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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关汉代边防的法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李方 参加讨论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在中央王朝建立之后,对边疆防御(或国防)是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只是由于岁月久远,唐朝以前的法律文献亡佚,致使后人对唐朝以前的法律不甚了解而已。后人曾经搜集史籍中有关唐以前的法律记载,如清人沈家本曾作《历代刑法考》(其中有“汉律摭遗”);杜贵墀曾作《汉律辑考》;民国年间程树德曾撰《九朝律考》,序曰:“汉晋士大夫,往往治律,马融、郑玄、羊祜、杜预皆律家也。六朝以后,祖尚玄虚,律令科条,委之胥吏,其治此者,非陋则俗,斯学浸微。今古律之存者,皆自唐以下。窃不自量,欲尽搜罗唐以前散佚诸律,考订而并存之。”①这些工作不可谓功劳不大,但是由于史籍所载乃只言片语,所以世之所知仍然有限。20世纪以来,我国出土了大批古代法律文献,②为我们了解唐以前各朝法律提供了重要材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这些出土法律文献中的一种。《二年律令》是有关西汉初期的法律文献,③学者们曾经对此进行过诸多研究,但是至今尚无人从西汉边防的角度,对此进行总体性分析,笔者不揣简陋,拟进行一些尝试。
    《二年律令》1983-1984年出土于张家山247号墓。该墓共出土汉简1236枚(不含残片),除《二年律令》之外,还有“历谱”、《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遣册等古代文献,内容涉及西汉早期律令、司法诉讼、医学、导引、数学、军事理论等诸多方面,十分丰富。整理组根据葬具和随葬品推断,墓主人身份不高,应是一名低级官吏,他通晓法律,能计算,好医术及导引。④《二年律令》的主体是刑法,但也包含诉讼制度、行政立法及民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有28种律令,即《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集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传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另外,简文内还提到“奴婢律”、“变(蛮)夷律”。这些律令多含有边防的内容。
    下面,本文将《二年律令》中涉及边防的法律规定按八个方面进行分类说明。
    一、有关守边塞者背叛国家的法律条文
    清人沈家本指出:“谋反为贼事之最重大者,《唐律》谋反大逆居《贼盗律》之首,《汉律》当亦不殊。”⑤这个推测在《二年律令》中得到证实。《二年律令》的《贼律》首条就是有关“反叛”、“降诸侯”、“弃守”、“谋反”等罪行的处罚规定: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一)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遍)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二)⑥
    这里背叛国家是指:一是以城邑亭障为据点造反或投降诸侯(或蛮夷)者;二是在诸侯(或蛮夷)来攻时弃守城邑亭障而逃亡者(相当于投降);三是谋反者(不限于守卫城邑亭障的范围)。这三种反叛罪都要处腰斩之刑。其父母、妻子、同母兄弟姊妹亦连坐处死;如能遍捕谋反者,或事前能向官府告发者,免除连坐之罪。严格说,这条谋反大逆惩罚法律适用于汉朝统治的整个地区,而不仅仅限于边塞,但由于“城邑亭障”中的亭、障多在边疆,而且针对的重点对象是守卫“城邑亭障”者,所以可以视之为守边塞者背叛国家的法律惩罚条文。
    这条律文说明,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以后,西汉统治者已深刻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并从法律的角度,将保护国家安全和政权巩固放在首要位置,相对于战国时期魏国《法经》将《盗律》置于首位而言,这无疑是国家安全观念方面的进步。
    敦煌也出土了类似法律条文:
    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守弃亭障逢(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绛(降)而贼杀之,皆要(腰)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983)⑦
    这条律文涵盖的三种罪行,更明确集中在边防方面,即逃亡到匈奴、外蛮夷者,或不坚守亭障烽燧而投降者,或杀害边外来降者,都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其妻子也要连坐受罚。朱红林指出,这条材料当源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大致相同的内容,一在《盗律》,一在《捕律》,当是汉律不同时代修订的结果。⑧与这条律文相比较,上举《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诸侯”含义比较含糊。学者们对“诸侯”有不同解释,有的学者认为指汉初分封的同姓、异姓诸侯;⑨有的学者认为应指汉初时期的匈奴、南越。⑩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不拟多论,仅指出,《二年律令》中有关“诸侯”的条文基本上都是处罚充当诸侯间谍或亡于诸侯的法律规定,(11)既然汉律将这些“诸侯”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人,那么无论这些“诸侯”究竟何指,我们将这些条律纳入边防的范围总无不可。
    这条律文影响了后世,唐律也有近似的法律。《唐律疏议·擅兴律》“主将守城弃去”条:“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复有败者,亦斩。”(12)这里“守城弃去”罪同汉律。不过,唐律这条律文针对的是守城失职罪,而非叛国罪,与汉律所谓“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即弃守等同降敌,还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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