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社会上的下层群众和弱势群体亦被称为某种“人”。这一点在甲骨卜辞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商代卜辞中所记载的“众”及“众人”,是居住于商王朝直辖区域的商王族的劳动群众。在商代前期,他们主要从事农业劳作。而商代前期的“人”则多与族名、地名相系连,多数是不属于商王族的群众,而应当是商王族及子姓部族以外的氏族之人。卜辞中常有“登人”、“使人”、“乎人”之类的记载,表明商王常征集人员进行征伐或进行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这个时期,卜辞时有用“人”为牺牲进行祭祀的记载,例如: 贞,使人于岳。 不其降,删千牛、千人。 其升大乙羌五十人。 丁酉卜,自上甲刏,用人。 己酉卜,用人、牛,自上甲。(17) 所谓“使人于岳”,即用人牲祭祀岳神。上引第二条卜辞意谓若神灵不肯降临就砍杀千牛和千人为祭,祈神降临。上引第三条卜辞谓升祭大乙的时候,用羌俘五十人为人牲。上引第四条卜辞意谓采用“刏”的方式,杀人祭祀自上甲开始的祖先神灵。“刏”本当释为上幾、下血之字,卜辞中指杀人献血以祭(18)。上引第五条卜辞意谓用人牲和牛牲祭祀自上甲开始的祖先神灵。这表明当时的“人”,其地位是低于“众”和“众人”的。商代的俘虏(特别是羌俘)多以“人”为称。这表明,商代称人者身份与作为氏族成员的“众”是有所区别的。 西周时期,亦多用“人”作为俘虏或奴隶之称。例如,周成王时器《小盂鼎》载,“孚人万三千八十一人”,即俘虏敌人13081人;周厉王时器《多友鼎》载,“执讯二十又三人……折首百又十五人”,意即抓俘虏23人,斩敌首115人。再如,周宣王时器《兮甲盘》载,“淮夷旧我帛畮(贿)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淮夷历来是向周王朝贡纳财赋的人,不敢不贡纳其帛和其委积,不敢不进献人员以供力役。另外,周康王时器《大盂鼎》铭文所载周王赏赐大臣的人员中的“人鬲”(19),以及《尚书·梓材》篇的“历人”(20),亦均是奴隶称“人”之例。西周彝铭泛称“人”者,多指下层群众而言,如周孝王时器《克盨》载,“典善夫克田、人”,即指将田地以及其上的劳作群众赐给善夫名克者。《宜侯簋》载周王赏赐宜侯的劳动力中有“在宜王人□又七姓”,此处疑所缺字为“十”,若推测不误,则周王所赏赐的在宜地的十七姓“王人”,当即十七族属于周王的奴隶之族。其性质类于《左传》定公四年(公元前506年)所载周王赏赐给卫康叔的“殷民七族”。 总之,夏、商、西周时期,从总体上看,基本上保持着“人”的观念隐于“族”的传统。氏族基本成员很少称为“人”,而是多以“众”、“民”为称。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这一观念的范围亦在扩大。在夏商时代逸出传统的“人”的观念而称“人”者,主要是两类人,一是天子(王)及其周围的重要的将领与大臣,他们称“人”是表示着其伟岸在一般的氏族成员之上;另一类是社会地位低下的异族之人,他们或被用于战争,或被用作人牲,称其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与一般的氏族成员相区别。就与一般的氏族成员相区别这一点而言,可以说后一类人与前一类人有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一是从高处区别,一是从低处划分罢了。作为社会主体的氏族成员,在那个时代,似乎还没有被纳入“人”的这一观念的范围,起码是没有作为一个主要部分来承认。 这里要特别提出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即西周时期的“人”观念虽然与夏、商时代多有所同者,基本上沿着夏、商以来的变化继续发展,但是,西周时期亦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与夏、商的不同之处。在周代宗法制度下,“人”观念的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其扩大的情况有以下几项典型的表现。 其一,官吏与贵族之称,常冠以其地名或族名而称“人”。如《五祀卫鼎》有“司马人邦”,《永盂》有“毕人师同”、“周人司工(空)”,《散氏盘》有“原人虞艿”、“散人小子眉”等。西周时期,有些贵族称“人”者,或将其族名若地名冠于其名之前,如称“降人”,即降族之人名“”者,“井人”,即井(邢)地之人名“”者(21)。西周时期的有些官吏名称,直接以某“人”为称(22),西周早期器《宗人斧》载有“宗人”名“甬”者之名。“宗人”之职周代习见,中央官府和贵族之家皆有之,亦是“人”称即官称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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