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邑(国)野一体 讨论邑的问题,还应联系古代的国野、都鄙、乡遂制度。 根据《周礼》一书说,周天子王畿分为国、野两个区域。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国指城郭以内;广义的国则包括郊。郊以外为野。清人焦循云国之称有三: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其一,郊内曰国;其一,城中曰国。“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又城内为国,城外为郊”(28)。在城郭以外,郊以内划分为“六乡”治之。在郊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叫做“野”,“野”中分为“六遂”以治之。这就是所谓乡遂制度。遂之外又有公邑、县、都鄙之制。 乡的组织系统自基层言之则为:比-闾-族-党-州-乡。其组织起于五家,为五进位制。五家为比,乡得12500家。乡的军事组织则与之相对应为:伍-两-卒-旅-师-军。这是一个军、政、农合一的官社组织系统。 遂的组织系统为:邻-里-酂-鄙-县-遂。其进位制与乡同。 都鄙则行井牧之制,质言之曰井田之制。组织系统为:井-邑-丘-甸-县-都。其组织起于九家,为九进位制,亦可谓三进位制。《司马法》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文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上述即《周礼》之所谓国野、都鄙、乡遂制度之大略。不管《周礼》这部书的来路、面目如何,然其所言国野之制,确乎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制度。至于这种制度是否如此严整,其具体规制如何,其实行范围及其实质又如何,则另当别论。 不过,学界对国野问题的研究,却曾经走入一个误区,甚而至今仍陷于这个误区。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讨论国野问题,大抵是为着找出一个社会阶级方面的结论,然而却忽视了对一个最重要而又最基本的事实的研究,那就是没有从经济和生产的角度去研究国野问题。前引《礼记·王制》、《尉缭子·兵谈》、银雀山竹简《田法》所言人、地、粟三相称的立邑建城原则,说到底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个农业生产问题。《管子·八观》篇是这样说的:“入国邑,视宫室,观车马衣服,而侈俭之国可知也。夫国城大而田野浅狭者,其野不足以养其民;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宫营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实其宫;室屋众而人徒寡者,其人不足以处其室。”从上述理论来看,这里不是国野对立,而恰是国野一体:一个中心城邑,外围有田野,人居在城邑,去田野耕作。国依野而生存,故言野浅则不足以养其民。正是在此国野一体化的体系中,才造成了如孟子所说“君子”与“野人”统一的社会格局。 再说,古代邑里之人是不能脱离农耕的,因为生产能力有限,必须有更多的人去搞粮食吃,即在社会上层亦必从事生产。这一点就决定了当时不可能有大规模的消费城市,只能是城乡一体,此可称之为农业城堡,即城堡与农业耕作区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农民聚居一处,出耕田野是不方便的。金鹗在其《求古录·礼说》卷九《邑考》中说,古以邑居,而不以丘居,邑居不能加于四井(即三十六家),只能少于四井。(29) 这是有道理的。国野之关系,自经济言之,则有特殊意义。立邑建城,不论其大小,上自王城,下至农业屯落,皆必守此原则。 又,在当时,就是一个小的农耕点也必设防,因为除了防止人为的攻袭之外,其时地旷人稀,仅单纯为了对付野兽的侵害,亦必筑沟墙之类以自卫。 其实,《周礼》那般绝对化的划分是根本不存在的。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的规模是无法行通的。这里还应特别指出,六乡之民亦必是农民。就是管仲在齐国为政,编士乡十五个,组织三军之众三万人,这三万人也同时是农业生产大军,并非职业军人。他的“伍鄙”制度,亦并非与军事绝缘。因为“伍鄙”的结果是,“以守则固,以征则强”。可见,其国鄙之间并非社会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而是社会职业有所异同。国中是三类乡:工、商、士乡,其士乡是兵农合一的。只是为了中心城堡的所在,即齐之国都才特编为比较规整的三军,名曰士乡。而在鄙之农伍也同时执行着守战的任务。要之,国鄙(野)之间(不从一国之内言之,而是从更大范围即整个齐国而论)是大小城堡之别,然皆为国野一体的军政兵农合一的组织。此即一种政社合一的官社经济体制。 那时的邑,一般说来,是包括国野,即城乡在内的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实体,亦即官社共同体。本着国野一体的原则,其大小城邑的规模大抵皆守着如下一个模式:“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坰。”(30) 这种传统规划其实来源于古邑社区域分划蓝图,周代乡村的基本面貌就是如此。较大城邑的国野规划实脱胎于此。其时,不论出于何等目的,分疆划野虽不必如此整齐,但大致说来包括这些层次是不会错的。国外之郊种植蔬菜、瓜果、桑麻之属,是园圃树艺之区。其外则为农耕区,也可叫农业圈。又其外则为放牧圈。再其外则为林野。当时的社会经济体,大率是分这些层次来规划邑野的。这里首先是个农牧结合、国野一体的经济实体,是个经济生产问题,而不是阶级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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