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邑(国)野一体到城乡对立 最值得研究的是野庐田舍的发展。过去无人注意这个问题,我以为,后日广大的散户乡村聚落便是由此田庐自然发展而来。农村的变迁,乃至于国家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田舍的发展。邑的发展最终是建立在庐舍区的垦僻基础之上的,并表现为庐舍区的变迁。《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何以成县?就是因为人口的增加与“垦田仞邑”,最终表现为庐落的增多及其生活条件的改善。庐舍初设,只是简单的棚屋,随着生产的发展,庐舍区不断扩大,而且建造也由简单到讲究,甚至“聚落成市”。吕后与两子居田中,可以饮食过客,高祖又从旁舍来,可见田野中庐舍已相连成片,而且备有锅灶,饮食条件大为改善,已成为生产生活的可靠依托。据此亦可久营日常的生活起居,不少路人亦到此庐舍区串来走去,并可得宿息饮食之便。至此,田舍已有条件做为人们的常居之处。由田间棚屋而发展为常居邑落,以至于成市,中国古代乡村的发展大抵是走着这个路径的。战国之所以“弃邑居野”成为时尚潮流,便是由于野庐的发展及其对邑居者的强大吸引力所致。 此况之下,大批人口从城邑流向村野,到田舍村野去谋生计,开辟新天地。这个潮流的大背景便是:各种共同体躯壳的解体,使集体对于个体的束缚力崩解,每一个个体,正如金蝉蜕壳般四散;政权对于散户野庐聚落的控制力相对薄弱,甚或可以说是失控。野里便为人们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因而也就恰成为社会上走投无路者以及企图摆脱政府控制的各色人等投归逋逃之渊薮。在各种官社共同体解体的大潮中,定有不少人口远走穷乡僻壤,遁入山野,以谋生路。这种细小的自然生成的邑落,还在商鞅时,就已成为政府瞩目并竭力控制的对象。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便包括了对这些琐细散户野庐专制统治的加强;再者,战国时各政权皆竞相以惠政争取人口的增加,都反映了时君世主争夺人口的心态。必须指出的是,此时的争夺人口不是为了增加城市人口,而目的则在于“辟草莱,任土地”。其时有大量人口,包括一些学者在内,在列国之间走窜,“原受一廛而为氓”。这种趋势,结果便造成了农野乡村的数量迅速增大。 综上所述,战国时城市人口虽也在增加着,但人口流动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趋势,却首先是大量人口走入农村乡野。这也便造成了农村新的大发展。这一点从未为人所道破。战国首先是散户农村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广阔的供销市场,为城市发展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创立了基础,进而促进带动了城市以及全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此非本文话题,恕待另详论之。 还应申论的是,当初以政权之力有计划地造官社,做邑造都鄙,实是建立农耕据点,等同于一个村落,野间又分布着农夫们的庐舍。此乃城乡(邑野)合一体。就居地而言为邑,就耕处而言则为野。一般说来,是邑野合一的。只有大的国都,因为政治中心、军事中心之故,不事耕者遂多,但这是极少数。百室之邑,十室之邑,为上下之限,这是通常规模。此等城邑内。有宅地,可树墙下以桑,近处又有负郭之田。待后日经济发展,“城”亦渐“市”化,才摆脱了农业区,城乡分离。由邑野合一,到城乡(邑野)分离,过去的研究不仅忽视了这个过程,而且更忽视了野即乡村聚落的发展。 就生产结构而论,也由国野一体的农牧结合体制,逐渐走向单纯的农业经营。这是由于人口之大增,集中向地要粮所致。辟土殖谷,逐渐向着远郊牧地进垦,农业圈扩大,吃掉了牧业圈,“隙地”尽辟,生产结构亦渐失去平衡。到战国时,农业已渐跛足,成为单纯农业。孟子为小农设计的生活蓝图也只有小家畜的饲养。一家老小,“七十者食肉”,尚且成为奋斗目标,可见余者吃肉更成为问题。其实还在春秋时,根据曹刿所论,已只有显贵们才称得上“肉食者”。至战国农业跛足,旧的国野一体化体制亦告终结。 总之,郊野隙地的垦辟,散户乡村的发展,与各种共同体组织的解体以及传统国野体制的破坏,都是同步进行的,也可以说是一回事。村野聚落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严整的邑居体制,而其前途则是逐渐走向散户小农乡村。村野不仅大为发展,而且较为自由,故“弃邑居野”已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时代潮流。前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告令所言,也只是这种潮流之一斑而已。又,《汉书·惠帝纪》注引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如此满天星斗般的散户乡村的存在与发展,给君主的社会政治统治带来了新的困难。为了对散沙般的乡邑聚落进行有效统治,集权专制的政权建设,宝塔式的地方官僚行政系统及其官社经济体制的同步创建与完善是最为关键的棋着。秦做得最为成功。秦孝公用商鞅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对各色村落邑聚,统加地缘编制,设县行政,建立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县-乡-里-伍的行政统制系统。这种政治统治又纳入到一个官社经济体制的框架中,政社合一,国家政治行政控制了民之经济命脉,遂造成了一种新的集权专制性极强的、效果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前已论之,不仅集小乡邑聚为县,亦当有集散户为里者。这项制度的实质就在于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建立了对国家的出发点--乡村的新的有效的地缘行政统治系统。秦的这项制度竟成就了中国二千余年来地方行政组织系统的基本规模。 至于汉代,为备边警,晁错为汉文帝规划的边塞新村,仍具有古老共同体以及官社共同体体制下邑制的遗意。晁错言:“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侯:皆择其邑之贤材有护,习地形知民心者,居则习民于射法,出则教民于应敌。故卒伍成于内,则军正定于外,服习以成,勿令迁徙,幼则同游,长则共事。夜战声相知,则足以相救;昼战目相见,则足以相识;欢爱之心,足以相死。”(38) 此与孟子所言“乡田同井,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井邑官社,以及《逸周书·大聚》所言“弹”的组织相仿佛。云是:“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间,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此处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等事项,实为政府组建官社,包括了婚丧、农业生产、牧养、室屋建设、民伍管理规划制度等一整套政府的组织、干预活动。这与《周礼》的所谓“造都鄙”,分划邑野,实为同类事。《周礼》之“造都鄙”与此“兴弹相庸”,实皆为造建官社。此处的“兴弹”,与《周礼》“遂人”的“兴耡”,并“里宰”的“合耦于耡”皆是同类事情。惠士奇《礼说》卷五论“合耦于耡”,亦把“兴弹相庸”训作“民功曰庸,佐助曰相”(39)。如此说来,所谓“兴弹相庸”,乃是由官方组建民间互助合作组织,令其彼此换功,相互为用。这类似于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互助组、合作社。这都是造官社,即在政府组织下的生产、生活、战守、宗教文化、行政管理的合一,亦即政社、政教合一的官社组织。这个组织坟墓相连,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同祭祀,有共同的精神文化生活,社自然是他们的共同信仰。直到汉代,里尚有社,亦有“街弹之室”,此乃一脉相承之俗。汉代的乡村保留着比较明显的古代官社共同体的影子。乡里民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社会经济及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诸多联系,从这些民间社会组织--不论是官办的、还是民办官控的、抑或是民间自为的组织来看,其间所表现出的乡里民间社会的自治、自助精神还是很浓厚的;同时乡官权力重,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强,绝非后世所可伦比。秦汉的乡村面貌不与后世同,其间具有质的差异性,显示出古代官社共同体的遗风。晁错所规划的边塞新村,也具有共同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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