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实际代表与实质性代表 在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当中,有些人从民众和地方社会的角度看问题,认为群体、职业和地方的不同,一般会导致利益的差别,于是要求代表和被代表者之间拥有共同的利益,必须相互了解,彼此熟悉;而这种共同利益和相互了解的前提,必然是代表和被代表者在居住地点、职业、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有共同性,否则代表制就不可能是安全而可靠的,被代表者的自由和权利就难免受到威胁。简单地说,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地方,都必须在代表制机构中有自己的代表,否则就有丧失自由和遭受压迫之虞。这种代表制主张,在革命时期叫作实际代表制。 另外有些人则相信,相对于零星而分散的群体和地方利益,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共同福祉更加重要;代表虽然来自不同的选区,但是他们是整个社会或国家的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代表的居住地、职业和社会地位,以及他们与被代表者的了解和熟悉的程度,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代表来说,知识、眼光、品德和判断力更加重要,这些素质和禀赋能使他们超越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居住地,而充当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的自由与幸福的看护人。在革命时期,这种主张叫作实质性代表制,体现的是精英阶层的优越感和大局意识。 在整个革命时期,实际代表制与实质性代表制的分歧和争论始终存在,只是或隐或现,时而集中,时而零散。这两种代表制主张的分歧,在英国政治中早已有之,而在北美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则始于抵制英国对殖民地的税收政策。当时,殖民地人士为声张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普遍质疑英国政府倡导的实质性代表制,极力主张实际代表制,认为一个远离被代表者的代表制机构不仅没有真正的代表性可言,而且是自由和安全的巨大威胁(103)。可是,待到宣布独立之后,美利坚人在反英时就代表制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却逐渐消失,当年殖民地同母国之间的分歧,不期然地转移到了革命阵营内部,变成了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之间的博弈。 在论及代表制的规模和意义时,许多人都强调要照顾美国各地纷繁多样的情况。无论是在具体某个州,还是在整个联盟,地域辽阔、气候多样、人口众多、职业和利益纷杂,这些都是人们经常提到的特点;因此,代表制的设置必须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只有让了解和同情这些具体的情感和利益的人来充当代表,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当时美国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层和中下层之间互不信任,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只有由来自本阶层的代表才能保障。1776年,费城有人发表文章表达了一种极端的愤慨之情:宾夕法尼亚的议会没有为穷人提供保护;技工和农场主占本州人口的十分之九,可是他们却不能从自己的职业中选举统治者,也不能选择政府的形式;与其这样,还不如承认英国议会的统治,反正英国议会也不过是由绅士们构成的(104)。由此推论,每个阶层和职业都要有自己的代表,因为众多的居民中必然存在不同的阶层,各自所关心的东西不一样,于是自然形成“许多不同比率的利益”;而他们对此时刻都有感觉,他们的幸福与此密切相关,这些不同的利益都绝对应当受到尊重(105)。而且,每一种具体的利益都不是陌生人所能了解的,因而必须由熟悉的人来代表;如果让那些距离遥远,其才干、禀赋和财产不为人所知的人来充当代表,其结果是至为危险的(106)。 一般说来,反联邦主义者大多旗帜鲜明地拥护实际代表制。纽约的反联邦主义者史密斯说:“当我们谈到代表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会很自然地出现这样的观念:他们很像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他们应当是人民的真实影像,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同情他们的一切不幸,打算为他们谋求利益。”(107)乔治·梅森更具体地表达了这种代表制理念。他在制宪会议上强调,新的政府方案应当真正代表各州的人民;而“实际代表制的要求是,代表应当同他们的选民心心相印,像他们一样思想,像他们一样感受,而且,为了这些目的,还应当居住在他们中间”(108)。可是,最终形成的宪法草案却问题甚多,其中的代表制方案更是让梅森难以接受,因为它与“州政府的真实的(real)、实际的(actual)和有内涵的(substantial)代表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么,什么是“真实的、实际的和有内涵的”代表制呢?他认为其基本要求是:“代表的数目应当充足;他们应当与人民混合,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应当完全顺从他们,彻底地熟悉他们的利益和状况。”但是,新宪法中的“联邦代表制”方案一点也不具备这些要素,因而必然导致“压迫人民”的结果(109)。 的确,就地域和人口的规模与差异而言,要在美国维持实际代表制,代表在人数上必须有充足的数目。这样才能使各个地区和各个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使“人民的疾苦”更能得到全面的了解和解救(110)。人们诉诸“充分而自由的代表制”的概念,并称“充分指的是人数,自由指的是选举的权利”(111)。“布鲁图斯”在一篇文章中谈到,那些代替人民掌权的人,应当拥有人民的意见和情感,也就是要与他们所代表的人具有“强烈的相似性”,因为只要是真正的“美利坚人民的代表制”,就应当像人民;然而,要使代表真正与人民相似,就必须有相当的数目,因为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是不可能代表一大群人的情感、看法和性格的(112)。在宾夕法尼亚的新宪法反对者看来,如果代表人数太少,必定导致代表性不足和利益的失衡,不足以反映多样化的人民的各不相同的利益,那将是“一种多么不充分、多么不安全的代表制”!他们的理由是,美国的国土如此广袤,人口多达三四百万,在“气候、物产、习俗、利益和意见”等方面差异如此之大,数目如此之少的代表,怎么可能收集他们的意见和主张呢?而且,如此之少的代表却掌握如此之大的权力,很容易受到腐败和不良势力的影响,难免危害人民的自由。这样一个国会,又怎么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呢(113)?从人数和规模质疑联邦代表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可以说是反联邦主义者的通用手法,因之他们提出的修改宪法建议中,大多包括增加代表人数一条(114)。 进而言之,按照实际代表制的逻辑推断,一种涵盖面甚广的全国性代表制,不论代表人数有多少,也不论规模有多大,其代表性和可靠性也不能同小范围内的代表制相比拟。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共和国的空间规模,直接关系到代表制能否有效地体现民意和保护自由;如果共和国面积过大,将会扭曲代表制,使之有名无实,最终导致人民丧失自由。 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前,美利坚人熟悉的代表制通常限于殖民地或州的范围,这种经历影响了他们对代表制的空间维度的看法。然而,新宪法设立了一种涵盖整个大陆的代表制政体,这不免引得许多人心生疑虑:代表制在如此巨大的范围内是否有效?首先,他们担心,在如此辽阔的国土上,气候、物产和生业各色各样,居民在人数、利益、道德和政策上也各有分别,要形成某种保证自由、安全和繁荣的联盟,并且采用“民主的原则”来治理,可能是极端困难的(115)。其次,他们通常认为,人民必须由经过其代表同意的法律来统治,而他们选择代表的方式和数目,就必须有利于掌握和表达人民的意见;如果代表不了解或不能表达人民的意见,人民就没有在进行统治,主权便落入了少数人手中。可是,在一个面积辽阔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形成一种能够很好地掌握和表达人民意见的代表制。再次,他们注重合众国各地的差异,觉得居民在意见、法律和习俗上如此不同,一个由来自各地的代表所组成的立法机构,肯定会产生不断的摩擦和冲突。最后,国土广袤,人口分散,人民根本不能熟悉其统治者,不了解他们在做什么,也很难更换他们,于是人民就不会信任立法者,反而会怀疑他们制定的每一法令,不肯支持他们通过的法律,以致政府不能有效运作,只有依靠武力来执行其法律。总之,在一个像美国这样范围广大的国家,立法机构不可能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利益和需要,“自由的共和制”也就难以存在下去(116)。归根结底,反联邦主义者所向往的代表制,是他们认为能真正保护自由的制度,它只能存在于州一级;革命时期“在各州几乎发展到完美地步的代表制”,在新宪法设计的全国政府框架中是不可能行得通的(117)。 实际代表制带有显而易见的地方主义性质,这一点也不难理解。革命时期的美国还是一种“岛屿式社会”,国家意识比较淡薄,公共福祉相对抽象,唯有税收、战争与外交等问题涉及整体利益。与此相对,各地的地方利益则是界线分明的,诸如修路、建桥、办学、监狱改造等,都是地方的首要关切;各地的居民担心自己的利益在立法机构得不到表达,也担心其他地区以种种名义牺牲自己的利益,因而要求由了解本地情况并与本地有着认同感的人在立法机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而且,建国初期的交通和通讯存在很大的制约,人员往来和信息沟通都十分不易,而议会代表通常远离选民,长期集中于州府或首都,难以经常感受到选民的影响,这就使得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感受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然则随着商业、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全国各地愈益联为一体,政策的覆盖面和涉及面也愈益广泛,代表的地方性容易变成立法的障碍,于是地方代表制和行业代表制的理念就逐渐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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