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也有《传食律》,其内容亦与之相近:“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41)可见西汉的这条传食律承自秦制。 《徭律》、《金布律》、《置吏律》、《均输律》中的相关内容,由于篇幅关系,不一一引证。 刘广生主编《中国古代邮驿史》,第四章专门论述了汉代的邮驿,其中吸收了居延汉简等地出土材料,但由于时代关系,后来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及其他相关材料,则未能吸收。这是一个遗憾,但也因此为我们继续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空间。 六、有关边疆紧急事变的法律规定 西汉初期边疆形势不稳定,经常有紧急事件发生。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朝廷特别制定了“言边变事告急”、“言变事告急”的法律规定,以保证突发事件能够及早报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二年律令》中有关边疆紧急事变的法律共有3条,分别出自《置吏律》、《传食律》、《兴律》。引录如下: 《置吏律》: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告急,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二一三)驾传……(二一四)(42) 《传食律》: 丞相、御史及诸二干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二三二)言变事,皆得为传食……(二三三) 《兴律》: 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三九九)(43) 上举第1条《置吏律》规定,当边疆发生紧急事变时,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向中央政府报告情况的信使,以及官吏迁徙、新上任官及其没有配备马匹的属尉、佐以上官员,由驿传负责交通。第2条《传食律》亦规定,地方政府向中央汇报紧急事件的信使,由驿传负责其交通传食。这两条法律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四点不尽相同之处:一是律种不同。两条法律,一出自《置吏律》,一出自《传食律》。《置吏律》是规定各级官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法律,说明西汉把“言边变事告急”作为边疆地区官吏的一项重要职责来强调。《传食律》是规定驿传机构提供传食标准的法律,说明西汉把“言边变事告急”作为驿传机构的重要职责来强调。二是报告紧急事件的范围不尽相同。《置吏律》“言边变事告急”,专指边境发生的紧急事件,《传食律》“急言变事”的范围较广泛,既包括边疆,也包括其他地方(道辖范围一般在边疆,县则多在内地)。三是有资格享受交通传食的人员不尽相同。《置吏律》规定的是“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信使等人,《传食律》规定的是“军吏、县道(官)”信使等人。四是驿传提供的内容不尽相同。《置吏律》提供的是传车,《传食律》供给的是传食。西汉在《置吏律》、《传食律》中都规定了给“言边变事告急”、“言变事告急”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应服务,说明西汉对边疆、地方变乱的重视程度。 上举第3条《兴律》是有关受命赴急难而临阵脱逃要受“完为城旦”惩罚的规定。整理组注曰:“奔命,《汉书·昭帝纪》:‘及发犍为郡奔命’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说明“奔命”乃为处置边疆、内地紧急事件而设。这条律文与上两条律文规定不同,强调的是违命惩罚措施,二者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了西汉应对边疆紧急事变的措施。 七、有关边防官吏职责的法律 秦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立“道”作为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西汉承袭秦朝体制,亦设道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机构。《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是县、国、邑、道虽然名称不同,但就行政区划而言,都属于县制。据不完全统计,西汉大约有32道。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大约有14种律令涉及“道”,占《二年律令》28种律令的一半。这14种律令是:《贼律》、《盗律》、《具律》、《捕律》、《置吏律》、《传食律》、《田律》、《行书律》、《效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津关令》。毫无疑问,这些有关道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并且皆与边疆相关联,与边防也或多或少有关联。如官吏是边防的主体,边疆官吏的级别待遇和职务构成,与边防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由于篇幅的关系,此处只能从略,仅举与边防有关的若干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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