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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占卜程式的追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物》 宋镇豪 参加讨论

肇自1928年的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殷墟考古发掘,董作宾据第一、二次甲骨出土品,始对商代龟卜之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写成了《商代龟卜之推测》(注:董作宾《商代龟卜之推测》,《安阳发掘报告》第一期,1929年。又收入《董作宾学术论著》(上册),第7~80页,台北世界书局,1962年。又收入《董作宾先生全集》(甲编)第3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 又收入《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董作宾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的长文。他“首注意于实物”,“必欲尽其力以利用之”,他提出:
    今欲于商代龟卜之法作系统之研究,则须先决次各问题:贞卜之龟,何从得之?是为“取用”。种类、大小,何由别之?是为“辨相”。生龟不能用,必祭而杀之,是为“衅燎”。杀之之后,剔取其腹下甲而“攻治”之。此筹备卜事于始也。
    筹备既竣,乃可从事于贞卜。而所卜维何?又须前定,是为“类例”。于是“钻凿”焉,“燋灼”焉,见“兆璺”、定吉凶焉,而后“书契”文辞于兆侧以识其事。此卜事之全也。
    贞卜既已,“庋藏”龟册,而卜事终矣。
    董氏“加意于甲骨实物之观察”,结合文献资料,对商代龟卜法提出以上十个方面的卜事程式依次作了阐述。第一章“取用”,以为甲骨文言“用龟,一月”(《前》4·54·6),属于商人“取龟”之卜。《周礼·春官·龟人》有所谓“凡取龟用秋时,攻龟用春时”,秋时取龟,到春时攻龟即杀龟剔去血肉内脏,留其龟壳,这“是否因商人旧制,虽不可考,然揆其取用之道,当无二致。”第二章“辨相”,《周礼·春官·卜师》谓“凡卜,辨龟之上下、左右、阴阳,以授命龟者而诏相之。”此为取用之后,辨相其种类及大小之手续,商人卜用之龟一般为水龟,若取现代水龟腹甲作为标准甲,则大致可按比例推算出已残卜龟的大小。第三章“衅燎”,《周礼·春官·龟人》又谓“上春衅龟,祭祀先卜”,衅指杀牲祭龟,“根于卜辞,仅知其牲用牛而已”,如“燎龟三牛”(《写本》381)。第四章“攻治”,揭出商人于龟甲整治, 攻具有锯、错、刀、凿、钻等五种;其攻治之法,一为锯去背甲而用腹甲,二为锯去腹甲两旁之上下突出部分,使两墙边缘(今按即所谓“甲桥”也)成椭圆形,三为去龟之表皮胶质鳞片,四为刮平坼文,以便于见兆和刻辞,五为错其高厚之处,使之全版匀平,六为错后更加刮磨,使有光泽。第五章“类例”,谓商人有卜祭、卜告、卜、卜行止、卜田猎、卜征伐、卜年、卜雨、卜霁、卜瘳、卜旬、杂卜等;第六章“钻凿”,指出钻之迹圆,凿之迹略似椭圆而尖长,大抵胛骨之厚处用钻,薄处用凿,龟版则钻凿并施;一般是先凿而后钻,凿是为了使腹甲正面易于直裂,钻则使正面易于横裂。观于殷墟龟骨,往往有既钻凿而未灼之处,是知非临时钻凿,是预先施之以备用。第七章“燋灼”,是对有关占卜词字及其灼法的考订,认为《周礼·春官》之“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师”、《士丧礼》之“楚焞置于燋,在龟东”,燋是木炭,燋火乃专用以爇焌契者;焌契与楚焞一物而已,楚即荆,皆薪名。楚焞为灼龟之术,置于炭火之上,燃以供卜师之用。灼龟,盖以荆支燃火,而烧所钻之中,以见兆文。第八章“兆璺”,论甲面所裂纵横之文,兆可分墨和坼二名,甲骨文“卜”字乃兆璺之状。所谓龟语,即灼龟将见兆而爆然之声发于所灼之中。殷墟甲骨上有在两兆坼间加以勾勒之处,盖所以划分两卜辞之界限者。第九章“书契”,分论刻辞于龟版之文例、字例及书契方法。以文例言,中甲刻辞自中缝起,在右者右行,在左者左行;沿龟甲首尾两边刻辞者,在右左行,在左右行。就字例言,骨版有正反两面刻辞者,有涂硃涂墨者,段落或画分,书契之法有单锋、双锋、平锋之别,文辞在龟版的次序盖自下而上,笔顺盖先直后横,斜笔一次书成。第十章“庋藏”,证以殷墟第36坑所出龟版为一年间可有之卜辞,推测当时太卜庋藏甲骨或按年排比,甲骨文中有“册六”、“
    六”,则龟版可以名册,而
    疑为编之古文,编联龟版使之成册也,皆当日龟册庋藏之证。
    董氏一文的阐述,是甲骨学界第一篇系统讨论商代龟卜法的长文,所论龟卜法的十个程式,不仅是对商代占卜法的一次较全面深入的梳理,还纳入了龟的生物学、卜用龟的整治、龟卜的钻凿形态和卜辞契刻、文例行款等许多属于甲骨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命题,因此称得上是一篇继往开来的启动后来斯学研究的提纲挈领性质的序章,此文的发表,遂使“多所遗失”的商人龟卜法之“精微深妙”,脱离了混沌迷惘状态,变得经纬有序而犁然贯通。
    当然,董氏此文并非十分完善,有待补充和修正的地方不少。如受当时资料的局限,只专注于龟卜而于骨卜却语焉不详,即是很大的缺陷。文中明显的错误是“册六”、“
    六”的解释,六乃是“入”字的误释(注:参见唐兰《关于尾右甲卜辞--董作宾氏典册即龟版说之商榷》,《国学季刊》第5卷3号,1936年。),这些记事刻辞见于甲尾部位,是记某人入贡龟甲或负责入档之事,册、皆人名而非指编联龟册。然这只是璧玉微瑕。张秉权曾指出,“册入”一类记载,虽未必能成为龟册庋藏的坚证,但当时“有归档的手续,是根据一些其他的现象,来加以推测的,譬如成套甲骨的保管得有条不紊,以及一块甲骨有时可以连续地使用很多日子等等,那都是须有专人保管,和专地储存,才能办到的,所以它必须有归档一类的工作。”(注:张秉权《甲骨文与甲骨学》,第67页,台北国立编译馆,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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