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弗逊与弗吉尼亚社会的民主改造(2)
杰弗逊尖锐地看出限定嗣续法的害处: “在昔日里,当土地以很少代价或无代价地被获得时,一些精明强干的个人取得大块赠地,并且由于想为自己建立高大的门第,确立了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子孙才能继承自己的土地的制度。这个财产代代以同一个姓名传下去,这就扶植了一些不比寻常的世家巨族,这些世家巨为了使财富长久地集中在自己手中,靠法律的手段享有特权,于是他们就形成一个贵族阶级,以邸宅的富丽堂皇而与众不同。从这个阶级中,国王习惯地挑选该州的参事;这些参事愿意为国王效力,按国王的利益和意图办事。”⑧ 因此,杰弗逊决定争取废除这样的封建残余。他认为这样做,会带来很大的好处。他写道:“废除限定嗣续法令会防止财富积聚和永远积聚在上流家庭手中,并使得这个地区的土地避免逐日越来越多地被这些家庭吞并,成为他们永远的管业。取消长子继承制及平均分配遗产会消灭使得每一个家庭的一个成员富裕,而使所有其它成员变穷的封建的、不自然的差别待遇。” 杰弗逊主张废除限定嗣续法及长子继承制,也是他的全面的社会改革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他的社会改造方案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消灭“人为的贵族”。他说,这样的贵族“既无道德又无才能”,是社会上的蠧虫,是“政府里面的败类”⑨。在他看来,这样的贵族存在,是造成殖民地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要求铲除这样的贵族,培养“自然的贵族”。所谓“自然的贵族”他认为就是德才兼备的人材。他主张通过教育培养自然贵族,然后“让人民去选举,把自然贵族选出来,而摈弃人为的贵族。一般说来,人民会选出真正德才兼备的人的。”⑩而为了铲除“人为的贵族”,在他看来,取消长子继承法及限定嗣续法是最好的办法。他认为实行这两项措施,将从经济上打击“人为的贵族”,“砍掉人为的贵族之根”(11)。而且消灭这样的贵族,可以为“德才兼备的贵族……创造机会”(12)。 杰弗逊在1776年下半年终于向弗吉尼亚议会提出了关于废除限定嗣续法的法案。在议会里,这个法案遭到艾德曼·本得顿的反对和阻挠。他建议修改这个法案,主张在法案中规定由土地所有者自己去决定他是否限制土地的继承。但是法案在同年十一月一日还是被通过(13)。 后来杰弗逊又提出关于废除长子继承制的法案,但是只有到1785年才在麦迪逊的努力下为议会所采纳。 在议会讨论废除长子继承制问题时,反对的仍是以本得顿为首的保守分子。由于赞成废除者多,本得顿不得不让步,他主张:至少长子应该得到为其弟妹两倍的遗产。杰弗逊反唇相讥道:“我看到:假如长子能够吃两倍多的饭,或者能干两倍多的活的话。那么这就证明他有权利领取双份;但是他的能力和需求和他的兄弟姊妹一样,因而他在分遗产时就应该获得同样的份额。”(14) 在1776年后的十年中,其它各州都废除了限定嗣续法,只有两州例外,因这两州内限定嗣续法原来就没大实行。长子继承法在十五年内每个州无一例外地都废除了。不过北卡罗来纳和新泽西仍歧视妇女:北卡罗来纳只许男子继承财产,除非无男嗣。新泽西则给男子双份财产(15)。 但是,这里如托马斯P·艾伯内西所指出的:在某些州如北卡罗来纳, 立法会议之废除长子继承法及限定嗣续法,也有另外的动机。他写道:“土地投机者需要有一个流动性的手段(指土地或其他资金),而不是稳固不动的手段。他们正从事建立财富而不是保存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16)而取消这两种封建法律,大大有利于土地的流动与转手,对于地主从事土地投机有利。 最后,关于废除长子继承法及限定嗣续法的意义是否重大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以李·普莱(权威的社会学者)、托克威尔及利普塞特为代表。他们认为废除这两项法律有重大意义,是对于土地所有制的严重打击(17)。另一派意见,以伯纳德·贝林为主,他认为在革命期间及革命后,在法律上废除长子继承制及限定嗣续法所引起的物质上的后果是很小的。因为长子继承法及限定嗣续法从未在北美生根,甚至在潮水地带的弗吉尼亚也是如此。“在土地价廉和土地容易取得的地方,这样的法律上的限制证明是很少有人从中得利的障碍物。”(18) 我倾向于折衷这两种意见,那就是:诚然,废除两种封建法律的意义并不如李·普莱等人所认为的那样大,但是也并不是毫无意义的。第一,它“至少是一种对于一个阶级社会的象征性打击”,“具有某种象征性的重要性,因为它们之存在,使人回想到一个关于非绝对的、非个人主义的土地所有制观念”。第二,“同时它也实现了负债的种植场主所极力要求的资产阶级流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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