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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税关中间代理制度研究(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 胡铁球 参加讨论

三、税关中包揽关税的牙行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在明清税关中,言及包揽时,除了保家(歇家)、铺户(钞户)外,还有牙行,甚至在同一税关中,一会儿言歇家包揽,一会儿言铺户包揽,一会儿言牙行包揽,矛盾重重。实际上,这三者皆是对中间组织的泛称,是互相包含的。如铺户,实际上就是牙行。乾隆时期,锦州海口有王、越、孙、揆、兰、佩等六家牙行,他们除了代客登记纳税外还兼营贸易,史称“在锦州马(码)头开行,即系揽卖客船货物之铺户”(98),显然这里的铺户与牙行同义。在凤阳关,文献记载包揽关税群体时,一会儿言是经牙,一会儿言是钞户(铺户),史称“向来货船抵(凤阳)关,商人皆投经牙……既叫经牙包纳,即可扬帆而行,往来客商反以代办为快”(99),而又称“安徽凤阳关包揽客商纳税之人,名曰钞户”(100),显然凤阳关的钞户就是经牙。另外,淮安关还出现了“铺户行内”(101),铺户亦是牙行。至于上述闽关的铺户,他们不仅是内陆商人的中间商,也是洋商的中间商,是典型的牙行。
    不仅税关中的铺户是牙行,前面所述的保家也是牙行,不过这些牙行也皆是歇家,他们也是包揽关税的核心。现以杭州南新与北新两关作一分析。
    (一)清初南新关的牙行沿袭明代保家职责
    在杭州南新关,保家(歇家)实为牙行,如明代华亭人陈嗣元曾主管“杭州南新关”,其严令:“保家不得依水浒以攫牙之利”(102),从“攫牙之利”来看,保家就是牙行;又据《两浙南关榷事书》所载,该关所设的“中牙”皆是“牙保”,亦是“歇家”(103);再据同书所载的“改埠盈川”的案例,该案记载了一个名叫黄九亨的人,既是“歇孽”又是牙人(104)。保家与牙行称呼转换的关键点,是其担负的具体职责:当他们作为中间商人时,文本称他们为“牙”;当他们赴报数目时,便称之为“歇家”;当他们担当商人的保户,执行“保收税银”的职责时,便改称为“保家”。正因为此,清初禁革保家后,保家便更名为牙行,诸如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引领完税、代纳关税、收取各类费用、充当买办等原属保家的职责,到清初时统统变为牙行之责。如雍正《浙江通志》载南新关:“本关设立拢塘簿,凡商人木植拢塘,着令牙行查明清数,登填簿内。俟装清排甲,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如有以多报少,隐匿朦胧,即行查究”,“仍设正关交易簿一本,续报交易簿一本,饬着牙行将交易木植字号、大小、银数登填缴查”(105)。故所谓“查明清数,登填簿内”,是指牙行开写报单、递报数目的职责;所谓“装清排甲”,指的是核定各商人应纳税额的过程,与明代的“领牌开装”、“开写清单”过程一致;所谓“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应与明代签订“保税限状”的过程是一致的。当“保税限状”签订后,牙行又变名为“保头”或“保商”,如雍正《浙江通志》载:“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头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6)而地方志亦言:“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商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7)“亲填簿”在明代叫“销号簿”或“堂印号簿”,是登记已纳关税的账簿(108),故这里的“抽分后”不是指“纳税后”,而是与明代一样,只要商人与保家(牙行)签订了“保税限状”,便叫“抽分过”,于是商人交税于牙行,牙行交税于税关,故“登记亲填簿”是牙商而非本商。由此可见,清初商人的纳税程序与明代大同小异,只不过明代“保收税银”的是保家,而在清初则是牙行,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变革。另外,明代保家有收取各类费用的职责,在清初则为牙行沿袭,史称:“种种不经之费,均属派之商牙……以致私征倍于正供。”(109)明代用保家充当买办是关例,在清代则是牙行,亦是关例(110)。
    (二)北新关牙行类型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商人过关形式多种多样,有运货来关就地销售者,有在关市及周边收买货物装船过关者,有远道运货到关经中间转卖或接买者,也有仅是过关继续远行者。各税关便根据商人过关的类型而设置不同的经营类型,如杭州北新关的货物过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关发卖或收购货物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店户”;二是货物仅是路过,并不发卖,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过塘主人”;三是货物在关市及周围收购后便雇船装运过关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船埠头”。为此,该关额设过塘主人、店户、埠头三种类型的牙行,其职能是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包揽关税。史称:“出关货物,店户收买,店户递数;出关船,埠头代写,埠头递数。出入货物,但经某处过塘,则过塘主人递数。”(111)而政府用店户、过塘主人、埠头来递数,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搬运、贸易、运输等关键环节,关于这一点,崇祯《北新关志》作了详细解释。
    过塘主人。江头、六家场、陡门、德胜、石灰、猪圈各塘坝俱有之,受雇搬驮客商货物,备知匿税情弊。本关置立卯簿记名,责令每日开报所过货物,朔望递(数),不致隐匿,结状查考。如有前弊事发,与商人一体治罪。
    店户。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本关置立卯簿记名,朔望呈递结状。商税出关,责令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盘有隐匿,与商同罪。但各店户有多科牙用者,宜严禁之。
    船埠头。黑桥埠头代商写雇出关船只,每日开具各船梁头并商货数目呈报。凡官民座船搭有客货,亦另开报,朔望呈递,结状查考。其肩挑出关税票,关外埠头日逐收缴。仍令具数呈递,以防欺隐。旧时各役科索牙用太多,今出示严禁,稍从简便。(112)
    据上述史料,过塘主人主要掌控了搬运环节,店户掌握了贸易环节,船埠头掌控了运输环节,通过这些环节,他们清楚货物的数量、精粗及船只的梁头大小阔狭。如搬运环节,不管是上岸还是过塘、过坝、过闸,船上之货往往要卸下来,这一卸,一切货物都出来了,故其能“备知匿税情弊”。又如店户掌控买卖环节,商人在交易中不可能隐藏货物,其对货物的好坏,价格低昂,也是一清二楚的,故“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埠头因掌控船只的雇佣及雇佣的费用,故对船只梁头大小阔狭一清二楚。很显然,明政府把过塘主人、店户、埠头纳入关务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人隐匿或欺隐货物而短少关税。
    递报数目与“包代纳税”有着天然的联系,即谁掌控递报数目,谁就可能成为商人纳税的中间代办人。核心原因在于税关规定只有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递报数目之后,商人方可投单。史称:“商货自江口陇塘……过塘牙人先行报数,即令本商投单”(113);又称:“(店户)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114);再称:“各店户、过塘主人、船埠头具数呈递……算该纳钞贯折银数目,登号填牌。”(115)也就是说商人纳税必须经过这类人之手,否则无法纳税。而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利用递数之权,不仅进行垄断经营,而且还包揽纳税。如万历三十七年,黄一腾言:“杭省坝、闸等处,旧有过塘主人、剥船埠头计十余家,以查商报数为名,请给官牌文簿,占住地方,索骗商船。今一概禁革,任从客便投主,敢有私设牌簿,需索用钱者究遣。”(116)显然,过塘主人与船埠头利用官方给予的“查商报数”之权,要求所有客商船户投入其家,进行垄断经营。黄一腾希望禁革他们的“查商报数”之权,以打破他们的垄断经营,推行“任从客便投主”的政策。店户亦如过塘主人,史称“店户人等呈递货物手本,多串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扶同隐匿”(117),甚至“牙人店户,用强兜接客商,货物到关,包代纳税,以多报少,隐精为粗,图撞太岁。既而倍取牙钱,罔顾折本。至于承买缎疋、锡箔等货,呈递手本查考者,又与商人串通,展(辗)转隐匿,欺公济私”(118)。据此,明代店户人等利用递报数目这一权力,来“兜接客商”并“包代纳税”,甚至串通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成为“包揽”和“漏税”的核心力量。
    过塘主人、店户、埠头既是牙行又是歇家,过塘主人可称“过塘牙人”(119),店户则时而“多科牙用”,而船埠头则往往“科索牙用太多”,故他们可通称“牙商”。不仅如此,他们还可统称“歇家”。
    店户的概念是“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从“安歇”两字来看,店户为商人提供了住宿服务,符合“歇家”为“客店”别称的本义概念,故雍正《北新关志》,直接把“店户”称为“店歇”(120)。从其他领域来看,店户一个核心职责就是提供住宿服务,如在明代盐场,史称“两淮运使设有店户,居停官商”(121);在茶场,“店户或贪其居停之税”(122)。“居停”两字凸显店户兼营客店的属性,因此把店户称为“歇家”完全符合逻辑,亦符合习俗。故北新关店户,有时便直接称为“饭歇”,如“西兴扇骨。系属绍兴土产,俱系西兴饭歇认输,只许进望江、清泰二门入城,其余概行禁止”(123)等。而在青海地区,亦有把店户称为“歇家”的例子,如“开设店户充当歇家”(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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