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经》是否确为伯益所著,无可考证。当今学者一致认为该书非成于一时一人。不过,刘歆非妄语之人,如此言之凿凿,也应有其所本,或许汉时多存此种传说。东汉王充《论衡》记此事和刘歆完全相同,如出一辙。推测刘向所本书籍到王充时尚存于世。将此书与伯益牵上关系定有缘故。是以该书作者是否为伯益可不必理会,而这个提法的原因却值得重视。 作为《山海经》的主要部分,《五藏山经》明显有别于其他诸篇的在于,其重点是记录各地物产资源,计有铜、铁、金等金属矿;白垩、赭石、丹雘等非金属矿以及玉石石料、禽兽、特殊木材、药用植物等等。并且,在描述各个经次山系方位时,均有距离数据,以十里为精度单位。在每一山系最后还记录了该地的神祇与祭祀方法。在今日世界,这类书籍不啻就是一部甚为实用的商业指南。就人类历史而言,绝大多数早期地理著作都与商人有着莫大的关系。职业旅行家和探险家的出现是很晚的事情,《山海经》的原始形态非常有可能便源自那些四处远行的古老的商贸部族。 上面说过,《史记·夏本纪》与《尚书》略有牴牾。有人认为伯益既然“予众庶稻”,所以必然是农业之族。笔者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司马迁的原意很明白。伯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湿”的意思乃伯益传播了稻种是实,却不一定必为农业之族。伯益、后稷同佐大禹,关系必十分密切。《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吴公子季札聘鲁,闻《秦》歌后曰:“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旧乎?”秦、周素有旧交,春秋时人共知。如此,伯益所传稻种来自后稷之族亦未可知。类似的情况还有皋陶例证可参。《世本·作篇》云:“咎繇作耒耜。”有人据此证明皋陶族是以农业为生。辛怡华先生曾发表专文论述金属布币的起源,认为“最早的金属布币源于农具斧斤,可能至迟在昭王时期就已出现”(27)。此虽推论,却十分合理。考古发现证明,古人确实很早就开始了生产工具的专业化制造。如山西省襄汾县塔儿山支脉大崮堆山南坡有一处史前遗存,该处避风向阳,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有大量残存石制品。研究者认为是史前大型的石器制造场(28)。又如河南登封县王城岗夏文化城址内的石器制作场所,出土了铲(耜)、锛、斧、镰、刀、锥、凿、矛、镞、研磨器、装饰品和砺石等各类石器,既有成品,也有半成品和废品(29)。规模庞大的专业化生产,肯定会招致许许多多的人们往四处传播产品。其中包含专门或半专门的商贸之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故此,所谓“皋陶作耒耜”的传说,或许就是说皋陶曾经作为这样的部族出现在各地。 说到皋陶,历代大部分学者都相信就是伯益之父大业。然而,从传世文献的诸多记载里面,几乎看不到他曾经是个猎人的迹象。自古以来,皋陶在人们心中一直是位公正无私的审判者,被传称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鼻祖。除上文引陆贾《新语》,《尚书·舜典》云: 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皋陶为何会有这样的形象?又为何被舜任命为主持司法的士?难道这些与皋陶的出身无关吗?当代人无论种族国家都知道,平等、自愿是一切商业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人类法律体系不可动摇的基石。法律的诞生与财产私有制度和物品交易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前引《周易·系辞下》谓古人交易之事取象《噬嗑》。《周易·噬嗑》云:“噬嗑,亨。利用狱。”《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从《尚书·皋陶谟》可以知晓,中国古人为皋陶赋予了法律精神的几乎全部精髓。这是偶然的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史记·殷本纪》所记《汤诰》与今见《尚书》晋人伪作《汤诰》不同,被认为是最早的可信文本。其中说佐大禹治水的是皋陶而非伯益,言曰:“古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民乃有安。”《孟子·万章上》可资参较:“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史云尧帝时代中国有万邦。治水是繁浩宏大的公共事业,必有众多部族参与,各种纠纷乃至剧烈冲突不可避免。《山海经·海外北经》谓: 共工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于九山。相柳之所抵,厥为泽溪。禹杀相柳,其血腥,不可以树五谷种。禹厥之,三仞三沮,乃以为众帝之台。 因此,牵涉极广的公共事业,必然依靠公正无私、坚强有力并广为各族人们接受的最高审判者、裁决者协调各种关系。传说中的皋陶无疑承担了这个工作。如果没有深厚的生活蕴积,皋陶又怎能成为这样的角色? 所以,综合上面的分析,笔者推测,皋陶的生活和商贸活动大有关系。倘若说他就是伯益之父,那么即便他们父子在尧舜时代还过着狩猎生涯,其中也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从事商贸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