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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张研 参加讨论

所凭藉的“中人”包括经纪人与见证人两类。
    土地买卖的见证人如上。家产分割的见证人有“凭族”、“凭亲”。“凭族”一般要 请族中尊长、近支,“凭亲”通常指舅家、姻亲(包括女婿、姑丈、内兄弟等),所谓本 家人说不清本家事,而舅家、姻亲是本家外最近的人,可以主持公道。另外也有少数请 保邻、西宾(家塾先生)、朋友等参加中见的。
    经纪人有拥有“牙帖”(即官方颁发的经纪人营业执照)的“官牙”(内有原官牙身故而 “顶帖私充”者),没有“牙帖”的“私牙”,以及“中保”。如康熙初年浙江嘉兴知 府卢崇兴所云:“田房交易,此卖彼售必凭中保官牙,照时价低昂,公评定价,一姓得 银,一姓受业,俱悉情愿”(注:卢崇兴:《守禾日记》卷三《一件严禁田房加价以遏 刁风以奠民生事》。)。
    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 》所辑乾隆刑科题本中也有案件涉及到土地交易经纪人和机构。土地交易经纪人通常称 “土牙”、“田牙”、“经纪”;土地交易经纪机构南方通常称“田宅牙行”、“土行 ”、“地行”,北方通常称“产行”。土地交易成交,经纪人照地价“八折扣钱”,收 取20%的牙用银(中间手续费)。官牙、私牙及中保之例如下(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 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5、314、493、4 42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1、乾隆三年(1736)安徽芜湖晋希文、戚廷瑞分别私顶已故二田牙的牙帖,私充田牙。 时有徐九明卖田,戚廷瑞外甥王振三听说,即邀乡约李相臣同找徐九明索讨牙用。徐九 明告之已将牙用银三钱托人交给了晋希文。王振三等又找晋希文。晋希文称他顶某某的 牙行,“乡间东边一路的牙用”应该他得。言语之中发生争斗,出了人命。
    2、乾隆三十五年(1768)江苏六合县侯德臣殴伤何宪章身死。从该案可知侯德臣之伯侯 太生及何宪章均系名没有牙帖的私充土牙,“凡该处民间买卖田产,评价写契,得受牙 用”。
    3、乾隆二十四年(1757)四川万县唐富欲卖田,央请余魁与买主谭林文说合,准备立契 交易。被乡约刘康富知道,否则不许谭林文买田。唐富只得请他作中,议了240两银子 的产价。谭林文先付20两押金,刘康富硬拿了10两。唐富向刘康富讨要押金,刘康富硬 把押金用了,又让谭林文不交价过割,且说“正价我还要想用些”,若没有,就“搁住 这事”。唐富气恨之下打死了刘康富。
    可以看到,官牙、私牙一般由本地本族之人充任,凡“民间买卖田产,评价写契,得 受牙用”。但在相当多的场合,他们甚至并不具体做这些事情,而是如芜湖晋希文那样 坐收“牙用”,认为既顶了某某的牙行,“乡间东边一路的牙用”就应该他得。事实上 凡有土地买卖,当事者便向这些人交纳“牙用”银两,如未交纳,他们则去索讨。官牙 ,得到官方承认;私牙,得到民间认可。在这里,官牙、私牙对土地所有权属见证、认 证的色彩十分浓厚。中保一般是亲邻充当。如上举由乡约、地保充当中保的不一而足。
    岸本美绪先生认为,“明清时代的土地买卖不像前近代的西欧或日本那样,几乎没有 限制,大致按照民间的自由契约进行”。土地所有的稳定性“由以前历次所有者连锁式 的认证以及中人等证人这种人际关系网予以保证。土地买卖犹如从这人际网中织出一个 新的网眼。买主的土地所有的正当性,反而要由卖主予以支持”(注:杨一凡总主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卷,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考证中国发展史重要成果 编译·明清卷》,第4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诚如其言。
    三、土地所有权属转移的确立
    清代土地交易之后直到土地真正易主的环节中,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回赎”与“找价 ”的“乡规”。“回赎”,是原业主将已出卖的土地回赎。清代土地买卖有两种形式, 一是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活卖”;一是不允许卖主日后“回赎”的“绝卖”、“ 杜卖”。然“回赎”的乡规,是不论“活卖”,还是“绝卖”、“杜卖”,原业主均有 “回赎”之例。如下(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 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32、374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广西北流甘胜信于康熙末年将一荒坡地以10两银卖给韦镇科为业。雍正十二年(1733) 又找价10两,绝卖给了韦镇科,前后立契二纸,业经投税过割。韦镇科下工本将田垦熟 ,甘胜信不甘心两次要求回赎,后拦阻韦家收割,声言允赎方许挑禾,结果发生争斗, 被打死。
    广东大埔李君干于顺治十四年(1658)用银53两买李钟萼田10.8,契内虽载有回赎字样 ,然两次找贴12.692两,共价银65.692两,“已是绝卖的了”。乾隆八年(1742),佃耕 其田的李钟萼之孙备价向赎。县断照原价收赎,府断卖业年久,找贴两次,批回不准收 赎。李钟萼之孙遂欠租不清,陆续欠49.8石,两下发生争斗,打死了人。
    “找价”是卖主向买主要求追加地价。这在清代土地交易中十分普遍。任举数例如下( 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 斗争》,第303、326、308、367、378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找贴4次 江苏镇洋张庄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30亩田卖与朱瑞先为业,得价90两。前 后找贴三次,第一次贴银27两;第二次贴银16两;第三次贴银30两。雍正十二年(1733) ,张庄又以贴价银子还短些平色,再次找贴,经原中劝说,朱瑞先又给张庄100文钱, 张庄穷苦不过,两次带刀到朱家,要拿麦子,被朱妻阻拦,遂将朱妻杀死。
    找价5次 江西雩都钟伯如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买温仪上田租16石多。温仪上在世时 曾向钟伯如找价8.5两。乾隆六年(1741),钟伯如将田分授其子钟卓仁管业。温仪上妻 李氏先后向钟卓仁找价1.2两、10两、2两,都立有契约。乾隆七年(1742),李氏因“饥 寒不过,没个打算”,又雇朱贵春同去找价。发生争执,朱贵春被打死。
    送物抽丰 安徽蒙城刘四卖地后,每年向买主送物抽丰一次。乾隆元年(1735),刘四 送酒10余斤,买主回以秫秫5斗,刘四嫌轻,争吵中被打死。
    找价3次4纸文契 江苏镇洋殷氏卖地后三次找贴田价,均立找绝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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