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下),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56-257页。朱红林先生指出:“这条材料当源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大致相同的内容,一在《盗律》,一在《捕律》,当是汉律不同时代修订的结果。”见其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朱红林先生在其著第113页又谓,敦煌此简号当为156。按,朱红林先生收集诸家成果、材料颇多,对本文帮助很大,谨此致谢,不再说明。 ⑧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8页。此著第113页谓,敦煌此简号当为156。按,朱红林先生收集诸家成果、材料颇多,对本文帮助很大,谨此致谢。 ⑨如本条整理组注:“诸侯,此时指汉初分封的诸侯国。”《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页。许道胜说:“诸侯人,指诸侯国的人。”(许道胜:《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补释》,《江汉考古》2004年第4期)朱红林亦说:“诸侯,汉初分封的诸王国。”(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4页) ⑩如曹旅宁先生在《说张家山汉简〈贼律〉中的“诸侯”》中指出,他曾认为此汉律当承袭秦律,指战国时期的山东六国诸侯,后来重新研究,认为应指汉初时期的“匈奴”、“南越”。见其著《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26页。 (11)如《二年律令·捕律》一五○简“捕从诸侯来为间者”;《奏谳书》二二简“即从诸侯来诱也”,二四简“以亡之诸侯论”。 (12)《唐律疏议》卷16,中华书局1983年版。 (13)《津关令》廿三条,整理组注:“夹溪关在今陕县,位于黄河之南,其北为西汉河北县。” (14)整理组注:“阑,《汉书·汲黯传》注引臣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符,出入津关的凭证。《说文》:‘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传,《周礼·司关》注:‘如今移过所文书。’贾疏:‘执节者别有过所文书,若下文节传,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内出者,义亦然。’” (15)整理组注:“篱,以柴竹等做的藩篱。格堑,用作边界的深沟。封刊,作为边界标志的树木。服,《荀子·宥坐》注:‘行也。’阅具,《汉书·朱博传》音义引《字林》:‘数也’。越塞令,指《津关令》第一条。” (16)整理组注:“乘,《汉书·高帝纪》注引李奇曰:‘守也。’徼,边界。道其署,由其岗位”。 (17)整理组解释其中文字:“徼,边徼;兴,征发;购,奖赏。” (18)《汉书》卷94《匈奴传》。 (19)这些条文载《唐律疏议》卷16。 (20)整理组解释上引第一条文字:“奠,疑读为‘填’。填黄金器,镶嵌黄金的器物。‘有犯令’以下缺。”解释第二条文字:“‘私金□□’,下一缺字左从‘金’。籍,登记。” (21)整理组注释“索”为“搜查”。 (22)整理组注:“关,《周礼·地官·叙官》‘司关’注:‘关,界上之门。’徼,《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引张揖曰:‘徼,塞也。以木栅、水为蛮夷界。’部主,该管其事;致,《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犹券也。’” (2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84页。 (24)《汉书》卷24《食货志》:“黄金一斤值万钱。”“罚金四两”相当于出铜钱二千五百。 (25)程树德:《九朝律考》,第122页。但《汉书》无《列女传》,疑为《后汉书·列女传》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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