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作为群体观念的“族”、“众”等,必然是由个体的“人”组合而成的。然而社会上人们的眼光还常常是“只见森林而不见树木”,没有意识到个体的“人”的意义。这与当时社会上人皆属于氏族(亦即宗族)这一社会结构的根本特色相一致。这种情况总体上是一种浮泛的“人”的观念,犹如雾里看花一般,其观念还是模糊一片的状态。 夏、商及西周时期,作为社会结构基本单位的“氏族”组织不断发展。隐于“族”观念之中的“人”的观念亦发生着变化。如今,我们可以看到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一,随着氏族组织的发展壮大,部落众多,为了进行区别,便在“人”前冠以区别符号。例如,商代卜辞载: 王其乎(呼)众戍□,受人、唯禀土人暨人又(有)灾。⑩ 这是一条三期卜辞。这条卜辞贞问商王是否命令“众”前往某地戍守。戍守某地的时候,包括在“众”之内的“受”地之人,“禀土”这个地方的人以及地之人是否会遇到灾祸。这三个地方的“人”应当也是众,为了加以区别才特意以地名作为标识。卜辞中所记载的“戈人”、“朿人”、“我人”等(11),疑亦某地或某族之人的称谓。文献记载,商周之际,随周武王伐纣的“西土之人”,包括“蜀、羌、微、卢、彭、濮人”(12),实即西南地区的八族之人。 第二,氏族部落中最伟大者单独为称,说明他们是超出于氏族部落组织之上的特殊之人。殷盘周诰及彝铭中屡见记载的“予一人”,即此之谓。以此为例,可以说在“予一人”之下者,尚有对于氏族部落作出重要贡献者或担任重要职务者,亦被称为某“人”,如“六事之人”、“旧人”等,但是这类特殊的称谓还是以“予一人”之称最有代表性。请看关于商王称“予一人”的记载: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 勉出乃力。听予一人之作猷,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13) 文献材料表明,周王也称“予一人”或“余一人”或简称“一人”,例证如下: 百姓有过,在予一人。 兹攸俟,能念予一人。 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 媚兹一人,应侯顺德。(14) 彝铭中称“余一人”或“我一人”的例证如下: 井(型)乃圣且(祖)考,隣明辟前王吏(事)余一人。 母(毋)童(动)余一人在立(位)。……虔夙夕惠我一人。 乃乍(作)余一人故。……,敬明乃心,用辟(弼)我一人。 上引第一例见于周康王时器《大盂鼎》,是周康王告诫名“盂”的大臣不要做不利于康王主事。而应当早早晚晚都恭敬地辅佐康王君临四方。“乃辟一人”意即你的君主一人,是对于“余”的解释。其用例同于“余一人”,只不过以“乃辟”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已。上引第二例,见于穆王时器《师鼎》,周穆王告诫大臣师要像其圣祖圣考明智地为先王之臣那样来效忠于自己。“余一人”为周恭王自称。上引第三例见于周宣王时器《毛公鼎》,意谓保护着我而不使王位动摇,要恭敬地早早晚晚地都恩惠于我。铭文“一人”皆周宣王自称。上引第四条材料见于周宣王时器《盨》,是周宣王告诫大臣名“”者之语。意谓若有造反作乱的情况出现,就会给我造成祸害。所以要虔敬地端正思想,以此来辅弼我。“一人”是周宣王自称。古代文献和彝铭材料中,凡称“予一人”(或“我一人”、“一人”、“余一人”)者绝大多数是天子(或王)的自称,正如《礼记·玉藻》所谓“凡自称,天子日‘予一人’”。关于称“一人”的原因,郑玄注《玉藻》篇谓“谦自别于人而已”,唐儒孔颖达疏谓“言我于天下之内,但只是一人而已。自谦退,言与余人无异”(15)。说自称“一人”是表示谦虚,固然不误,但若依孔疏所说,谓指自己与其他人一样(“与余人无异”),则失之。其实,强调“予一人”,正是突出自己与其他的人不一样。前引《盘庚》篇谓“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明显地表示“予一人”与“众”有别,而非相同。固然可以说,“予一人”所对应的就是其他的许多人,但那其他的许多人则只称为“众”(卜辞中或称之为“众人”)。周代称先祖每谓“前文人”(或“文人”)(16),意谓往昔的伟大而光荣之人,亦与社会上一般的成员的祖先称谓不同。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在群体称谓之外,能够以“人”为称者,首先是超出于一般人之上特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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