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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关汉代边防的法律(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李方 参加讨论

《贼律》:
    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藏)。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辙收臧(藏)。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一九)(44)
    这条律文讲的是缘边县道制作、使用、保管毒矢的规则。律文要求缘边县道严格保管毒矢,如追捕外蛮夷盗贼时需要使用,可以借用,事后则应立即收藏起来。藏匿毒矢满五日者,将以法律论处。毫无疑问,这条法律与边防制度有直接关系。
    《田律》:
    县道已艮(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二四三)(45)
    这条律文规定,边疆地方每年新开垦的农田,连同户数,应一并上报二千石官,时间不得超过五月十五日。垦田是边疆边防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条律文与边防亦有直接关联。
    八、有关禁止译诈伪的法律
    边疆地区主要居住少数民族,这些民族与政府交流往往有语言障碍,需要通过翻译进行沟通。西汉为了防止翻译者诈伪不实,专门制定了禁止译诈伪的法律,以保障政府的政令、法律通行无阻,保障边防制度的开展执行,并准确了解当地的民情民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具律》有禁止译诈伪的法律条文:
    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一一一)(46)
    这条律文规定,审讯犯人时,翻译少数民族语言诈伪不实,以致判罪有出入(或加重或减轻罪),导致死罪者,译人将处以“黥为城旦舂”的惩罚;其他各以其所出入所致之罪,同罪处理译人。此汉律影响到后世,唐律也有《诈伪律》,其中“证不言情及译人作伪”条载:“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注:谓夷人有罪,译传其对者。)”(47)译诈伪法律虽然不是边防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它对于保证边防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这里也将它纳入本文。
    以上,从八个方面论述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西汉边防方面的法律规定。《淮南子》说:“秦皇帝得天下,恐不能守,发边戍、筑长城、修关梁、设障塞、具传车、置边吏。”(48)这是西汉人对秦朝边防的概括,也反映了西汉当时人对边防的总体认识。以此来衡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记载,可以说《二年律令》已基本涵盖了西汉边防的方方面面。当然,本文的分析只是初步的,更深入的研究还有待将来。结合史籍全面论述西汉边防的法律规定是一个较大工程,也并非一篇文章所能完成。而这个课题,正是笔者今后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
    ②就目前所知,已有16个地方如甘肃敦煌汉塞烽燧遗址、敦煌悬泉置遗址、居延破城子、居延汉代城障烽塞遗址、武威磨嘴子、武威旱滩坡,山东临沂银雀山,湖北云梦睡虎地、云梦龙岗、江陵张家山、江陵王家台、荆门包山,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四川青川县郝家坪,江苏扬州胥浦,湖南长沙走马楼等地出土了战国、秦汉、三国时期的法律文献。详见沈颂金:《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8-488页。
    ③关于《二年律令》的时间,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墓中所出“历谱”为汉高帝五年(前202)至高后二年(前186),说此为西汉初年之物,大体不误。
    ④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前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该前言指出:“《二年律令》的发现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不仅使秦、汉律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是系统研究汉、唐律关系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律影响的最直接的资料。”本文律令材料皆引自该书,不再注明。
    ⑤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14页。
    ⑥引文中(一)、(二),乃指简一、简二。以下引文类此,不再出注。又,本条整理组注:“亭障,汉代要塞驻军处。《后汉书·光武纪下》:‘筑亭障,修烽燧’注:‘亭候,伺候望之所。’……城比障要大,《文选·北征赋》注引《苍颉》曰:‘障,小城也。反,即叛。’”“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登也,谓上城而守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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