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郊有牧野。《诗经》中有许多篇反映出周代的邑野结构。《駉》曰:“駉駉牧马,在坰之野。”《静女》曰:“自牧归荑。”《东山》称“烝在桑野”。《出车》曰:“我出我车,于彼牧矣”。“我出我车,于彼郊矣。”《桑柔》篇称“瞻彼中林,甡甡其鹿。”《兔罝》:“肃肃兔罝,施于中林。”《野有死麕》曰:“野有死麕,白茅包之。”又曰:“野有死鹿。”《叔于田》篇:“叔适野,巷无服马。”《野有蔓草》篇:“野有蔓草,零露溥兮。”《燕燕》:“之子于归,远送于野。”又《击鼓》篇:“爰居爰处,爰丧其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又《载驰》:“我行其野,芃芃其麦。”《干旄》:“孑孑干旄,在浚之郊。”《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31) 三郊即近郊三乡之地,此为鲁之国野。《国语·周语》云:“国有郊牧。”又云:“野有庚职,场功未毕。”这都是当时国野一体化的情况。其时农耕作业区广远,又加交通和运载工具落后,故稼禾多在野中随地临时筑场圃收打。单襄公一路见“野场未毕”,可见当时邑野收获打禾之状,亦可见邑社集体经济不景气之象。由“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民罢于逸乐”,可知其劳动者为邑社成员,能逸乐者当为邑社自由民,非为奴隶或农奴。然逸而不耕者不积极生产,亦绝非自耕农,当为集体者。由此而知邑社集体经济之状:此时邑社集体经济已濒临尽头,必当瓦解了。这是春秋时陈国的情况。单襄公并引先王之法以明之,说明陈国这种国野一体的邑社社会经济结构带有普遍性和历史悠久性。 春秋时,宋国有乡遂制度,《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伯氏司里……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二师令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宋城内有里的编制,是直属于宋国的,又有四乡。遂不知有几个,亦可能为四遂。 郑国亦有国野制度。《左传·昭公十八年》载:火作,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可见,郑有郊野。此野司寇所司之野,非必《周礼》之遂,当为郑国外之通野,国野相连。郑有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鲁有遂制亦见于记载。《左传·襄公七年》载:“南遗为费宰,叔仲召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隧正即“遂”之长,一个地方隧正,竟可交通鲁之高等贵族季氏,求媚费宰,手段及条件是多为派役,可见其地位权力之不凡,并手中掌握着大量人力资源。又可见这等隧正具有很大独立性,派役之多少,一任其自定,费宰倒无权亲征其役人。这种制度并非后来的地方官僚行政体制。 待到战国时代,国野传统制度与观念还残存着。孟子对齐宣王说:“臣闻郊关之内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32) 可见,齐都尚有郊,且郊圈范围相当广大,方四十里之囿尚在其内,只为其一部分。齐郊还当有明显标识物,不然何以别之。郊地圈上还当设有关口,故称“郊关”。孟子说:“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33) 此为滕之国野。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户律》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寡居,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这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告令,下距战国终结只有31年。从魏王命令中知,魏此时仍存在着邑野观念。不过,从“非邦之故”来看,国野制度历经衰变,至此已徒有其名,而其面目则已全非旧观了。“邦之故”实乃是强力官社时期,政府对居民控制力强。“弃邑居野”则是政府控制力减弱,这是官社体制解体的征象。 就生产角度而论,在国野一体化体制下,城邑不能太大,而人们的居址亦是分做两部分。这是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才必须如此的。《逸周书·作雒解》云:“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34) 可见这都鄙都是农业城堡,它的构造原则以方便农业生产为准。邑大者不过百室,小者才十家。清金鹗考论邑不得过四井,也是这个道理。其时,地旷人稀,广种薄收,不论邑之大小,出耕在野,一般较远。故人多营二居处:一为在邑者,此为常居之处,条件较好;一为在野者,是备耕临时住所,条件较差。“在野曰庐,在邑曰里”。(35)“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五谷毕入,民皆居宅”。(36)《诗·豳风·七月》曰:“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至战国时,尚有邑居与野庐之别。在秦,野庐称为田舍。秦简《田律》曰:“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又《封诊式》“贼死”条曰:“男子死(尸)所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秦末,刘邦“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之……老父已去,高祖适从旁舍来,吕后具言客有过,相我子母皆大贵”。(37) 此言“居田中”,即是居田舍之中。“旁舍”之“舍”,亦为田舍,乃别家之田舍。可见,至秦末,尚广泛存在着邑居与田舍之别。 即在今日,亦可见此类田舍之筑。吾于济南市区边际上之小清河沿岸便发现有田庐存在,农家在此有极小片责任田承包,虽然每家田头宽不过几米,然于田头却多建有小屋。小屋毗连,每处不过几米见方,里面存放些农具,并可备躲避风寒时雨之急,此乃古代田舍之遗意。要之,在今为偶见之物,而在昔则为普遍制度。究其产生与存在之原因,则为古今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