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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时期“邑”的社会政治经济实体性(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金光 参加讨论

《墨子·尚同》篇透露的社会政治系统格局是自上而下的:天子-诸侯国君-乡长-里长-家君。此乡长、里长为“正长”一类,是国君“以其力为未足,又选择国中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的”。此正长是由国君选择的,也可以说是在上者所选择的。乡长、里长所由选择的范围是:乡长来自乡,里长来自里。他们是乡里中的仁人、贤人。总之,这种正长是由在上者从基层的仁者、贤者中选择出来的,并不是在上者从外指派的官吏。此乡长、里长是土生土长的,他们本是地方上的头面人物,表率模范,民间的自然领袖,所谓“乡兴贤能”,亦即此之谓也。此处乡、里两级地方组织颇为值得注意,它已接近后世地方行政系列的形式。
    《国语·楚语》曰:“日月会于龙……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絜其粪除,慎其采服,禋其酒醴,帅其子姓,从其时享,虔其祝宗,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11) 在楚国百姓家尝祀先祖,同时会合州乡朋友姻亲。于此亦可见楚国有州乡组织。又据《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伐陈,讨夏征舒弑君之乱,杀夏征舒,“因县陈”,即以陈地为楚之县。后因接受申叔时所谓“今县陈,贪其富也”的批评,“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12) 于此可见,陈有乡级地方组织,从乡取一人可以构成为夏州,知其乡当为地方上较小之普遍的组织。讨夏氏,乡取一个人以归而成一州,因谓之夏州。夏州之立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表示了楚讨夏氏之胜利。乡取一人,实与古代的战俘有同等意义,只不过是处理上古今不同罢了。所取之人,仍令其聚居一地,故立为夏州。与此同时,夏州之立也是对弑君之乱的惩戒。古有胜国之社,今乡取一人立为夏州,实可谓胜国之州,是一面败亡者的镜子。又,自胜者角度言之,应降等为之,此州之级别应低于乡级。此州、乡皆为地缘组织。
    春秋时,齐国的居民地方基层组织在文献上留下了不少记载。其组织分开为两个系列,即国、鄙两套组织系统。国,即齐国国都,除了指其城郭内之外,还包括了与之相连为一体的一定范围内的郊野区域。鄙,指除国之外的四鄙邑野区域,这是更为广大的农耕作业区,也就是相当于国野规制下的“野”的区域。管仲佐桓公实行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参其国而伍其鄙”,以建立系统的居民组织为核心,实行军政合一,政农合一。其改革的基本内容为“定民之居”以“成民事”(13),即通过对居民实行严格的地缘编制,使民各成其事,并实现对居民的有效政事统制。
    中国古代对人口、居民的控制,本来是有着“四民”、“三官”分职管理传统的,它的原则是将人口按职业分出四大类型,即士、农、工、商四大系列。文献上所提到的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商攻货(14),便是这个大原则的具体实践。统治者所乐道的是四民不知迁业,行业之间的渗透与突破是极困难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世职”。管仲的改革也正贯彻着这个原则,使四民分职更为凝固化。管仲对齐国居民的编组原则更确切些说,是以业缘为本,而辅之以地缘,而在具体运用中,则表现为地缘、业缘交织使用。故管仲强调的便是令士、农、工、商四民,“勿使杂处”,亦即按行业,分地缘而实行分处居住管理政策。然四民又各“群萃而州处”,即各聚居一域,为的是使四民各相劝于传习本行技艺,而世代保守不知迁业。如何“定民之居”?即将国分编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工乡三、商乡三),皆不从戎役。士乡十五,每五乡为一军,分为三军,公、高子、国子各帅一军,是谓“参其国”。具体的编制是:“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15)
    在野鄙,“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注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是故正之政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桓公曰:各保治尔所,无或淫怠而不听治者”。于正月之朝“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16)
    适用于国、鄙的不同情况,分别为两套居民社会政治组织,其系统虽名分为二,然自有其共同之处。其所谓“制地分民”云云,便足以表明其“参其国、伍其鄙”之实质,乃是对居民实行新的严格的地缘编制,而且是编地(编农)与编民的一体化,并于其中寄军令,如此便是三合一了,实为战国官社经济体制之滥觞。尽管仍是世卿世禄、世官世职体制,然而其却表明国家地方政治制度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预示着向一个集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演进。后代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基层乡官制度,其渊源亦多少可于此寻到一些因子。管仲改革,“定民之居”,于工商之乡未见其组织之层次细节,士乡民政则分为轨、里、连、乡四级。鄙野则分为邑、卒、乡、县、属五级。《管子·小匡》篇言鄙“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17),名目层级稍异,而邑通为三十家则一。其名目层级、所含家数虽有所异,然却皆为“五”之整数倍,此可谓皆起于“五家”之编制。后代基层行政乡里组织亦起于“伍”,这便是其相同之基因。不论其名目、层级若何,但总是把地方按照地缘分制为若干行政等级,并以此系民,此亦系秦地方行政以及乡官制度的组织原则。其制于管仲“定民之居”,“制土分民”,“参国伍鄙”之制中,亦可多少寻得形式上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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