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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晚期黄河以北地区的犀牛和水牛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方文物》 雷焕章 参加讨论

商代甲骨文中的,常被写定为兕或,迄今为止,众多一流专家对它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某些最常见的解释是:犀牛、牛一样的独角兕、兕属的牛、兕(没有解释)、让人垂涎的特殊猎物、中原地区的一种野生动物等等。本文试图就此问题再作探讨。
    主要观点
    罗振玉把释为“马”①。王襄②和商承祚③也把它释为马一类的动物。叶玉森开始把它释为“犀牛”④。但是一个新发现引起激烈的争论。1929年11月28日,在中央研究院的第三次殷墟发掘中,在小屯东北地张学献家的田地上发现的大连坑(横十三,丙北支,二北支)中,出土了一个大型动物的头骨。头骨很大,包括从额骨顶部到鼻尖的整个额骨部分,是一个大型动物的头骨。骨头上竖刻两行文字,但是头骨本身不加修整,也不是占卜用的。商人有时候会把特别有名的战利品保存下来并在上面留下记录。某些战利品是从被战败敌人的头骨上取下的头骨片,在上面刻辞纪念(见《前编》图3,《综述》图版13~4;《京津》5281,《综述》13-1)。还有的是在狩猎活动中获得的战利品,即在某种稀罕猎物的头骨上刻字留念。
    在这个大型动物的头骨被发现的同时,在距它几米远的地方还发现了另外一件狩猎的战利品。这是一个鹿头骨,上面有刻辞(《甲编》3941)。在第四次发掘中,在大约100米外的乙21坑(根据1976年4月19日与屈万里的通信),又发现一件狩猎战利品。这是一个带角的鹿头骨,上面也有刻辞(《甲编》940)。
    1930年,董作宾把这个大型头骨给德日进鉴定,德氏发现头骨内侧有一排牙齿,认定为是牛牙(bovine teeth)。
    董作宾注意到,头骨刻辞中有获白-“我们抓住一头白”的记录。他认为这是一头白色的野生动物,头上有一角,因此认定这是一只独角兽。为了迎合德日进的鉴定意见,董氏试图证明独角兽属于牛科动物(species of the bovidae)。他为此搜集了中东、波斯、中亚和华北地区有关独角兽的所有相关材料⑤。不久,方国瑜在《师大国学丛刊》上(1~2,1931年)发表《〈获白麟解〉质疑》一文,认为甲骨文中的与西方的Rimu和中国的独角兽(麟)不相干。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和马都有一样的尾巴。独角可能只是笔画的省略。方的结论使我们只能说是中原本地的一种野生动物。
    在《史学年报》(第4卷,第119~121页,1932年)上,唐兰发表了一篇名为《获白兕考》的文章。在他看来,甲骨文中的,和《说文》的字、篆书的都可以释为《尔雅》的兕或字。根据《尔雅》郭璞注和刘欣期的《交州记》,它是一种独角的野兽,色青,体大而重。唐兰还引用韩婴(《韩诗外传·诗经卷耳》)的话,“如果有人用兕角做成酒杯,能够容纳五升酒”(《诗疏》引《韩诗)载:“兕觥,以兕角为之,容五升。”)。根据这个说法,唐兰认为兕角很大,与甲骨文所见形象极为吻合。
    叶玉森在《殷虚书契前编集释》(上海,1934年)中,对《前编》2-5-7的解释,不再坚持兕是犀牛的说法(见《殷契鉤沈》。因为甲骨文的尾巴与马的尾巴的写法一样,他认为这是一匹体形巨大的独角野马。也许与《尔雅》中记录的长着弧齿且以虎豹为食的駮(駮如马,倨牙,食虎豹)相似。但是,独角也可能只是笔画的省略,不过是用一角代表两角而已。至于在大兽头上发现牛的牙齿,他认为刻辞并不一定刻在它提到的动物上面。
    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东京,1933年)对第577片的考释,接受了唐兰的意见,把释为。一般说来,兕是灰色(青)的,但有些却是白色的,如果真是如此,倒是值得记录。
    商承祚在《福氏所藏甲骨文字考释》(南京,1933年)中,根据某些金文的特征,把释为,但是在他的《殷契佚存》(南京,1933年)序里,他又把它转写为。
    许多学者没有注意到著名古生物学家裴文中的意见。在1934年3月18和25日的《世界日报》上,裴氏发表了《跋董作宾〈获白麟解〉》的文章。他抛弃了神话中的独角兽和駮的说法,根据牙齿和头骨的形状,他断定大兽头是一种牛属的(bovid species)野生动物。
    董作宾在《殷历谱》(卷2,1945年)接受唐兰的意见,把释为。
    丁骕在《契文兽类及兽形字释》里,把转写为⑥。在他看来,这不是一只犀牛:犀牛的角竖立在鼻子上,但在甲骨文及其各种变体上,角都位于额骨的顶端且向后弯曲。在甲骨文中,角的体形巨大,与某些古代文献所言人们用来喝酒的兽角非常吻合。但是,要适合做酒杯的话,角必须是中空的。因此它不应该是实心的犀牛角,而应该是牛角。丁骕认为这是在殷墟发现的一种称为Bos exiguous Matsumoto的角。根据他的说法,水牛是家养动物,牛才是用作食物和祭品的野生动物。
    李孝定在《甲骨文字集释》(台北,1965,第3021页),多少接受了唐兰的意见,但是他补充说(《京津》1913)与《说文》中的字极为相似。他觉得这种动物有两只角,“前面的一只大而又长,后面的一只小而短”。因此,他似乎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犀牛,但他没有挑明。最后,根据《说文》他把它转写为,解释为“一种动物的名字”。
    大多数学者最后都接受了唐兰的意见,把转写为兕或 (《康熙字典》认为字是抄写者把误写成的结果,因此,兕或是正确的写法)。唐兰的主要论据有两个。其一是甲骨文的与篆书字很相似,其二是根据某些古代文献,兕本就是一个独角的体形巨大的野生动物的名字。
    因此,目前大家同意把转写为兕或,但是解释却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它是独角兽,是“犀牛”。有人则认同古生物学家的意见,认为是一种野牛。本文将检讨甲骨文的相关材料和古生物学家的鉴定意见,还要检讨后代文献中有关兕的记载,看看能否澄清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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