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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时期“邑”的社会政治经济实体性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金光 参加讨论

对于我国古代文献中常见的“邑”,学界的研究,一般是把它当做城邑和军事据点来理解的,但这却不是“邑”的本质属性。对于一定历史时期的“邑”,我认为它是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实体。
    一 邑为传统共同体组织
    邑,在先秦文献中是最为常用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体概念。周金文中多有称邑者。《礼记·王制》篇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①《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而立邑建城,[以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② 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量土地肥而立邑建城,以城爯(称)……三相爯(称),出可以战。”③《周礼·地官·大司徒》云:“造都鄙。”④ 诸如此类,都是政府的行政作为,是政府在统一划疆分野,规划邑里。在此种形势下成立的邑,总是包括了一定数量的人口和地域的共同组织体,它具有社会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性,我把它称为社会政治经济实体邑,或官社实体邑。这种实体邑不是国营经济,它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所以称之为官社。凡是这种居民点,不论其大小,皆称之为邑。极其大者,一国之都可谓之邑,如《诗·大雅·文王有声》云“作邑于丰”⑤,《商颂》云“商邑翼翼,四方之极”⑥。天子诸侯之国都皆称为邑,此系指国城所在地而言,非指通国也。极其小者,数家之里落亦称为邑,如“十室之邑”,若今乡里村落然。愈是这种基层民居,愈具有经济实体性。每一邑都包括一定的人口和地域。待战国社会乡官行政化,这种邑以转型的形式编入国家行政网络,仍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
    邑有一定量的土田和人口,而且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分授予一定人口。这就是《田法》之所谓“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
    《田法》又言:“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蒹(镰)……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罔(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罔(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邑有名山林,归国有,地方不得制之,恒山林县得制之,邑之普通水泽、林木,得集体所有,然有一定折比之法。这种邑就是实体邑,它拥有一定集体财产,如山林等,也有土地可授予民,这就是前所引“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管子·乘马》言:“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缣(镰)纆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以实数。”⑦《周礼·地官》将土地分为上中下或一易再易之等,春秋时楚国之“井衍沃,牧隰皋”。齐管仲改革,使“陆阜陵瑾,井田畴均”,《吕氏春秋·乐成》云:“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⑧ 诸如此类,将土地以某种比率折计之法,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份地授田基础之上的制度,也可以说皆起自于份地授田。
    邑的集体开发,尚且成为一种经济目标。“垦田仞邑”这一概念在先秦文献中反复出现,是很值得注意的,它反映了邑的实体性,故有是称。
    这里应当指出,战国具有政社合一特点的基层乡里制度,实际来自于传统邑社共同体制度,系由之转型而来。
    《老子》曰:“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邦,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⑨ 这是天下-邦-乡-家-身的系统。《墨子·明鬼》篇曰:“何不尝入-乡-里而问之。”又曰:“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孙诒让注:‘此篇多以请为诚’)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⑩ 按,家祭而饮乡里,其义源于乡里本为宗族姻亲或邑社共同体,故一家祭饮则合聚乡里而共饮之。故言“取亲于乡里”,让全乡里得一家父母之福,即所谓“得吾父母兄弟而祀之”。我以为,后世基层乡里行政制度从其社会历史渊源而论,皆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制。
    《墨子·尚贤》曰:“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凡所使治国家、官府、邑里,皆国之贤者也。贤者之治国也,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贤者之长官也,夜寝夙兴,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贤者之治邑也,蚤出暮入,耕稼树艺,聚菽粟,是以菽粟多而民足乎食。”此处所言国家组织体制为:国家、官府、邑里。邑即地方,亦即田里乡村,是农耕作业区。这里虽称邑里,还不能断定地方是否再分出若干等级来。“长官”之职为:“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官”即官府,亦即国家政府各机构,皆有专门业务,其中聚敛并管理钱物之机构为其核心部门。故下文云使不善者“治官府则盗窃”。“治邑者”的职掌则不同于“长官者”,要求是“蚤出暮入,耕稼树艺,聚菽粟”,使“菽粟多而民足乎食”。应当指出的是,此处之所谓“民”,非仅指农民而言,乃是泛指全民。那时的“邑”除了粮食自足而外,还必为国家全民提供粮菽等农产品。此治邑者主要是管理农业生产,首先督耕,而不是聚敛。其所谓“聚菽粟”,乃为督民劝耕而使邑里多生产,因而也便能多收聚耕稼之果实。由此可见,在邑的性质中,它还具有作为生产实体的一面,是为经济生产实体邑,而并非官府之纯行政聚敛机构。这正是一个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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