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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时期“邑”的社会政治经济实体性(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张金光 参加讨论

过去讲战国史,多只把注意力集中于城市和手工商业的发展上。诚然这些发展都是事实,然而对于它的基础的研究,更确切些说,对于它的基础--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则远远不足。我现在把它颠倒过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的发展是更为关键的,散户乡村的发展是战国在社会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最大的基础性成就。农业、农村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出发点和基础。中国历史上的城市,若无农村的发展,是不能存在的。就过去对农业的发展而论,多泛泛之言,多只盯在工具、产量等问题上,而完全把散户乡村当做被动的角色。把广大农村作为全社会的新的出发点和基础,做为广泛的社区,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几乎等于零。今应重新认识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与基础,重视对广大农村这块社会基石的研究。
    四 乡吏政社合一的职掌
    在官社经济体制之下的战国、秦之乡吏,其职掌范围之广,权力之重,远出后世同类之外。
    第一,土地管理权。秦的乡官,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政府最基层、最具体、最实际的代表,也是国家赖以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经济内容的基层政权组织。举凡划野封疆、分授田里,皆由其主持。银雀山竹简《田法》曰:“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此乃当时之通制。
    第二,生产的监督、管理权。督民课耕、游牧饲养,评定年景诸事都由乡官主持或参与。
    第三,对人的管理权。治民为乡官要务之一。乡官具体掌握户政、编造户籍、联邻伍、伺察并规范乡民行动,实现“乡治”。对辖区境内所有民户人口,包括私家臣妾在内,都建立有详细的人事、政治以及社会生活档案,举凡一个人的租赋完纳、徭役服给、官狱征事、历史关节等诸种重大事体的情况,都由乡官记录在案。“乡部”号称“亲民之吏”,实为治民最切要之官,乃集权专制政府最重要的耳目爪牙之吏。欲最终而且有效地完成治民活动,舍乡官而莫属。秦简《封诊式》“黥妾”条称:“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又,“告臣”条称:“丞某告某乡主”,令其以书回报的情况有:男子丙“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而复臣之不也?”又,“亡自出”条所载“乡某爰书”是一份乡主上呈县廷的文书。其中据“籍”案,开列了一个逃亡自守男子甲历史上的逋、亡情况。秦在官狱民刑诸事中,当事人的各种情况都是由乡政府来提供的。秦乡官掌握民情最为悉备,民有事上请亦必经乡官转达,且开具保证,方为可信,秦律规定出入禁苑的“田传”凭证也是由“乡部稷官”签发的。汉代官民外出必办理“过所”之类通行凭证,“过所”的申请,必经乡啬夫具保,且以文书上呈。如《居延汉简甲乙编》载:“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一乘忠等毋(无)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一序河津关所欲□敢言之。”(40)
    第四,负责收租、取赋、征兵、派役,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内容。(41)
    第五,参与司法。《汉书·百官公卿表》曰:“乡啬夫职听讼”,“皆秦制也”。然此说不确。秦决狱最低一级为县廷,乡无审理权。秦简《法律答问》云:“辞者辞廷。今郡守为廷不为?为也。辞者不先辞官长、啬夫……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廷”系指县、郡两级政府,即县廷、郡廷而言。乡政府不可称“廷”,只可称“部”。辞讼要讼于“廷”,而不诉于都官之长或县中各官啬夫(包括乡官之啬夫)。由此看来,秦乡政府并非决狱机构,无决狱权。然而,它在司法活动中却仍有不可或缺的权力和作用。乡官必参与和协理“廷”的司法活动,如秉承县公文,并行文里中,查封本乡案犯之家;参与查勘盗发现场;接受亡者自首并行文诣送县廷;办理上级各种查询事务等。从乡官可以具爰书、行文乡里,并可“几讯”里典、伍人以及“甲党(傥)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的口气和令里典、伍人具保的行为来看,秦乡官之权力也着实有些吓人。
    第六,参与某些专业事务机构的双重领导和监督。如秦简《效律》云:“都仓、库、田、亭啬夫各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可见仓、库等机构既有本部门的垂直系统,又有“属于乡者”的横的关系,这就是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都仓、库、田、亭为直属于县的专业事务机构,其又有“属于乡”级的下属单位。秦简《仓律》曰:“仓、乡相杂以印之”,足可为证,乡参与封仓。汉初,官仓尚有在乡者。
    收稿日期 2010-01-20
    注释:
    ① 《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38页。
    ② 《尉缭子》,《百子全书》本(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按,“以城”,今本夺,据银雀山汉简本补。“以地”,今本作“以城”,据银雀山本改正。
    ③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④ 《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5页。
    ⑤⑥ 《毛诗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26、62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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