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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罗马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的地位(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社 李怀国 参加讨论

四、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社会地位的提高
    马克思主义一向认为生产者经济地位的变化一定要影响于自身社会地位的变化。公元前3--1世纪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经济地位的提高也直接导致了社会地位的提高。诚然,这种提高并非是质变,甚至有时在一个短时期内量变也不十分明显,但是从城市手工业授产奴享受授产和与主人“合营”以及从罗马城市平民对待他们的态度上,都可以看出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社会地位的提高。
    首先,按罗马法规定奴隶不得占有生产资料,不得享受财产,这是奴隶主阶级意识的体现。但是,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社会地位的变化并不以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城市工商奴隶主对城市手工业奴隶“授产”并与之“合营”的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奴隶主阶级对待奴隶态度的否定,是对不公正的罗马法的否定。“授产实际上逐渐成为占有者的财产;“独立经营”则承认奴隶有一定的自由和独立性;“合营”加速了获释的奴隶与全权公民的接近。足见,城市手工业授产奴在公元前3--1世纪已不是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的奴隶,而在某种程度上,象公民一样,能享受和使用财产。
    其次,按罗马法规定:“奴隶不是人”,“奴隶即另一种家畜”。显然奴隶被排斥于罗马公民之外。但是,由于城市手工业授产奴大多脱离主人家内作坊在外工作,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与主人的关系疏远了。他们与同事有联系,与居住在同一街坊区的邻人有联系,与城市中其他的奴隶、释放奴、自由雇工、自由手工业者都有联系。城市手工业公会更使他们之间的联系得到巩固。城市自由手工业者愿意接近他们,愿意吸收他们加入公会,他们尊敬和爱戴这些来自东方有高超技艺的自由人和奴隶。从《拉丁铭文集》中可以看到任公会执事一职的大部分人是城市手工业授产奴和释放奴。这种情况表明自由手工业者不仅不歧视城市手工业授产奴,而且认为双方的地位平等。到共和末期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的社会地位与公民下层日益接近已既成事实。不但罗马的城市下层平民逐渐改变了对他们的鄙视态度,不再区别他们与自由手工业者的劳动,对待他们如自由手工业者,而且元老贵族也往往不加区别地把二者混为一谈。例如,西塞罗声称:“高贵的人与作坊主无共同之处,没有理论只有实用计划的手工业者是不安宁的危险的接近于奴隶的城市蟊贼”,而城市奴隶是“城市的渣滓”。(60)西塞罗总是把城市手工业授产奴和公民中最低层的手工业者视为一类,指责他们之间的密切关系。他认为出卖劳动是不合格的公民,“为了酬金去工作使人变成了奴隶”。公元前一世纪的天文学家马尼里乌斯(Manilius)在自己的天文作品中竟把天上的星球等级与城市社会结构相比较。他说:“头等是元老,次等是骑士,再次是人民,最后是毫无用处的平民”。(61)显然,此处的平民指的是手工业者、雇工、释放奴。这些人完全被排斥到罗马人民以外,地位明显下降了。
    在共和末期。伴随手工业经济的蓬勃发展,罗马出现了赞扬手工业奴隶的思想家。公元前2--1世纪的波西多尼(Posidoni)最为典型。他指出:“在我们时代通常发明的一些东西:各种镜子、美丽的瓦。……所有的东西都是被鄙视的奴隶发明的,并且毫无疑问,他们在古代也曾发明过”。(62)波西多尼的观点曾受到塞涅卡和西塞罗恶意攻击,罗马思想们对手工业者的贬斥也好,褒扬也好,客观上都有助于罗马平民,尤其是下层平民与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的接近,有助于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社会地位的提高。
    公元前3--1世纪在罗马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社会地位变化之际,农村庄园里的手工业奴隶和农业奴隶的社会地位并未改变。他们基本与外界隔绝,无人身自由。对他们来说不存在释放的可能性。瓦罗曾规定:无管庄许可,任何人不准离开庄园。加图亦这样规定。(63)甚至在公元前一世纪,庄园奴隶参加传统的十字路分口祭祀拉尔神的权利也被主人蛮横的取缔。
    此外,在广大的农村,自由农人对待农业奴隶的态度与城市自由手工业者对待授产奴的态度截然相反。自由农人与农业奴隶的关系极其紧张。何以至此?其因盖出于大地产断送了意大利,造成小农纷纷破产,而破产的小农认为农业奴隶对他们失去土地负有责任,农业奴隶在军队中服役排挤了他们。此外,当时很多维拉和拉蒂芬丁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奴隶,由他们监督自由的雇工;庄园主经常利用武装的农业奴隶赶走穷人欺侮小农;粮价低廉而小农缺乏金钱改种经济作物;结果随着土地日益的高度集中,小农对农业奴隶的敌视情绪日益增长。可见在广大农村不存在改变庄园手工业奴隶社会地位的因素。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不变的经济地位决定的。
    诚然,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的社会地位并未达到,并且也不可能达到罗马公民的标准。但是即使这样,我们也应该承认他们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长期以来在评价奴隶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问题上我国史学界存在一种倾向,即只注意奴隶被剥削被虐待的情况,而不注意或较少注意个别奴隶阶层的变化,因此总是简单地、片面地把共和时期的农业奴隶的地位与城乡各阶层奴隶的地位等同起来。这种形而上学的不加区别的态度严重地阻碍着对罗马奴隶制问题的研究。
    在此须强调指出,尽管城市手工业授产奴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是,他们的奴隶属性并未改变,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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