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在革命和建国时期的实践中,实际代表制也遇到了某些绕不过去的难题,这就为心仪实质性代表制的人抨击这种理念提供了口实。1776年5月,约翰·亚当斯在一封信中与詹姆斯·沙利文讨论“代表制会议”得以成立的原则时,就触及了这方面的问题。亚当斯承认,“在理论上,人民的同意构成政府唯一的道德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无分老少、男女、贫富,都必须对每一立法表达同意;“社会只能依据一般规则来统治”,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不可避免的事(118)。这就是说,代表制在任何情况下都难免带有某种“实质性”。到了联邦立宪时期,汉密尔顿则对实际代表制加以毫不留情的抨击,呼吁人们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他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5篇中谈到,不论美国社会有多少不同的阶层,有多少不同的利益,立法机构仍不外是由来自商人、专业人员和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所构成;这些人不仅能代表本阶层、本职业的利益,而且也是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的代表;再者,选民在投票时也会超越自己的阶层和职业的范围,从其他阶层和职业中选择那些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人(119)。诺亚·韦伯斯特在这个问题上承袭了伯克的思路,认为由“小社区自由民”选出的“代理人”,绝不仅仅代表着具体的地方选区的利益,而应关照整个州、也就是全体的利益;虽然代表是由一部分人选出的,但他在行事时要像是由全体选出的一样,一心考虑“全体自由民”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自己接受的委托(120)。这些人对实际代表制加以质疑和批驳,并对当年深为反英人士所痛恨的实质性代表制重加青眼,主要反映的也许不是革命后期政治文化的转向,而是贯穿革命始终的民众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分歧。 在汉密尔顿等人看来,美国社会虽然存在多种不同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是相互联系、唇齿相依的,因而代表制同特定的职业及阶层未必有必然的关联。而且,正是在多种利益的博弈中才形成了社会共同的整体利益,而代表制机构正是要体现和照顾这种全社会的利益。他们力图使更多的人相信,正是基于这种利益的交叉、依存、博弈和整合,才保证由少数精英代表主政的联邦政府不会、也不可能侵害不同阶层和不同地区的人民的利益。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南卡罗来纳的拉特利奇就第一院的选举方式发言称,人民的间接或直接选举的区分并不是固定的,因为自己行动和由别人行动乃是一回事;把第一院成员的选举交给各州立法机构,会比人民直接选举更好,更有可能呼应整个社会的想法(121)。诺亚·韦伯斯特也曾批驳地方代表制的观点,认为那不过是“一种粗陋的代表制观念中的一条错误的原则”;在州的层面上,一个来自任何村镇或县的代表,在立法机构中乃是整个州的代表;在制定法律时,他应当考虑州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选举他的村镇或县的利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作为全国代表制机构的国会,代表制的目的就是要照顾联盟的整体利益(122)。那么,什么样的代表能够突破地方的局限而能看到和表达全国的整体利益呢?当然是用有知识、才干和美德的优秀分子。为了选出这样的代表,应当实行大选区制;选区越大,就越有可能选出睿智而有品德的人物,就越符合代表制的宪政原则(123)。 同样是出于明智而有效率地处理全国性事务的考虑,精英政治论者主张适当控制代表制机构的规模,代表人数不宜过多。他们觉得,从有效而合理地议事与立法着眼,只有代表人数较少才能避免混乱,提高效率和合理性;代表制机构规模越大,效率就越低(124)。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谈到,联邦立法机构处理的是全国的一般性事务,从各州选出5~10个诚实、睿智而有经验的人,其能力远胜于100个人(125)。汉密尔顿声称,人数多寡并非能否代表人民的关键;要赢得人民的信任,并不是必须实行人数众多的代表制,而只要有“良好的政府管理”,就很容易赢得人民的信任(126)。他在这里展现了一种以治理和效率为先的技术主义思路。相较而言,麦迪逊在这方面的思考更具政治哲学和历史的色彩。虽然他并非按照后来的勒庞那种“群体心理学”原理看问题(127),但他却同样意识到,人的判断和行动同时受到激情和理性的支配,而聚集的人数越多,群体的激情就越容易压倒个体的理性;可是政治却只是理性的事情,如果立法机构人数过多,激情就会占据优势,造成混乱和狂暴,不仅妨碍、乃至无法进行理性的议事和决策,而且必然导致少数长于蛊惑和煽动的野心家上下其手,谋求私利,颠覆共和政府的本来目的。他指出,国会众议院并非人数越多越好;相反,立法会议构成的人数越多,就越容易产生弊端;当人数超过一定的限度以后,“政府表面上可能变得更加民主,但激活它的灵魂则会更具寡头性质”(128)。在他看来,这一点正是依靠公民大会决策的古代民主的“阿基里斯之踵”,因为“即便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的公民大会仍是乱民聚会”(129)。 在代表制的空间规模上,新宪法的拥护者相信,代表制与共和政体可以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一方面,代表制使得共和制可行之于面积广大的国家;另一方面,大共和国更有利于发挥代表制的功能。麦迪逊多次论及,大共和国与代表制相辅相成,能带来很大的优势。他在制宪会议上谈到,地域辽阔的共和政体能够有效防范多数派联合起来危害自由(130);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中,他再次论述了采用“代表制方案”的共和国防止宗派弊端的可能,并声称,代表制共和政体可以推广到更大数目的公民和更大面积的国土(131)。他的意思很明确,共和国面积辽阔非但不会减损代表制维护自由的功能,反而有助于防止多数人压迫少数人,抑制派别精神的破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由。在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大会上,查尔斯·平克尼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称小共和国更危险,而代表制使得大共和国更有利于维护自由(132)。他们的意图在于说服人们,新宪法设计的联邦代表制不仅不会带来危害,而且比州一级的代表制更能保护自由和安全。 尽管联邦主义者很少明确地使用“实质性代表制”的提法,但是反联邦主义者却指责新宪法设计的代表制与当年英国的实质性代表制毫无二致。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发言说:“我们曾就代表制与英国人抗争。他们给予我们的代表制与现在国会给予的完全一样。他们把它叫作实质性代表制。如果你看看这一文件,你也能在那里找到它。在上院难道不是只有实质性代表制吗?每个州作为州由2名参议员来代表。这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实际的……这不是实际代表制。”(133) 不过,亨利所抨击的这种实质性代表制,同18世纪英国政治领导人倡导的实质性代表制之间毕竟存在许多明显的差别(134)。联邦主义者诉诸实质性代表制的理念来为新宪法辩护,目的在于说明人数少而权力大的国会能够反映全国公民的意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意在割断代表制与选举之间的直接关联,也不是反对代表与选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另外,宪法规定国会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和方式均由州议会确定,联邦代表制也没有取代各州代表制,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了实际代表制的要求。如果参照英国式的代表制观念,联邦主义者所倡导的代表制,更像是实际代表制同实质性代表制的折中。反联邦主义者把它指斥为实质性代表制,这说明到了制宪时期实际代表制的观念仍然居于强势,而实质性代表制仍然带有“污名”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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