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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张研 参加讨论

7、脱业钱 乾隆四十三年(1778)湖南兴化李彩槐将买自李祥一的田土转卖李茂柏为业 。上首业主李祥一屡要脱业钱不给,四十五年往牵李茂柏牛只,被殴伤致死。
    8、脱业钱 雍正十三年(1734),湖北襄阳刘现章将前康熙五十六年买自朱桂朱梅兄弟 的30亩田转售赵祥为业。给原业主朱桂、朱梅脱业钱各20千、50千文。
    9、脱业钱文 乾隆十二年(1747)湖北江陵邱云友将雍正五年买自朱士成父的祖遗田5 亩卖给郑金南。朱士成及大伯朱在位向郑金南索讨脱业钱文,郑金南原不肯,后在中人 们劝说下依乡例每两田价给朱士成银3分,但朱士成又要郑金南再给10两,郑不给,朱 士成拆了郑家篱笆,引起打斗,被打死。
    10、画字钱 乾隆五十二年(1787)湖南湘乡彭邑陵将原买彭行建田亩转卖彭体谦,彭 行建田亩又买自彭宗位。依乡例,彭行建卖田时应给彭宗位之子彭念外画字钱,但彭念 外外出不在。此时此田再度转卖,彭念外向彭邑陵索讨画字钱。彭邑陵以事隔多年不补 ,争斗中彭邑陵被打死。
    11、画字钱 乾隆三十五年(1770)江西铅山葛发崽将原买自詹椿茂、詹胜吉地亩转卖 给詹元亮与江元侦共15千文,时原业主詹椿茂拿走画字钱3千文。詹胜吉听说也以原业 主向江元侦索讨画字钱。争斗中詹胜吉被打死。
    12、画字钱 乾隆五十六年(1792)湖南湘潭张开源将原买邱再阳父邱蒂基田亩转卖陈 芳桂管业。湘潭俗例“出卖田产,原业主向有画字银两”。邱再阳向张开源索讨,张开 源许给3两,邱再阳嫌少将张开源二只牛牵去,中人说合给6两,邱再阳必要10两,发生 争斗,张开源将邱再阳打死。张开源除被判绞监候外,“仍追银6两”给邱再阳家。
    13、画押钱 乾隆四十七年(1783)江苏泰州柏尚德、柏鸣山叔侄有祖遗公田15亩,卖 给汤万锦,得价均分。五十八年(1794)汤万锦转卖汤广有,原业主应分画押银3千文柏 尚德独自收用。柏鸣山母刘氏向柏尚德分钱,柏尚德不给,被柏鸣山打死。
    同样的三类名目,使我们考察的视野扩大到了上首原业主及其亲房族属,甚至上上首 老业主及其亲房族属。土地在流转,原有业主的权属却相对沉淀。这从许多地区土地买 卖先尽原业主的习俗也可看出。《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所辑乾隆刑科题 本有这样两个事例:乾隆三十一年(1766)四川眉县沈文瓒等欲将买自沈长现的一分田地 售出,先通知原业主沈长现,沈长现表示要买回。沈文瓒等要田价370两,当时立约, 先交定银70两,踩界后再交余银。沈长现之子沈文元前来阻拦,又赴田中砍树,争闹中 将刘占明打死。乾隆二十四年(1759)湖南新宁何廷秀将买自何士武祖遗园土转卖给周绍 美,未照乡规先尽问原业主承买。何廷秀等向其理论,不理,遂犁其园土欲使其退回, 引起争斗,出了人命(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 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473、450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然而,清代土 地交易之中,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环节中,给付卖主(业主)及其族属、上手卖主( 原业主)及其族属土地正价之外附加价的“乡规”,除了体现出业主及族属对土地的权 利,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业主及族属对土地所有权属的认证。
    不久前,剑桥大学科大卫先生到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访问演讲,他对于广东珠江 三角州族产及其经营的观点十分富于启发性。从科大卫先生的观点进而思考中国传统社 会土地权属如何确定,应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官府土地册籍的登载;第二是祖上遗存- -人所公认自始迁祖来此地“插迁为业”世代流传的土地所有;第三是土地流转的凭证 ,包括民间土地买卖的契约以及分家阄书。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总的层面上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国家据此而 征收赋税,官府土地册籍的登载体现出鲜明的赋役性质。明清虽有经纬交织、表里相承 的黄册与鱼鳞图册,但其建立都不是基于真正的人口统计和土地清丈,而是基于代表所 谓“赋役原额”的前代“老册”。从土地登记的角度,有清一代全国范围内没有进行过 真正的土地清丈,即有所谓清丈,其基本程序亦为:1、购求老册;2、令民首报;3、 遣员抽丈;4、造册上报;其基本原则亦为:比照赋役原额,“不得妄有增损”。而总 的目的在于“清源定赋”。加之“折亩”、隐匿等因素,官方册籍中的土地并不反映土 地所有的真实情况,被直书为“税亩”、“册亩”、“粮田”、“税田”、“田税”。 从土地权属的角度,这种土地登记制度难以涵盖土地的占有,也就难以在相对较为完全 的程度上保证土地所有权的稳定。
    其次,虽然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私有的层面上是族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但其背景 ,仍然是国有与私有的对立统一。“祖上遗存”固然是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铁证,但其始 迁祖“插迁为业”、入籍纳粮时,其土地所有权仍属授之于国家;或其始迁祖系通过购 买土地、迁徙该地,那末,也须以过割立户交纳钱粮,取得国家的承认与保护。即是说 ,只有土地代代流传的公认,也难以在相对较为完全的程度上保证土地所有权的稳定。
    第三,土地流转的凭证--包括民间土地买卖的契约以及分家阄书,在中国传统社会 土地权属的认证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这些凭证--包括民间土地买卖的契约以及 分家阄书,在官府过割钱粮、立户征税以及处理土地纠纷时均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一方面,这些凭证产生--亦即书立土地买卖文契、交纳田价,以及书立析产阄书、 神前拈定、家产分割的过程中,在族有与私有立统一下所有对买卖标的拥有权利的业主 、原业主以及亲房族属全部到场画字签押,这就从非人格的官方法制和人格的民间见证 两方面认证了新旧土地权属。
    清代书立土地买卖文契、交纳田价,以及书立析产阄书、神前拈定、家产分割的过程 中,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凭藉中人”的“乡规”。简称“凭中”、“中见”、“居中”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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