者,无如保家一项,共一百二十余户,凡有船只,先投保家。每单如正课一两,则保家索银二三两,甚至四五两者。书办、吏农、舍人、委官、巡兵、伞扇等役,种种使费,不一而足,而总收分散,究其源皆有保家始。即商人有厌其苦而不投保家交纳者,关蠹表里为奸,所费必倍,是以明知之而不能逃其圈套也。及货已输税,入店发卖,远客必要勒写免单,然后许其开船……臣仰体皇上恤商至意,行次芜湖,与两臣面相商订议,将保家、委官尽革不用,客船一到,听其自行投税,悉照关志款项,分文不容多索(34)。
    据此案例,商人运载货物到关以后,必先投保家,保家征收商税及各种费用,即“书办、吏农、舍人、委官、巡兵、伞扇等役,种种使费”皆由保家总收,然后再分给各役,即所谓的“总收分散”。不仅如此,从“及货已输税,入店发卖,远客必要勒写免单,然后许其开船”来看,保家似还拥有启闭关口的实际指挥权,保家之所以拥有“指挥”各役的权力,原因可能在于各役的费用来自保家,他们是利益共同体,若是哪个商人想绕开保家,亲自投税,则会受到各役的刁难,所费必倍,最后还得投入保家。这亦可从《芜关榷志》其他记载中看出一些端倪:“小抽单例。凡船载竹木或内河竹木小筏,据商人开报数目,按志定税。但此弊多门,相识受贿,愚商人、诱巡兵,通同弊漏,莫可穷诘。间亦掣查乎,或少杜什一云。”(35)相识(保家)与商人、巡兵通同弊漏,而指挥作弊者是保家,其对商人采取的办法是“愚”,对巡兵采取的是“诱”,其实际含义应是保家把商人应交的正税不入“簿籍”而私吞,实为“漏税”,再将收入让利一部分给商人和巡兵,即以贿赂巡兵来逃脱“稽查”,以利益均沾而让商人铤险。
    总之,从《芜关榷志》记载来看,保家有“保单销号”、稽查、充当公私消费买办的职责;而从具体案例及其他史料来看,保家还有写单、丈量、估税、承收各种使费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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