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看到的第三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中突出血缘、地缘关系影响的村级 市场(注:参见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 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等不动产交易与 其他动产交易不同。动产交易倾向于“背离”原有的人际关系。费孝通先生曾说,他常 见街坊邻居买卖双方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专门用于贸易活动的街集上相互交易,交换 清楚之后,再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 的么?这一趟的作用在于,大家在门前是亲邻,到了街集这种特定的地方,则把原来的 人际关系暂且撂开,以“无情”的“陌生人”身份当场交易、货款两清。这种交易避免 牵涉原有的人际关系,表现为“陌生人”之间的行为(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第7 7页,三联书店1985年版。)。土地等不动产交易则倾向于“带入”原有的人际关系。土 地买卖大多在村内或邻村中进行,交易中强调、并通过交易强化原有的血缘、地缘影响 下的人际关系。即便原本没有关系的买卖双方,也要通过与双方分别有关系的“中人” ,建立间接的血缘、地缘性的人际关系。这是由于乡土社会的循环式互惠,只能在牢固 的血缘、地缘性的人际关系中实现。而与市场上“无情分”的“陌生人”偶然发生的贸 易关系,无法建立绵远至世世代代的互惠链。 人们看到的第四个层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整合功能。随着诸子平 分的分割继承和频繁的小额买卖,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占有呈现出细碎化、家庭经济呈 现出衰弱化的趋势。地块分割过小,不堪使用耕畜;家庭经济衰落,难于在生存竞争中 立足。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乡例,使本就相连的小块土地合成大块、重 新得以规模经营;使原属“分家”的土地“归户”、重新强化了整体上作为宗族的生存 竞争力。 然而,这四个层面,至少前三个层面,是从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人地邻的乡规、乡例 所能带来的利益出发考虑,特别是从给卖方带来的利益出发考虑。而事实上--前引乾 隆刑科题本的6个事例即可证实--不管有无为卖方带来利益,“土地买卖先尽亲房族 人地邻”成为不争的规则。与其说卖方出于情面、为了长远的互惠将所卖土地先尽亲房 族人地邻,不如说亲房族人地邻视土地的优先购买权为理所当然,在自认为未能实现的 情况下,甚至不惜舍命相争。这种状况毋宁说明,亲房族人地邻本就拥有对所交易土地 的部分权力。 应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存在着多重属向。首先,在土地权属总的层面上 ,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 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国有性质,可由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第一,人们手中的土地 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西周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注:《 诗·小雅·北山》。),世卿世禄制与分封制、宗法制相结合。周天子将土地--采邑 与禄田,按等级封授给各级领主,禁止买卖,所谓“田里不鬻”(注:《礼记·王制》 。)。秦统一后,将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所占有的土地统统夺取过来,在全国范围内建 立了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秦汉帝国据此得以“计口授田”,即所谓“制土分民”,“赋 田受廪”,“计口而给其田宅”(注:《商君书·徕民篇》;《后汉书·光武帝十六年 纪》;《汉书·平帝纪》。)。汉以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至于隋唐,国家一方面通过 封赐,将土地分授给贵族、门阀、官僚,维系以大土地占有、庄园坞堡形式保留的领主 制残余,如汉赐董贤田二千余顷、唐赐裴寂田千顷,唐规定贵族官僚授田少者20顷,多 者100顷,均为永业等;一方面通过建立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 ,造就与土地紧密结合、由国家直接控制的所谓“国家佃农”。如唐规定农民丁男授田 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死后交还,永业田终世不还等。唐 中叶以后乃至明清,国家直接封赐土地的现象逐渐减少,但每一王朝开国之初,国家均 实施招民垦荒、“准为世业”的政策,大批农民因之“插迁为业”,获得了土地;大批 地主因之“藉名招佃”,获得了土地。第二,国家原则上对于全部土地拥有支配权与处 置权。一方面国家有权封赐、圈拨、分配土地。前期毋论,后期如明朝,潞王庄田四万 顷、福王端王庄田二万顷、惠王桂王及遂平安德公主庄田动以万计、寿宁侯有赐田24处 3880余顷等,这些土地基本是皇帝封赐的,甚至有因土地不敷封赐,而令地方以向受封 者交纳地租的名义加征赋税(注:《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明世宗实录》卷二一 一。)。再如清朝,满族入关前,努尔哈赤于后金天命六年(明天启元年,1621)四月迁 都辽沈,六月即颁布“圈地与计丁授田”令,将辽东全部土地归后金国家所有,命“在 海州地方取田十万日,在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同时以原辽 东地方“富人广占田土”“食用不完”;“贫穷之人无田无粮”往往“沦为乞丐”而将 土地重新分配,对原住汉民“计丁授田”,“平均分给每一男丁五日种粮之田,一日种 棉之田……凡乞丐和尚均授给田亩。三男丁耕种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内一人当兵……一 人应役”(注:《满文老档·太祖》卷二四;《满文老档·太祖》卷二七,乾隆四十三 年重抄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自郭成康、刘建新:《努尔哈赤“计丁授田”谕考实 》,《清史研究集》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入关后,清朝则以安 置满族“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为由三次下令“圈地”,差人两骑前后跑马占圈 ,“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归屯有”。直隶绝大部分土地及山东、河南、山西、苏北的 很多土地被圈,总数达16.6万余顷(一说达22万余顷)等。而每一王朝开国之始,大兵大 灾之后,人口大量逃徙死亡所余的抛荒之地,更理所当然地属于“国有”,由国家据之 以各种政策措施重新配置,达到人口与土地的结合相对生产和国家统治均衡合理的目的 。另一方面国家有权收回、剥夺、罚没田土或改做他用。前期王者辄收封授之地“更易 其主”;皇帝赐田可随时收回,称为“追赐”,罚没田土更是司空见惯。后期清朝对旗 地的换补、革退、没收、改作他用等可称典型。换补,包括将瘠薄旗地调换民间膏腴之 地;将已圈拨旗地调换其他土地;将此旗地调换彼旗地等。如顺治四年(1647)正月,因 “去年八旗圈地”“薄地甚多”,遂令于“近京州县内不论有主无主地土”中拨换(注 :《清世祖实录》卷三。)。如康熙五年(1666)鳌拜矫旨命镶黄正白“两旗换地”,共 迁移壮丁6.8万余人;圈拨土地31.4万余垧,“京东各州县旗民失业者不下数十万人”( 注:《清圣祖实录》卷十八、二十。)。第三,国家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 有权”,向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国人征收赋役。与占田、均田、屯田等田制及招民垦荒、 变产更名、“准为世业”等政策捆绑在一起的,是口赋、田赋、租庸调、一条鞭、地丁 银等赋役制度。对于被授予土地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种“依附的、纳税的、服役所得的 土地占有制”(注:《列宁全集》13卷,第338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对于国家 来说,如果没有“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也就无权且无从征收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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